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文】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并在相关章节明确了保护人权的诸多新举措,为人权事业发展规划了新的图景、指明了新的路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丰富人权保障内容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为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对加强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引领意义。在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新时代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将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一、新时代的人权保障具有全新的意义和价值
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强调要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路径
人权的发展史就是人类通向现代化道路的发展史,也是人的尊严逐渐被认可、经济社会生活逐渐得到平等保障的发展史。[1]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发展的评价标准和工作坐标,拓展了过去物质文化权利需要层面的外延,反映了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全方位需求,同时也对各方面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质量要求。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解决新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有效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可以直接促成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满足人民实际生活需要;另一方面,社会发展进入高级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都涉及到权利冲突、权利矛盾、权利竞合层面,需要通过法治途径予以解决、通过人权理念予以判断、通过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只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才能真切做到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新需求。
(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
人权贯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最终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有尊严的生存与生活[2]。十九大报告生动诠释了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工作内容和努力方向,其中许多内容实质上都体现了权利实现的属性,都需要法治予以保障。例如,为实现劳有所得,需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指向劳动权和报酬权保障;为实现住有所居,需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向居住权和财产权保障;为实现病有所医,需完善统一城乡基本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指向健康权保障;为实现老有所养,需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向养老权保障;为实现学有所教,需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指向受教育权保障。这些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承诺内容和工作举措,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都是基于对人权尊重与保护的理念,都需要通过完备的权利实现体系和权利保障制度提供必要保证和支撑。
(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弥补当下法治建设的短板和弱项的重要途径
人权概念起源于西方,中国人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担负着艰巨的人权保障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已经作为重大政治目标和治国方略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而法治建设之路仍然任重道远。我国在诉讼权利保障、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环境权益等新兴权利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短板和弱项。当前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实现中国人权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时期,[3]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可以建立起沟通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两大历史任务之间的桥梁。通过填补人权保障立法空白、建设人权法律制度体系、完备人权救济机制,既能有效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事业的关切,也能够进一步弥补中国自身法治建设的不足。
(四)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
2015年9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访问美国时指出:“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4]从2004年人权入宪,到党的十八大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再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并将其作为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内容,可以说,人权理念在中国逐渐得到普遍尊重、人权保障价值得到更广泛认同,将人权保障作为治国方略组成部分和施政纲领重要内容的理念和思路进一步明确和清晰。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两步走”目标,要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需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全面提升,这对应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可以说,没有人权的充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会因脱离人民性而虚有其名;没有人权的充分保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因会失去人民的支持而“乏力”。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仅需要将完善人权保障体系、提高人权事业发展能力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指标,而且需要将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保障制度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原动力。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应该起到也即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新时代的人权法治保障具有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人权的内在价值和体系结构,构建了人权的生成基础和行使要件,完善了人权的保障机制和救济途径。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进一步丰富了人权的内涵和外延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科技手段的发展、文化生活的繁荣,人们对自身权利要求的内容也在不断拓展和扩张。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两度强调要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进行阐述的重大理论成果极大丰富了权利类型和保障内容:一方面,传统意义的人权内容得到充实,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通过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等举措,进一步深化了参政议政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内涵和实质;另一方面,现代意义的人权种类得到增加,如在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方面,不仅注重当代的人权,也引入后代的人权概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论断,体现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用政治宣言的方式对后代环境权的承诺和固化。
(二)进一步优化了人权谱系的内在结构
人权谱系内在结构的优化要求对各项权利的同等关注和协调发展。发展中国家面对巨大的人口脱贫压力,往往过分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地位和作用,而西方世界的人权观通常仅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规定为普遍的人权,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闭口不谈,这两种人权观均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与恩格斯明确提出,作为共产主义精神的自由应该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6]。十九大报告中重点强调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将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为优化人权谱系的结构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指导。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的保障也必然具有全面性:一方面,基本权利的全面性决定了人权发展与保障的全面性,即个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权利的全面保障;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全面性要求个人必须融入到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社会环境之中,实现个人权利的全面发展和保障。有学者论断,21世纪中国法治的发展,将取决于我国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这五大权利群的整体进步与发展。[7]进而应逐步完善五大基本人权的权利谱系,将各项权利进行深化、细化,逐步写入立法并完善执法、司法保障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了权利的生成基础
抽象的人权原则反映在社会现实中,总是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马克思看来“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且“人们每次都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9],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当前,经济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深化改革也已取得重大突破,各项改革任务逐步进入深水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了新的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实践证明,有效地实现经济发展,不仅为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创造了充分的物质条件,也为人权的全面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需要更加注重的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以及“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将进一步为我国的各项人权的生成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更高水平人权的实现提供条件和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的制度保障
人权保障和实现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离不开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和国内国外的大环境,但从根本上还是要靠制度、靠法治。[10]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从领导决策机制上确保了法治中国建设和人权法治保障的有力统一领导和统筹推进;同时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在立法层面上为权利的生成创造了条件和基础。例如,通过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有序推进,完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保障制度,保证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完善行政组织、行政程序制度,确保公权力依法有序运行;完善三大诉讼制度,充分保障民众诉权;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改及其配套立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加强管理;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构建激励机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立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1]十九大报告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为权利的行使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直接行使和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报告同时还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在省市县探索党政机关的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建设服务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政务服务,这必将进一步促进权利的实现、降低权利维护的成本。
(五)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的救济机制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落实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立法层面,各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均渗透着人权保护思想;在执法层面,各级政府立足民生需要,不断健全公共管理和服务保障机制;在司法层面,以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完善了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例如,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地制约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使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实行立案登记制,做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作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并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执行难的举措,极大地维护了人民的胜诉权益;为确保民众司法参与权的实现,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使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推进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有效地制裁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与民众利益切实相关的侵权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司法的监督作用。这将进一步促进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新时代的人权法治保障制度要在“做实”上下功夫
对人权的法治保障,在政治上进行旗帜鲜明地宣示,在法律、政策上加以明确的规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最根本的是要在“做实”上下功夫,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切实兑现对人民的权利承诺,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在权利保障方面的获得感。
(一)以强化人权意识夯实强化人权保障的思想基础
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人权观念和意识要先行。人权意识的普及不仅仅关乎正义、平等、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能帮助全体人民培养客观、理性地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的处世哲学,培养平等地尊重、对待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和谐观念,学习到平和解决自身与社会之间矛盾的人生智慧。全社会应进一步树立公共权力服务于民的服务意识、树立人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意识、树立“人人平等、尊重人人”的平等意识。应将全民人权意识的培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将人权教育与国民教育、全民普法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权精神内涵,培育全社会尊重人权、维护人权的文化氛围。
(二)以脱贫攻坚战的完胜打牢人权保障的经济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大批惠民举措落地实施,人民获得感显著增强,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但十九大报告指出,民生领域仍然存在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急需消除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较大差距,解决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的难题。贫困问题指向的是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类型,随着扶贫工作进入脱贫攻坚阶段,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思想指导下,生存权的保障也衍生出更高要求,生存权理论发展也进入更高阶段。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而更加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经典理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生存权保障的内涵和层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我们必须以志在完胜的精神状态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从而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三)以人权保障的红线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
人权是公权的本原、界限、目的。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共生的状态。公共权力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但随着现代国家治理结构中权力的扩张趋势,公共权力机关懒政、滥权、腐败已成为人权的巨大威胁,加快建设高效、透明、廉洁的公共权力运行体系是时代的呼声和人民的需求。因此,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铁笼”,将人权保障作为不能触碰的红线,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伸张和保障。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权力监督体系,这对于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完善组织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配置,明确权力的行使边界,从制度源头上杜绝权力的滥用、误用和腐败;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将权力行使转变为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加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力度,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深化行政公开、实行听证制度,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加强对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监督,对于公共权力机关乱作为和不作为,要依法严格追责,在当前尤其要注重通过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加大对造成权利消极侵害的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四)以完善的司法制度筑牢人权保障的防护底线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权的最终保护防线。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要兼顾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同时,司法机关也承载着人权救济的职能,在各类涉及人权案件诉诸司法程序时,要兼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维护司法权威的辩证统一,使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聚焦维护当事人诉权、方便群众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让老百姓享受到“家门口的最高法院”改革红利,各级法院推出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等配套改革举措,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同时,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帮助困难群众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有效畅通权利保障的途径、大大降低了维护权利的成本。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下一步要着重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在规范审判权力运行、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下硬功夫,进一步强化对诉权的平等保障、对正当程序的严格遵守、对纠纷的高效化解、对执行的有力推进、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化司法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进一步实现司法制度对人权的有效保障和救济。
(五)以全民法治素养的提升营造人权保障的社会环境
人权保障理念把人当作最高的价值,这就要求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同和尊重,而法治则是规范国民行为最有效的手段。对人权的侵犯,不仅可能来自于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还可能来自于普通民众的行为。只有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人权才能免于被侵害之虞。因此,要同时把人权保障和全民法治素养的培养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以良法之治引导全体国民自觉遵守法律,使大家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12]例如,《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写入法律,就是为了免除助人者的后顾之忧,用法律规范倡导人际之间的相互尊重、包容与关怀,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主动性,使人们发自内心地信仰和崇敬法律、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使全体国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当前,要特别重视通过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来加大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降低守法、维权行为的成本,使权利行使更加通畅,使侵权行为寸步难行,使违法侵权者必然付出极大的代价,使守法维权成为全社会乐为好施的行为。如此,人权保障才能大行其道、畅通其途;如此,中国社会也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法治社会。
【注释】 [1]参见徐显明:《世界人权的发展与中国人权的进步——关于人权法律史的理论思考》,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
[2]参见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3]参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4]《习近平同美国总统奥巴马共同会见记者》,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6日第2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49页。
[7]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代序。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2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07页。
[10]参见罗豪才:《中国人权事业前景广阔》,载《人权》2014年第1期。
[1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2版。
[12]参见《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载《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