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俊响: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国际规范扩散

作者: 时间:2023-01-06 点击数:

作者:毛俊响(1980-),男,湖北黄梅人,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人权法。

来源:《法学论坛》2023年第1期“特别策划·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


摘要:“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实质上是“重要论述”的国际化,具体表现为“国内人权理念——国际人权理念——国际人权规范”的发展进路。“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旨在打破国际人权规范发展的中西方角色固化,有助于增强中国对外政策与行为的合法性与感召力。当前,全球人权治理困境凸显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与规范的能力赤字,人权异化昭示全球人权治理亟需正本清源,而“重要论述”展现了全球人权治理改革的中国智慧。在推进“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过程中,中国可借鉴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话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规范扩展以及儒家文化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应进一步凝练发展主义人权观以开展国际规范竞争,运用社会框定策略形成“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的社会共识,统筹利用国际和区域制度平台,重视“重要论述”中的人权理念从软法走向条约的谋篇布局。

关键词: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规范扩散;全球人权治理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以下简称“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为2021年12月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以及2022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更是世界人权思想宝库中的璀璨一页和光辉篇章。它所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命题、新概念、新理论,丰富了人权文明形态,具有世界意义。研究“重要论述”,应该包括学术构建与话语输出两个重要使命,即:一是对其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完成从“政治话语”向“学术话语”的转变;二是以学术话语推向国际社会,使之成为国际上听得懂、传得远、影响大的人权理论体系,将之转化为推动人类人权文明进步的强大思想力量,完成从“国内话语”向“国际话语”、从国内理念向国际规范的转变。因此,探索如何把“重要论述”中的理念和话语,通过国际规范扩散出去,使其成为国际人权体系中的主流理念和话语,是当前学术界必须承担起来的一项重要使命。


一、“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的基本要义


  (一)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视角下的规范扩散


  规范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议题。在法学领域,规范是指“团体成员所接受的行为规则或标准”,或者是指“团体成员所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作为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准则,规范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则,具有可预期性、稳定性、强制性等特征。在社会学看来,规范是调整、约束行为的命令或规则,“就是对具体行动过程的一种文字上的描述,从而被认为是合乎心意的,可以用一项命令在使未来的某些行动符合这个过程”。国际关系学者则认为,国际规范是特定身份下的行为体的行为适当性标准。规范不仅规定适当的行为应当是怎样的,还会建构行为体的身份,说明什么样的行动会导致他者认可一种特定的身份。可见,无论是在法学、社会学,还是在国际政治学中,规范都被视为是社会行为准则、行为预期。


  规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重要研究对象。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关于规范的研究同向而行、各具特色。在国际法规范结构方面,有强行法和任意法的效力位阶;在国际法规范效力方面,有自然法、实在法、社会连带主义、政策导向学说、批判法学派等理论争鸣;在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则的关系上,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学说之争;在条约解释方面,有主观学派、客观学派、目的学派的理论分野。在国际关系各个主要流派中,因建构主义对规范的研究投入更多,理论体系的建构也最有成效。现实主义理论认为,规范附属于权力,因而规范研究并没有在现实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中取得相应的重要地位;自由主义则将规范视为制度的产物,规范问题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当建构主义经由同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进行对话和争论取得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地位后,其规范研究由原来聚焦规范、权力和制度之间的范式争论转入挖掘规范本身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背后的动力机制。总体而言,从规范扩散到规范本地化,再到规范退化,构成规范研究的主要脉络。玛莎·芬尼莫尔、杰弗里·切克尔构建了以国际规范扩散为硬核的建构主义研究主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以规范生成、规范普及(传播)、规范内化为主线的国际规范生命周期理论。进而,阿米塔·阿查亚基于地区行动者的视角讨论了规范本土化问题,拓展了规范研究的领域。韦恩·桑德霍尔茨提出规范演化理论,莱德·麦基翁进一步推进了规范退化的理论研究,戴安娜·潘克和乌尔里奇·彼得松则从国际层次上聚焦规范消亡问题。


  国际关系关于规范扩散和退化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规则变迁的社会动力机制。从国际法规则变迁的角度来看,规范生成、普及、内化与规范退化,既可能是两个不同的规范变迁进程,也可能是同一个规范变迁引发的两个进程。规范进化通常包括“零规范——新规范提出——新规范发展——新规范内化”的过程,而规范退化则通常包括“旧规范存续——新规范挑战——挑战规范扩散——旧规范消亡”。就两者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以规范生成、扩散与内化为内容的规范进化,如果没有出现与既有规范的冲突,而是与既有规范相互补充,进而构成国际规范复合体的话,那么规范进化不一定导致规范退化。在这种情况下,新旧规范同样在发挥调整国际社会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同一领域、同一事项的规范变迁而言,规范进化往往导致规范竞争过程中的既有规范退化,也即是“规范挑战——规范竞争——规范退化”。换言之,规范扩散进程中伴随着被替代规范的退化和消亡。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因为规范扩散导致规范退化乃至消亡。例如,在先后制定的条约对同一事项进行调整的情形下,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为基础的国际条约效力冲突解决规则,明确规定旧条约规则在不与新条约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这为旧规范有限程度地存续提供了技术空间。


  (二)“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的实质


  规范扩散是规范被不断接受和扩展的过程,或者说是国际社会中的规范倡导者通过特定方式向规范接受者进行规范传播的过程。发轫于一国国内的思想观念的国际规范扩散,其实质是该思想观念经过国际传播途径从国内话语变成国际主流话语,进而转变为国际规范的过程。基于此,“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不仅仅是通过媒体、舆论等手段在国际社会宣传论述中的某个语句或表达,而是将论述中的人权理念和思想融入国际主流话语、在国际社会进行规范扩散的过程。这一过程实质上是“重要论述”的国际化。具言之,在全球人权治理领域,“重要论述”的国际规范扩散,实质就是其“国内人权理念——国际人权理念——国际人权规范”的发展进路。基于当前的时代背景,“重要论述”的国际化进路是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体系影响能力——规范生成能力——规范实施能力”持续提升、塑造世界人权话语体系和国际人权规范秩序的体现。


  既然规范扩散可能引发规范进化或规范退化,那么“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不一定会在短期内引发新旧人权规范的替代进程。换言之,“重要论述”不一定会在短期内导致既有国际人权规范的消亡,而可能是形成新旧规范相互竞争的规范复合体。虽然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存在诸多局限,但是它强调人人生而平等、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实际上,“重要论述”的国际规范扩散并非要颠覆而是要充实现行国际人权规范体系。“重要论述”的国际规范扩散一方面为现行国际人权规范体系输入新的理念,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改革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另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独立自主地推进本国人权事业提供不同于西方的选择和借鉴,最终形成不同人权观念的“百花齐放”,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形态。当然,这可能会形成不同国际人权理念、规范之间长期竞争的总体态势,最终导致人权理念和规范此消彼长的结果,或不同人权规范长期共存、相互补充的局面。但是,只要上述规范竞争或规范共存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交流互鉴的基础上,其本身就是符合人权精神的。


二、“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的现实逻辑


  (一)打破国际人权规范发展中的角色固化


  在全球人权治理领域,国家之间的博弈日益表现为规则制定权、制度话语权的竞争。从历史进程来看,二战后西方建立了由自由主义价值观主导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这既是西方实力占国际主导地位的表现,也进一步稳固了西方自由主义在国际社会的价值主导地位。无论发达国家承认与否,在国际规范的生成和制定过程中,存在一种规范发展的角色固化现象,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大国与小国之间的角色固化。虽然条约缔结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平等,但显然,大国对缔结条约的影响力是小国所无法比拟的。同样,虽然一致的、反复的、长期的国家实践是形成习惯规则的物质要素,但是大国或重要的利益攸关方的实践,对于习惯规则的形成确实至关重要。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在国际规范制度方面存在一种隐形的基于国家实力差异而出现的等级差异,这一差异在人权领域亦是如此。第二,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之间的角色固化。一方面,现代国家关系始于欧洲,欧洲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往往比其他地区丰富。西方国家整体上占据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的主导地位,西方往往被假定为理应的国际规范倡导者,非西方则被定性为规范追随者、规范接受者、规范反对者。由此,自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在国际规范发展方面一直处于一种“中心——边缘”结构。这种结构既压制了非西方国家在国际规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影响了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在国际规范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构国际规范发展的角色固化,核心就是新兴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规范发展,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主流价值的人权规范的拓展、修正与升级,采取更加积极进取的姿态。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在全球治理规则上的“制定——接受”关系需要发生改变,中国需要突破美西方主导下的不平等国际规范结构,积极推动包括“重要论述”在内的国际规范扩散。


  (二)人权规范扩散有助于增强中国对外政策与行为的合法性


  一个国际行为体的发展不仅要符合国际规范秩序的要求,也要主动对外扩散和释放其制度与规范,这是展现其价值理念进而增强对外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欧盟对外合法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规范扩散,欧盟向外扩散价值规范是其外交政策的重要一环,也是欧盟国际合法化策略的核心。人权规范体现价值理念,人权规范扩散的实质就是人权理念和价值的扩散。通过规范扩散途径向国际社会展示“重要论述”中的人权价值理念,是增强中国对外政策与行为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人权规范倡导者往往占据合法性的优势地位,其内在机理在于:首先,人权是强道德性的规范。人权规范约束的成本往往小于经济制裁、武力约束,能够降低维护全球秩序的治理成本。某一人权规范即便逐渐趋向退化,它也会产生“制度锁定”的效力惯性,尽量延缓人权规范倡导者的战略利益。其次,人权规范扩散会塑造规范倡导者信守规范、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正面形象。规范倡导者倾向于遵守其所倡导的人权规范,因为遵守人权规范符合其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至少在规范扩散的初期当是如此。因此,规范倡导者往往也是人权规范的维护者,且不太可能成为人权规范的对立者。并且,人权规范倡导者在规范遭到违背的时候往往会扮演规范维护者、执法者的正面形象,进而占据道德制高点。再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人权规范扩散,特别是人权规范内化,取得规范接受者的认同,也就意味着规范扩散者的人权价值得到普遍认同。进而,规范扩散者在国际社会的行为选择和偏好也会因为得到人权规范背书而具有无可置疑的合法性。


  (三)人权规范扩散有助于提升中国对外政策与行为的感召力


  在特定情况下,一国硬实力上升不一定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和尊重,相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猜忌与敌视。换言之,尽管国家软实力的上升建立在国家硬实力增长的基础上,但国家硬实力的增长不必然带动国家软实力的上升。21世纪以来中国综合国力不断上升,但“中国崩溃论”“中国威胁论”“修昔底德陷阱”等论调却不绝于耳,其原因在于西方国家基于人权、民主等意识形态的差异将中国置于西方的对立面。因此,与中国综合国力配套发展的,应该是制度性话语权的提升,即增强中国模式、中国理念、中国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以及中国在国际规范结构中的主导权。


  增强中国在国际规范领域的主导权,关键是掌握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话语权。规范是价值的外在表现,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强化价值。国际规范扩散的背后也是规范所体现的特定价值扩散,国际规范的演变也体现国际主流价值观的演变。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建立在欧美宗教传统、工业文明等基础之上的现代西方人权观念自然有其积极性,但是以西方人权观为基础的全球人权治理并没有充分容纳后殖民时代发展中国家对公平正义合理包容的正当需求。因此,中国不仅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代表权和话语权,也要在国际社会努力推广发展中国家的道德价值观,特别是反映发展中国家对于全球人权治理的立场与共识。“重要论述”所阐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有关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的立场,充分反映了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心声,是发展中国家道德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已经显示出了越来越强的国际感召力。


三、“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的社会基础


  国际规范扩散需要特定的社会基础,即时空环境和观念环境。一方面,新国际规范的生成需求,源于孕育既有国际规范并允许其发挥功能的时空环境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新国际规范的生成需求,也与现行国际规范的能力赤字有关。基于国际规范的“制度锁定”惯性,国际格局等时空环境的变化不一定会立即导致新的国际规范生成。只有在国际时空环境发生变化且现有国际规范无法或难以有效应对全球治理问题的情况下,新国际规范才可能逐渐形成。


  (一)全球人权治理困境凸显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与规范的能力赤字


  二战结束以来,西方国家主导建立了以自由主义为理念、以国际机制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当前,西方自由主义理念已经表现出无法应对全球治理危机的能力赤字。近年来,人权领域的全球治理出现规范失衡、机制失序、公平困局、人权异化、合法性危机等结构性困境。就如何推进人权领域的全球治理,国际社会也存在关于自由主义和发展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对话合作与政治对抗、尊重主权与超越主权的争论。历史和现实表明,西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人权观念不仅无法应对现有的全球人权治理困境,还是造成全球人权治理困境的重要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需要新的人权治理方案。


  (二)人权异化昭示全球人权治理亟需正本清源


  二战以来,人权逐渐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以西方价值观为主导的人权规范迅速扩散。但是,大国以人权为名义开展的人道主义干预、人权外交又往往使人权问题异化,即人权政治化。有学者结合荷兰人权外交实践认为,人权外交不可能都做到非选择性和公正性。在国际人权领域,人权异化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国际人权机制充斥着政治化操作和对抗,人权成为西方国家实施人道主义干预的理由,成为西方国家经济援助的附加条件。其次,以地域或文化为纽带的国家集团之间缺乏观念包容性,制约了人权规范发展;多边人权机制内的政治化操作滋生偏离规范价值、流于程式的形式主义。在人权理事会等多边机制内部,区域集团立场同质化,引发人权机制内部的对峙与对抗;人权机制内程序形式主义、行动单边主义,引发对多边机制前景的怀疑。再次,国际人权机制经历了从关注规范发展到强调规则实施、从关注系统性人权侵犯到热衷国别监督的转变,若干监督机制缺乏公正性,与国家主权产生硬碰撞。究其本质而言,人权异化的根源是现实主义与国家利益。当单一且处于主导地位的规范倡导者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偏好来定义并解释规范,以此来实现诸如积极、政治及意识形态等利己化目标时,便会产生规范异化。因此,对于全球人权治理而言,亟需来自中国等新兴大国和发展中国家贡献智慧,正本清源。


  (三)“重要论述”展现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智慧


  推进“重要论述”的国际规范扩散,其功能在于建构以中国人权经验与中国特色人权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此在”世界,并使其范畴不断扩大,进而打破西方人权话语所垄断的人权模式,为世界提供另一种人权“自在”的人权经验与声音。


  “重要论述”就推动国内和国际人权事业提出了许多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为全球人权治理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中国人权发展方案与路径。在国内层面,有“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促进人权保障”“人权法治保障”“整体推进各项权利是人权实现的重要原则”“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检验人权实现的重要标准”“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等理念。这些既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经验,也为其他国家推进国内人权事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在国际层面,“重要论述”提出了“弘扬多边主义”“一个体系、一个规则、一个秩序”“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争取公平的发展,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着力实现多元自主可持续发展”“坚持正确义利观”“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商共建共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特别是,“重要论述”就推进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形成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整体性思维:人权的全球治理的根本前提是维护世界和平,首要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治理思维是弘扬多边主义,行为准则是国际规范体系,运行逻辑是开展对话合作,社会基础是新型国际关系,基本方式是共商共建共享,实现路径是促进共同繁荣,发展前景是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前,“重要论述”关于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已获得越来越多的国际共识。从社会效果来看,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引入国际人权体系。近年来,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社会引起热烈反响,多次被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安理会等机构的决议,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向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中国作为规范性力量有助于推动“重要论述”规范扩散


  当今学界认为,权力、文化匹配、国内制度和国家利益等因素影响规范扩散。可见,规范倡导者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是规范扩散的重要影响因素。国际关系中的规范性力量,应该展现三种特征:第一,该力量建立在规范之上,具有合法性基础;第二,该力量在国际社会中会以规范性方式行事,是遵规守约的榜样;第三,该力量努力处于“规范设置”地位,成为国际规范倡导者和供给者。有学者认为,当前世界正处于相互依存主导权的时代,不再存在由单一国家、单一核心文化定义的主导权或单边规范及价值观,中国的崛起不仅打破了西方在政治、经济和科技等硬实力方面的垄断地位,而且还挑战了现有世界秩序规范性力量的诸多“软要素”,如功能、范围、合法性和权威。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不再仅是物质层面的规范性力量,也已经成为文化观念层面的规范性力量,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制度生成能力、较为积极的规范遵守能力。因此,中国的规范性力量理应在规范设置方面得以体现,中国既有意愿也有能力推动“重要论述”的国际规范扩散。


四、“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的经验借鉴


  (一)西方人权规范扩散的“软硬兼施”


  西方学者就规范扩散的路径进行了比较丰富的研究。例如,玛莎·芬尼莫尔从国际体系层面揭示了国际组织传授规范的扩散路径。加拿大学者江忆恩从物质利益、社会声誉、国际地位三个方面解释中国为什么融入国际机制——实质就是中国接受相关国际规范的内化过程,并提出模仿、说服和社会影响的三种国际规范扩散机制。托马斯·里瑟也有类似观点,提出了强迫、激励、制裁、竞争、学习以及说服、效仿和模仿等机制。总结起来,国际规范扩散的路径其实就是以激励、制裁以及说服、渗透为特征的“软硬兼施”,再辅以国际组织平台的“传授”与“社会化”策略。


  检视西方人权规范扩散的历史,可以验证上述结论。以“自然权利”“人人生而自由”“天赋人权”等为代表的西方人权话语本身也是区域性的人权理念,这种区域性人权理念最终通过规范扩散成为在国际社会占主流的人权话语,就是依赖“软硬兼施”的扩散路径,以及借助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平台的社会化路径。第一,西方国家通过道义和规范等非强制性方式对外扩散人权理念。这一进程主要表现为“区域理念——区域规则——国际规则——国内规则”的“软渗透”,其本质是西方人权理念和制度的国际化,最终实现了从“西方人权国际化”到“国际人权国内化”的转变。由此可见,西方人权话语的“软渗透”典型地体现了规范扩散的三个阶段,即生成、扩散与内化。第二,长期以来,除了软渗透,西方国家还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等强制性手段对外拓展西方人权价值观,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西方国家在人权规范扩散过程以激励、制裁与惩戒为手段的“硬介入”。第三,相比于单个国家,国际组织的制度化平台带来的规范扩散效果更为显著。这是因为,规范扩散依托国际组织的制度化平台,能够缓解规范接受者有关西方中心主义的担忧,从而减少国际规范扩散的阻力。


  (二)中国推进国际规范扩散的若干经验


  第一,“张彭春”模式:说服策略。尽管《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主要反映西方人权文明,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揭示其他文化也在《世界人权宣言》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如儒家文化。有学者系统梳理了张彭春参与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文献,认为张彭春是世界人权体系的重要设计师。研究表明,张彭春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成功运用说服策略将儒家思想成功融入起草过程。在人权委员会起草阶段,张彭春善于利用儒家经典,调和矛盾并提出解决方案;他积极主导辩论和起草过程,以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作为工具,将儒家思想引入起草过程,并将体现儒家思想核心价值的“仁”融入《世界人权宣言》哲学基础第一条。在联大第三委员会的大讨论中,张彭春运用说服策略促进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最后定稿,利用超凡的中华智慧和外交才能推进讨论进程、协调不同意见之间的分析,解决了有关人权来源的哲学纷争。


  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模式:规范竞争策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也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者对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规范扩散给予了高度评价。有学者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经典的外交理论,也是国际关系理论的经典范式。不止于此,也有学者认为,作为当代中国与国际法协同发展的一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改变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也通过融入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体系而逐渐塑造了中国自身的国际法立场。有学者总结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规范扩散的经验:其一,中国在建立外交关系中不断重申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在国际会议中不断重申、传播该原则;其二,在对外援助中不附加政治条件,但是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三,借助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传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总而言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规范扩散路径就是在平等与共情的基础上从双边到多边的传播。中国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以所谓居高临下的“文明”标准来教化人,而是在平等交往过程中,从周边有着共同遭遇和历史经历的国家着手,一步一步传播自己的理念,逐步嵌入到更多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条约中,从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扩展到相异的国家。在这过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是扮演着对《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原则的“革命者”的角色,而是“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但是,就是在规范竞争的过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模式:社会框定策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近十年来,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多次被写入联合国大会的相关决议。中国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扩散方面的经验是:首先,中国采取框定策略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框定为应对全球治理困局的出路和方向。社会框定策略指有意识地建构一种叙事框架,用来界定特定政治和社会事件的性质与意义,以此进行个人或集体的社会动员,来实现预期的社会目的。通过社会框定,规范倡导者引导对象形成对“威胁是什么”“问题是什么”等问题的认知,进而激发对解决方案、未来前景的规范供给预期,以此推动现行规范或规范结构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国际会议上强调,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人类面临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等共同挑战。由此,他提出了著名的世界之问“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进而旗帜鲜明地提出,国际社会要携起手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次,中国较充分地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科学性,以及其应对全球治理困局的契合性。理念、观念和规范认同形成,是由理念、观念和规范的科学性与契合性所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社会各种场合不断诠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内涵、远景目标、实现路径,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共鸣。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阿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等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充实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与外延,使之更加具体化。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愿景和实现路径也越来越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它的目标是“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路径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要坚持公正合理破解治理赤字,坚持互商互谅破解信任赤字、坚持同舟共济破解和平赤字、坚持互利共赢破解发展赤字。关于路径和愿景的描述与论证,充分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精准地把握了时空环境的演变方向,契合了当前国际社会特别是进步性力量对于推进人类文明发展和维持人类社会稳定的主流认知倾向,代表了国际社会大多数国际行为体的利益诉求”。


五、“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的实现路径


  (一)基本前提:凝练发展主义人权观以开展国际规范竞争


  研究表明,如果相关规范内容清晰、明确或者是具有普遍共识的规范,则更容易扩散;此外,规范是否具有为人类谋福利、规范与国内观念是否一致,也是影响规范扩散的要素。从规范扩散历史经验来看,无论是西方提出的天赋人权观、“保护的责任”,还是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它们在国际社会的传播或者扩散,都是基于一个内涵丰富而形式明确的概念支撑。因此,在推进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过程中,凝练一个标识性、基础性的人权话语作为规范晶核是基本前提。


  鉴于贯穿“重要论述”的主题主线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本文认为,发展主义应该作为“重要论述”规范扩散的核心理念,以此开展与西方人权话语的长期的规范竞争。当前,全球治理面临问题的根源在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甚至部分地区发展停滞、倒退。发展是每个国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发展不但契合每一个国家的社会需求,而且也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此外,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相比,发展主义本身是一个更加中性的哲学观念,具有多元文化的共识性;以“以人民为中心”相比,发展主义不仅可以避免不同文化对于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争论,还可以展现兼顾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发展的包容性。发展主义人权观在吸纳自由主义和生存主义人权理论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拓宽了其理论视域,具有更强的理论解释力和现实应用价值。以发展主义来推进“重要论述”的国际规范扩散,应该具有比自由主义更强的说服力。


  (二)主要策略:以社会框定形成规范扩散的社会共识


  实施社会框定策略来确立规范扩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一条可供借鉴的经验。社会框定实际上是对社会现象或问题进行符合特定主体价值偏好的定义与定性的行为,通过社会框定来形成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共识,从而为规范生成和扩散奠定观念基础。


  如果仔细审视西方人权观的国家规范扩散,就可以发现框定策略的明显痕迹。首先,无论是英美领导人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定性为保障人权的战争,抑或是国际民间社会将人类遭遇的两次世界战祸归结为没有尊重人权,都是典型的社会框定行为。它不言而喻的结论就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需要建立人权保护的国际机制。由此,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被写入《联合国宪章》并成为联合国的四大宗旨之一。《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就提及“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威胁是什么”“问题是什么”的认知。《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强调,“对人权的无视和污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公民的最高愿望”,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解决方案的阐述。正是在这样一个关于战争、和平与人权的社会框定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共识被激发出来,由此,西方人权观念开启了从区域规则走向国际规则的规范扩散。


  结合历史经验,在推动“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方面,中国应该就全球人权治理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一种“问题与出路”的社会框定,具体而言:


  第一,要在各种场合持续推动形成“自由主义内在局限性是引发西方国内和全球治理困境的重要因素”的讨论、共情与认知。一方面,自由主义人权观导致个人之间呈现一种原子式、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对抗式关系。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强化个人权利、防范国家权力的防御型关系结构,这是西方社会陷入治理困境的根源之一。另一方面,自由主义人权观将人权作为国家政治合法化基础,习惯以他国政权组织形式来判断其人权、民主状况,导致国与国之间存在一种将人权政治化的倾向,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也存在“人权高于主权”的争议,这是西方推行人权外交、导致国际人权异化的根源之一。以上所述的国内和国际困局,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世纪疫情叠加的背景下,应该具有更普遍的国际共情与认知。


  第二,要在各种场合不断提出“发展主义是应对全球人权治理困局”的希望与预期。一方面,人权的精髓是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既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基本条件,也是人权充分实现的价值追求。发展是其他所有人权和自由的一个条件或前提,发展权也是人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另一方面,中国人权事业的经验表明发展主义具有应对全球人权治理困局的强大解释力。具言之,在价值追求上,强调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最高目标;在权利主体上,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人民主权”;在权利体系方面,统筹基本人权与首要人权,以人民当家作主权为根本的人权,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幸福权为最大的人权;在个人与社会方面,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公益与私权的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兼顾;在实现路径方面,强调以发展促人权,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在权利保障方面,强调以法治保障人权、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平等保障多数人权利和少数人权利;在评判标准方面,以人民是否满意为衡量标准;在全球人权治理方面,促进共同繁荣是实现路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发展前景。


  (三)制度平台:国际组织和区域机制的统筹兼顾


  规范扩散既然是不同于以武力进行文化输出的非强制性方式,那么它就必须重视国际社会中的各种制度平台。中国应该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区域制度平台推进“重要论述”规范扩散。


  第一,国际组织作为规范传授者在规范扩散中的作用得到了比较多的学术关注,包括北约、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盟、世界银行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历史经验来看,无论是西方人权观的规范扩散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规范扩散,都不同程度地借助于双边、区域乃至多边组织的制度平台。西方人权观在二战后的国际规范扩散,离不开联合国积极推动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同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也表明中国充分借助了多边组织这一平台。今后,借助国际组织进行规范扩散,中国需要运用以下策略:第一,在非自主平台建立“志愿者同盟”。对于中国尚未掌握话语权的国际组织,中国可以充分利用非西方自身的数量优势,积极建构各种规范生成与规范演变的“志愿者同盟”,并在有关议题列入会议议程的具体谈判中采取框定竞争类的博弈策略,最终强化中国在国际制度革新和国际规范重塑中的“群众基础”和博弈能力。第二,增强在自主平台的议题掌控。正如有学者所言,非西方国家应借助自主化平台抗争西方优势,如通过诸如金砖国家峰会等多边机制来共同发出声音,推动国际秩序规范的转型。


  第二,“重要论述”规范扩散,需要充分借助区域路径。区域路径包括规范在本区域的扩散,以及通过本区域向其他区域的扩散。规范性力量或规范倡导者将规范区域扩散视为输出价值观和秩序理念的工具,通过规范扩散机制使区域规范接受者学习和承认,进而在规范区域扩散的基础上实现规范在全球的发展。阿米塔·阿查亚认为,规范的传播与规范是否与既有的地区文化结构相契合密切相关。总体而言,亚洲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相近,大多在近代遭遇殖民统治或外来入侵,面临相同的发展任务和人权问题。无论是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通过的《曼谷宣言》,还是2004年《阿拉伯联盟人权宪章》及2012年《东盟人权宣言》,都较为集中地反映了亚洲国家的人权共识。因此,中国应立足于亚洲,在亚洲区域论坛或会议以及中国与亚洲国家双边政治对话中积极倡导建立亚洲区域人权机制,使之成为亚洲次区域或区域合作的重要议程,并积极推动发展主义人权观成为亚洲人权机制的理念基础。


  第三,中国在对外援助中倡导与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实践经验,也可应用于“重要论述”的规范扩散。对外援助本质上是人权援助,在以促进受援国人权保障水平为目的的援助协议中,倡导发展主义人权观、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并不与中国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援助理念相冲突,反而是受援国进一步了解、借鉴中国人权发展经验的重要方式。


  (四)推进路径:从软法走向条约的谋篇布局


  规范扩散最理想的结果是制定条约并供各国批准加入进而成为缔约国的国内法,但是条约并不是规范扩散的终点,也不是规范扩散的唯一形式。在人权规范扩散过程中,人权理念的文本化,特别是条约化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它往往以出台相关宣言、决议等软法文件为铺垫。就历史经验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国际人权条约都是一步到位,相反诸多人权条约往往都建立在相关的宣言之上。例如,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之于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之于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当然,不是所有的人权宣言或决议都能够演进为人权条约。例如,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后,国际社会迟迟没有就此制定有约束力的公约。作为软法的人权宣言和决议“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会导致具有实际意义的效果”。因此,中国在推动“重要论述”国际规范扩散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人权软法文件和条约文件的结合,甚至谋划好从软法到条约的规范发展路径。就目前而言,中国很好地借助了人权理事会平台,联合其他国家一起通过了多份“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就是发展主义人权观在人权理事会规范扩散的成功案例。今后,中国可在这方面继续做好规范发展方面的战略谋划,重视利用联合国大会及其第三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常规会议、人权理事特别程序等机制,联合立场相近的国家设置议题、提出决议草案、设置专题机制,推动更多的国际决议纳入“重要论述”中的人权理念,为制定相关人权公约奠定观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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