毛俊响: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作者:毛俊响 时间:2023-08-08 点击数:

作者:毛俊响,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摘要:“重要论述”彰显人权理论发展的自觉性、主体性、时代性,饱含当代中国人权的理论创新、理论发展、理论提升、理论深化。“重要论述”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核心要义、特征经验,形成了系统化的人权发展道路理论;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揭示了中国人权事业的人民主体性,超越了传统人权主体学说,拓宽了人民主体性的理论维度;以“生存和发展”“人民幸福生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主线构建了“基础性权利—目标性权利—最高价值追求”的“三阶层”人权体系结构;强调依法推进、协调推进、务实推进、平等推进人权,形成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带有普遍意义的人权保障方式理论;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指引,提出了推进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的整体性方案,丰富了人权文明多样性。


关键词:人权道路;人权理念;人权体系;人权保障;全球人权治理


中国共产党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下称“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集大成者。当前,对“重要论述”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归纳和提炼其原创性理论贡献,并将之转化为中国人权学科与学术体系的新增量,是学术界的重要使命。


一、“何以”与“何谓”原创性理论贡献


(一)何以产生“原创性理论贡献”


第一,“重要论述”体现出人权理论发展的自觉性与主体性。理论自觉性是指“理论主体对自身‘是什么’的认识,即清醒地认识到自身质的规定性,把自己与他者区分开来”,理论主体性是指“不依附于任何理论或教义体系而是自主性的理论创造。”首先,习近平总书记继承、扬弃各种人权文明形态,特别是批判、检视西方人权理念,进而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自主构建中国人权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理性批判西方人权模式的局限性,将人权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自主探索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解决中国人权保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人权事业当然还要发展,但西方在人权方面也有很多问题”。他强调,人权事业发展“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根植于中国文化土壤的发展道路才是中国所需要的。再次,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基本原理—实践总结—理论升华”的理论创新逻辑,饱含着理论创新的激情与使命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基于高度的历史自觉和理论自觉,对中国人权发展的经验和实践加以理论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重要论述”是在解决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总是在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的,其中有一些可以凭老经验、用老办法来应对和解决,同时也有不少是老经验、老办法不能应对和解决的。”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直面新时代,锚定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必然产生新经验新方法新思想。第二,“重要论述”蕴含着人权理论发展的历史自觉和时代自觉。理论的历史自觉是指运用历史思维、把握历史规律、顺应历史潮流、担当历史使命、创造历史伟业的主动意识、理性认知和用正确态度去推进理论创新。理论的时代自觉是指理论创新必须紧跟时代步伐、解决时代问题、引领时代发展。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期推进人权事业和法治保障的丰富实践中形成了理论发展的历史自觉。无论是在正定萌生的关于人民权益的初步思考,在福建将扶贫问题从社会实践升华为理性认识,在浙江阐发情为民所系的要义,在上海进一步实践和发展的人民权益思想,还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地方”语境升华为“中国”语境,均体现了理论自觉。其次,习近平总书记胸怀“两个大局”,深刻洞悉和把握中国之治与世界之治、中国人权与世界人权、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的逻辑关联。他基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来确定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方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要求来规划中国人权事业的实现路径,基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来推进全球人权治理,充分展现了人权理论发展的时代自觉。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倡导“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提出推动形成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为各国共同繁荣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


(二)何谓“原创性理论贡献”


原创性理论贡献包含“原创性”和“理论贡献”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核心在于理论产生了“新”的成分,它可以是新生成的,也可以是新发展的;就后者而言,关键在于理论在“长度”或“宽度”上有所拓展,如理论的创新、更新、深化、发展。黄文艺教授认为原创性理论贡献包含从无到有、从旧到新、从浅到深三种形式;亦有观点将原创性理论贡献视为理论上的创新创造,并将其分为整合性创新、发展性创新、拓展性创新和开创性创新。张文显教授则提出,原创性贡献表现为独创性贡献与集成性贡献的结合以及宏观创新和微观创新、体系性原创和要素性原创的交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因此,本文对“重要论述”原创性理论贡献的界定采用广义分析视角,不局限于狭义上的理论创新内涵,而是强调推进中国当代人权观的理论创新、理论发展、理论提升及理论深化。基于此,“重要论述”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存在四种形态:其一,从无到有的理论创新,即就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了前人所没有提出的新体系、新命题、新理论,阐述了前人所未言明的新哲理、新原理、新道理,如“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命题。其二,自旧而新的理论发展,即在已有人权理论成就的基础上做出了新概括、新表述、新阐释,如“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等新命题。其三,由浅入深的理论提升,即在既有人权理论成就的基础上进行内涵拓展、思想深化、学理升华,如人民主体性与检验人权保障的新标准、“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等新命题。其四,由零散到集成的理念深化,即对相对弱相互作用的各个要素的宏观概括、要义聚合和体系完善,如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项特征与九点要义、“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等新命题。以此为标准,本文从“人权发展道路论”“人权核心理念论”“人权体系结构论”“人权保障方式论”“全球人权治理论”五个方面提炼出“重要论述”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二、人权发展道路论创新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将人权普遍原理与具体国情相结合,独立自主地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尽管西方人权理论和人权发展道路也具有历史合理性,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人权,照搬西方模式的后果也只能是“一团糟”或“不堪设想”,因为“人们并没有证明它是正确的”。冷战结束以来,将西方模式强加于其他国家使得“一些国家被折腾得不成样子了,有的四分五裂,有的战火纷飞,有的整天乱哄哄的”,可以预见,“如果我们用西方资本主义价值体系来剪裁我们的实践,用西方资本主义评价体系来衡量我国发展”“最后要么就是跟在人家后面亦步亦趋,要么就是只有挨骂的份”。将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西方人权模式奉为圭臬、视为普遍规定,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异化的人权文明叙事”。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稳步追求“复兴梦”“人权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核心要义、特征经验,形成了系统化、体系化的人权发展道路理论。“重要论述”关于人权发展道路论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深刻归纳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五点逻辑”。一是历史逻辑,即归纳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历史表明,中国坚持“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不断以自身的人权实践丰富发展着人类文明多样性”。二是文化逻辑,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每一种思想体系或多或少地有赖于其所由兴起的文明、以前各种思想体系的性质及其创始者的个性”。一国优秀传统文化,既是该国人权思想形成的理念渊源,亦可作为人权制度、道路发展正确与否的重要评判标准,“脱离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容易产生歪曲和误解。三是理论逻辑,即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及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即“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四是实践基础,即“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聚焦当代现实问题,以此作为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逻辑起点、制度取向和行动导向。五是政治基础,即党的宗旨和目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宪法原则”上升为党“治国理政原则”,由“党的主张”上升为“党的执政方略”,由“社会共识”上升为“国家发展的核心目标”,由此奠定了中国人权道路的政治属性。历史、文化、理论、实践、政治五个方面的逻辑,决定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既具有政治先进性,又具有文化普遍性。第二,科学凝练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九点要义”。《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将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内涵归纳为“九点要义”,即领导力量论、发展道路论、核心理念论、人权体系论、发展侧重论、协调推进论、平等保障论、法治保障论、人权治理论。其中,“领导力量论”揭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道路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领导力量,是中国人权事业繁荣发展的领导核心。“发展道路论”是对“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宏观概括。“领导力量论”和“发展道路论”贯穿中国人权事业的理论、制度、实践各环节,是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整体阐释,属于总论性质。“核心理念论”“人权体系论”“发展侧重论”分别从理念构建、体系结构和行动方向来诠释中国人权事业的基本理念,“协调推进论”“平等保障论”“法治保障论”从推进方式和路径角度阐述中国人权事业的实践取向。“人权治理论”则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阐明“丰富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中国方案。上述“九点要义”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为系统、最为科学、最为深刻的归纳和阐述,奠定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第三,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个特征”。20222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个主要特征”。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是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最根本的保证,是中西方人权发展道路最本质的区别。二是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引,也是新时代中国人权道路发展的价值追求。三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各国人权道路必须根据各自国情和本国人民意愿来决定。毕竟“一种模式也不可能解决所有国家的问题”“生搬硬套或强加于人都会引起水土不服”。四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基于对中国社会发展和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所作出的准确判断,也是“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的具体体现。五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前进的根本保证。“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经验和实践最深刻的总结。六是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我们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以上六个基本特征,揭示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蓬勃发展的“制度密码”,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行稳致远的基本经验,也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


三、人权核心理念论创新


古今中外的人权理论不尽相同,但共同点在于都在回答“人权保障为了谁、依靠谁”的价值追问。西方启蒙人权思想家预设自然状态作为人的原始状态,为阐明人的普遍性而“隐藏”起个人在宗教、民族、性别等领域的差异,抽象地界定作为个人的人权主体。人权被认为是“某种永恒秩序安排的一部分”,来自人及人类社会本身“不可改变的本性,表现为个人的理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立足于“人的解放”表述人权精神之“新的真问题”,超越启蒙人权话语对于人权主体之偏狭、片面的表述,并在此语境中以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三端重构“人的形象”,是准确理解“人民”概念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的主体性理论,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以“人民主体论”超越了“人民主权论”。第一,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超越了人权主体的传统学说。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人权主体新论,以实现“人的解放”为根本目的,强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追求“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他将“人民”的概念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剥离出来,提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注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之人权主体论,以马克思主义人权主体观为根本依据,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和理论中的“人民”概念,可更全面表述人权主体的广泛性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各项诉求,更加突出人权的价值取向和实践保障要求,更有利于实现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以人民为中心”超越了个人与国家对抗关系的传统人权法理,“其意涵既包括共同体不能遮蔽个人的向度,也指明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进而在“全体面向和个体面向”基础上创立“对全体性价值和个体权利的双重保障体系”。第二,提出“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揭示中国人权事业的人民主体性。“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始终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论述了彻底实现“人的解放”的根本途径:抓住人的根本,也就是人本身。这种“彻底的理论”要求确立“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学说,强调从根本上还原人本身所应具有的自由、尊严和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与价值的理论发展到了新的高度。一方面,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作为人权事业的核心理念,始终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另一方面,人民主体地位具体表现为人民是权力主体、价值主体、实践主体、评判主体,其核心在于,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和基本人权。因此,人民性是中国人权事业正义性、合法性的根基所在。第三,确立了“人民满意度”衡量标准,拓宽了人民主体性的理论维度。众所周知,中西方对人权保障的检验标准存在着不同主张。西方非政府组织发布的民主、人权发展评价指数,如自由之家发布的“世界各国自由度”,大赦国际发布的“国家人权报告”,都倾向于以西式民主和自由作为衡量人权的核心指标。它们在价值取向、指标设置、评判标准、评判方法、数据使用等方面均存在片面性、选择性。相较而言,中国更注重人民主体地位的制度确认与实践展开,将人民满意度作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衡量标准,拓展了人民主体性的基本内涵。毛泽东同志提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分别提出将“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求“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以人民满意度作为人权检验标准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第一,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由人民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这是由人民来评判人权事业的政治基础。第二,人权状况满意度是权利主体在对人权的期待水平与实有权利状况的比较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整体性的感知和认识。把人民满意度作为评价人权保障水平的尺度,一方面体现了人的价值性和目的性,另一方面强调了国家治理的正义性与合理性。第三,人民是人权事业的指向主体。人民群众对人权发展状况必然有最真实的体会与感受,自然对政府保障人权的努力有最深刻的认知与判断。


四、人权体系结构论创新


自人权概念提出以来,人权体系出现了以自由权为主向自由权、社会权兼顾的转变,并在20世纪中叶吸收了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形成了“代际型”人权体系结构。人权代际划分描述了不同人权类型的演进历史,恰恰说明人权概念、内涵、体系结构及其演进是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结构的产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出发,发展“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时代内涵,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明确“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中国人权事业的最高价值追求,构建了以“基础性权利—目标性权利—最高价值追求”为核心的“三阶层”人权体系结构。第一,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基础性权利。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所以生存权不仅“在社会权中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础的权利”,而且是一切人权中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权利。在中国人权发展过程中,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始终被视为首要任务。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1997年,江泽民同志指出“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将之作为中国人权体系结构中的基础性权利。一方面,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具有基础意义或统摄意义的权利束,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权利,但它们“不是相关具体人权的简单相加,也不应削减其他人权的独立性和存在意义”。另一方面,生存权和发展权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最低限度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其内涵和指数是随着民生需求持续变动和不断提升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指有尊严的生存与高质量的发展权利。今后,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是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主轴。第二,“人民幸福生活”作为目标性权利。当代中国践行的并非某一种理念定型的人权观,而是一种基于自身文化而内生、基于现实需求而不断调整的转型人权观。因此,中国人权体系结构必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优化。在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将之作为人权体系结构中的目标性权利。一方面,以“人民幸福生活”将人权具象化,是对抽象人权概念的超越。习近平强调,“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要关注“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实际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让人民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幸福生活”将抽象人权具象化为实实在在的权利,描述了人权保障的理想状态,为人权事业提供了衡量基准和高阶目标。另一方面,从生存、发展到“人民幸福生活”,代表着人权内容、范围、程度、体系的升级换代与维度拓展。习近平指出,“人民美好社会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追求,昭示着超越生存和发展进而向幸福生活迈进的人权跃进。第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从人权发展规律来看,生存权和发展权、人民幸福生活将会作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特定目标而存在,它们将最终指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追求。生存和发展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前提和基础,而人民幸福生活则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化。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判断,在“生存权、发展权”“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础上,提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科学揭示出中国人权发展的“生存与发展—人民幸福生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阶梯型规律。基于中国人权发展的阶梯型规律来构建以“基础性权利—目标性权利—最高价值追求”为主线的“三阶层”中国人权体系结构,具有坚实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历史产生于并决定于人的生产活动”,这表明,人在历史中具有主体地位。为发挥人的自由本质,作为以“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个体,人通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产和精神生活过程”。“由人的实践所构成的历史规律,蕴含着人的‘理性’、人的‘目的’、人的‘理想’、人的‘追求’。”就人权而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人们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基于此,生产力水平、社会主要矛盾制约着特定社会阶段人权保障的方式和路径选择,决定着人权发展的内容、侧重、阶段和水平。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与“人民幸福生活”作为阶段性目标,是立足于中国人权事业的时代背景与历史进程,契合社会主要矛盾及其背后的经济社会结构。但是,在未来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阶段,人权发展最终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解放”。因此,中国人权体系结构“三阶层”是历史的、具体的、辩证的。


五、人权保障方式论创新


中西人权保障的不同方式反映了其在人权方面的不同关切,也根植于中西方人权观念的不同逻辑。西方实现人权的手段反映了启蒙人权思想中自由的实质:自由以人与人之间的界限为前提。“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离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由此,西方确立了以司法救济为基础、以“政治—对立型”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模式,而中国则基于“全体先于个体”的历史逻辑、“公性先于私性”的文化传统、“全体/个体并立”的实践偏好,构筑起了“民生—民权型”的人权保障模式。在人权的具体实践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相继提出依法推进、协调推进、务实推进、平等推进的人权保障方式。第一,提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重大论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这一重大论断,既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邃思考,更是对人类社会治理经验的高度概括。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对“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的最好佐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线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权。首先,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其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再次,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要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要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最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第二,提出整体、协调、系统推进各项人权。人权内涵是全面的、丰富的,各项人权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保障人权必须协调各方、统筹资源、综合施策、系统推进。一方面,坚持人权发展的整体性。对各项权利进行统筹协调、均衡促进,通过“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对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项权利保障。“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意味着中国从社会各领域有机整体视角推进人权发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意味着中国从系统思维出发推进人权发展。另一方面,坚持推进方案的系统性。将人权发展列入宪法原则、执政理念、国家规划、发展目标,运用宪法法律、政策规范、战略规划、行动计划、单项计划和具体举措等六大措施,统筹调配各领域各层级各维度的资源,有机整合执政党与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与个人等各方面的力量,整体推进人权保障。第三,提出务实推进和广泛保障人权。中国要实现的人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幸福生活、实实在在的自由全面发展;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中国人口多、地域差异性大、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挑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要务实推进人权,认识到人权事业的渐进性,不设立不切实际的人权发展目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国情,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二要广泛保障人权,要“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第四,强调平等推进特定群体的人权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强调平等推进人权保障:“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人民群众“有仁爱之心,关爱之心,更多关注困难群众,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生活水平”。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平等保障,提出“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强调在全民建设小康的路上“少数民族一个也不能少”,要“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纳入法治化轨道”;在工作中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的关爱服务体系”;注重儿童的教育权保障,“再穷不能穷教育,再穷不能穷孩子,保证贫困家庭孩子受到教育”,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群体的生活、发展,要求“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为残疾人解难”。


六、全球人权治理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要“秉持和平、发展、公正、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 “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第一,全球人权治理应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针对全球人权治理中遭遇到的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人权异化、公平困局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国应共同努力,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首先,尊重各国主权。习近平指出,“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各国“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其次,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坚持全球事务由各国人民商量着办,世界各国“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共同掌握世界命运。”再次,坚持发展优先、普惠包容,“提升全球发展的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着力解决国家间和各国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帮助各国打破发展瓶颈,缩小发展差距,共享发展成果。最后,践行多边主义,积极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提升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人权的政治化倾向是危及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根源。针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人权政治化的错误行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反对单边霸凌行径、维护国际公平正义问题上,“中国不会缺席,将永远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第二,以整体性视角提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全球人权治理虽然是人权领域的全球治理,但是全球人权治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国际人权规范发展、国际人权机制建设与运行等方面。实际上,全球人权治理还涉及国际和平、安全、发展等重大问题,或者说,国际和平、安全和发展的整体性环境状况是全球人权治理有序开展的前提。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阐明全球人权治理的实现路径,那就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这些主张和理念超越了传统视角下全球人权治理局限于国际人权机制的陈旧理念,既一针见血地揭示出当前全球人权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信任赤字,又高屋建瓴地指出全球人权治理走出困境的出路应该是和平、发展、合作。第三,全球人权治理的发展前景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一理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代表着广泛的全球共识、拥有深厚的价值基础、展现出重大的价值超越以及深刻的哲学意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文化与世界主义、国际主义等人类思想在当代的集中表达,与源自西方的对立、对抗精神形成必要的理论对照与张力,为人的历史、世界历史向更高层次迈进提供了新的可能,为人权超越“个人本位”阶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资源。人类命运共同体关注个人价值和全人类价值,旨在克服个人中心主义、利益至上主义、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以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追求来协调各国行动,实现共同繁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应对全球治理危机提供了方向指引,也为全球人权治理勾画了清晰的发展前景。当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逐渐被纳入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和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从中国主张上升成为国际共识,丰富了人权文明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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