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的限度——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视角的分析

作者: 时间:2017-06-15 点击数:

【作者】王耀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人权本质上是为社会统治阶级拥有同时为社会适度共享的生存保障。它根源于经济结构,以利益为基础。在其实现过程中,人权受到实现能力、社会均衡度、国家接受度、控制权力空间和目标国适格等因素的直接影响。由此产生的人权适对性,要求建设人权时应该结合该国具体条件,在综合限度内争取最佳实现路径。在中国,人权限度正不断被突破,人权保障水平日益提高,这一点值得密切注意。

关键词:人权适对性;人权本质;形式限度;实质限度;综合限度;


一、引言


为什么要分析人权的限度?就本人而言,研究本课题是基于回应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经常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无理指责。一些西方人士经常自以为是地告诉中国人应该如何保障人权。这种情况使人思考,人们通过对人权的实现过程中的限度及限制的分析,是否可以更清晰地判断那些西方人士的主张的正确性、可行性。研究人权限度的意义在于,正确认识人权的社会政治条件,并进而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如果人权没有限度,如同空气无限那样而被世界人民共享,无限的人权也可以在短时间内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享有,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们经常看到的事实是,诸多国家人权建设状况长期徘徊不前,乃至倒退。

古今中外诸多事实充分表明,人权本身是在历史中发展的范畴,并非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并延续,也必然具有其内在限度。人权有其内在限度,意味着用人权尺度衡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现代化程度时,需要紧紧围绕人权对该国的适应性而展开。人权的实现需要展现应时而具体的“人权适对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集中结晶,人权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点价值。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制度类似、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更高点人权主张,实现基于其内在需求的外来制度引进。但是,任何良善社会价值都需要在具体社会结构中才能实现。人权必然是受到各种制约的,是有限度的。而真正的限度只能来自于事物的本质,事物限度跟随本质而逐步展现,并跟随时代而演进。我们就从分析人权的本质出发,逐步揭示人权的各种限度。


二、人权的本质


探讨人权的限度,首先要发掘它的本质。按照普遍理解,人权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从其语言结构分析,人是因,而人权是果。考察人权这个果,需要追溯考察产生它的原因,进而揭示潜藏其中的决定要素。

关键不在于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在于怎样才能成为人。在不同社会结构中,对人的基本认知各异。与把人的本质归于各种意志等的唯心主义思维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机理显示,不同社会结构形成人不同的具体本质。这是从具体视角做出的分析。从抽象性上来看,人的本质是社会化,即在特定生产力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社会结构之内而生存与发展,集中表现为特定社会结构之内产生相应的社会人。

既然人的本质在具体社会结构中产生,人权也应该在具体社会结构中产生并发展。诸多事实表明,人权作为现代社会共性认识之一,只能在具体社会结构中产生,并由此展现本质。人权是基本权利的集束群。人权本质与法律本质类似,二者具有类似的本质探寻路径。人权是权利,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的统一集合体。

如同任何权利都需要主体去运用才能具体落实,分析人权也需要检视出承载主体。诸多人权 (如生存权和发展权)虽然更多地直接影响个体的生存与生活,但人权也是作为普遍的抽象类权利而存在并延续的,所以它的主体实际上是社会群体。人权是广大民众群体所共同拥有的权利。群体愿意去捍卫人权,人们有动力为此奋斗。必须追问,捍卫人权的群体从何而来,他们为什么要主张人权?近代人权学说把人权看成天赋的、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与遮掩人权阶级本质的唯心主义法学思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权历史而具体,既非天赋也不永恒,它是资本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内在要求,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的产物[1] 。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明确指出:“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而‘批判’关于人权是不可能说出什么比黑格尔更有批判性的言论的。”[2]

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人权是资产阶级为消除封建障碍而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取得的政治权利。用人权代替特权,适应了新兴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3]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权”是作为封建特权的对立物而产生的,“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4],“由于竞争———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5]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制度“针对着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针对着行会制度写上贸易与工业自由;针对着官僚制度的监督写上自由与自治。如果坚决彻底,资产阶级就应当要求直接的普选权、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废除反对居民中各个阶级的一切特别法令”[6],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7]。资产阶级在其政治解放过程中,“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8]

人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意味着人权本质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抓住物质生活条件来揭示人权本质,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也更能客观正确地认识人权问题。运用唯物史观审视人权就会发现,诸多人权的本质指向都是生存保障。如果存在专制特权,就会阻碍资本自由运转进而使资本难以有效追逐利润,甚至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人权实际上是资本生存权的形式反映,同时也是各种基于资本先进性而从资本中直接或间接受益的人群的生存需求。虽然资本自带各种恶性因素,但是相对于以直接人身隶属为基础的密不透风的压迫,经由人权而获得适度解放,毕竟是一种更优选择。因此,可以说,实现人权也是普遍的多数人权利对抗特殊的少数人特权的内在需要。

由于其阶级属性,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注定会被资产阶级主导。其他边缘群体同时可以因为在资本主义结构中与资产阶级共存,而参与享有人权。然而,这种共享只能受制于主导机制,人权的阶级归属仍然明显。作为保障资产阶级生存的手段,人权有明确的阶级归属和优先指向。如果推行人权不利于资本运转,人权就会要么适应性改变,要么被抛弃。同时,因为阶级共享需要,人权也要兼顾其他阶级或者群体的权利要求,这使人权在形式上呈现超越特定阶级的普遍性。

综合上述推理,人权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是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的社会主体按实力比例而等差共享的生存保障措施。在表象上,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权利。在实质上,它是生产力基础上特定群体的生存保障。没有稳定人权保障,人将难以生存。社会生活中的生存压力,是人权得以产生的根本动力。作为群体生存保障,现代社会中的人权同时意味着自由、平等和自主。而这恰恰是现代社会中人获得生存保障进而保持主体地位所必需的,人权也必然成为现代性的内在尺度之一。

人权之所以能得以现实,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所支撑的社会发展水平已经达到足以使某些基本权利广为民众普遍享有的程度。由此产生的多数人权利,才会被法律规定,才会被记载为人权。从迄今人类享有的各项人权内容可以看出,如果缺乏持续广泛的社会支撑,所谓的人权不可能成型,更不可能推广。可以普遍实现的权利,才能被称之为人权。如果不能普遍实现,而只能在特定范围与特定群体范围内实现,那就不可能被称为人权。即便引入相关概念,也只能作为价值呼吁的权利诉求而存在。必须揭示人权以什么为根本基础,才能说明作为特权形态存在的少数人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如何演进为多数人权利,并进而获得人权的“外衣”。


三、人权的经济限度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是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专制权力的对立物而存在的。人权是人之所以是人而不被当作工具的基本标志。人权提示出人的重要价值,意味着不允许个体再被作为工具对待。人权对抗官权,人权是驯服国家权力任意性的内在需要。作为专制权力对立物的,同时还有资本。人权在本性上与资本内在一致,作为护卫性载体而与资本的产生和普及大致同步。能否充分实现人权,关系到资本能否自由流动,直接关系到资本家的根本利益。

人权是首先作为资本的保护机制而出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9]人权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如同奴隶制国家承认奴隶制一样,是自然而然的逻辑要求,并非基于超越现实利益的普世价值理念。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中的人”。这些人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个纽带联结起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此所说的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是根源于生产力要求的外在必然性的强力诱导。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就意味着承认自己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而所谓市民社会,就是以资本利益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

从上述内涵可以看出,人权最终指向利益,也提示出人权的经济根源和利益基础。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上,资本和劳动的尖锐对立,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固定矛盾,使通过人权被确认的自由和平等不断地与其内容相分离、与其本质相对立,以致“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运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10],而“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11]正是从资本主义人权的经济根源加以审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2]这就意味着经济结构是人权的根本限度。

根源于经济结构的人权,本身以利益作为存续基础。众所周知,利益是最具决定意义的现实因素。作为根本性变量,利益直接影响诸多制度设计和权利设定。从本源上观照,所谓权利就是权衡如何行为以确保主体获利的资格。对那些因为被各种离利益较远的形式所间隔而表现出更多非利益取向的权利,如不受非法羁押的权利,反复追问以后仍会发现,这些权利最终还是以利益作为基础和指向。利益在整个权利体系中,类似于太阳系中的太阳,对所有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起到居中主宰作用。紧紧围绕利益来展开正当性论证,是人权被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也因此形成了自己的基本限度。

人权之所以有这一限度,根本原因在于它以利益作为实现基础。利益因素从根本上吸引着人权,并且这种吸引如此巨大,以至于人权难以摆脱利益重力而逃逸到任意轨道自由活动。最能产生利益的经济结构中,与之匹配的人权需要成为最现实的权利指向,也是最为可欲和可能的利益实现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机制是最符合当时经济结构要求的利益根源,与资本机制内在适应的人权成为前述马克思所宣布的承认资本出生地的工具和载体。

人权跟随资本而产生并演变的事实表明,以利益为基础的经济支撑力是判断人权和建设人权的根本所在。经济支撑力大小,对于人权是否可实现以及多大程度实现具有决定意义。找到这个关键决定点,可以判断人权实现水平高低。如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全党作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判断,表明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实现人权的经济支撑力量已经大幅度提高。由此可以发现,特定社会结构之内能形成多大的经济支撑力,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限度所在。这也是判断人权限度的重要维度。

鉴于权利根源于经济结构并以利益作为基础,人权的内涵与外延便不能超过经济发展的现实结构。认识到人权的经济根源,就要立足于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进程来寻求人权实现,而不能超越发展阶段去要求不切实际的人权。认识到人权的历史性,就不会再相信所谓天赋人权,而是会更明确地认识到要把人权实现建立在扎实的社会力量基础上。


四、人权的综合限度


在经济限度以外,人权实现还受到诸多其他限制。从形式方面到实现能力,再到政治接受等等方面,诸多因素共同限制人权实现,都构成人权实现的多方面限度。

从人权的形式可以判断出相关限度。从人权演变史大致可以判断,人权在形式上不断延展,表现为人权种类的不断增加。近代人权以生存权和政治权利作为基本表现形式,而新一代人权则表现为发展权、民族自决权和环境权等。这表明,随着时代转变,人权的形式不断拓展。不过,即便可以应时拓展出新型人权形式,迄今人权种类仍然相当有限。人权的形式演变,表明了人权的外在限度。人权形式本身也意味着它受制于某种限制。如现在作为集体人权存在的民族自决权,它本身的产生导源于从资本剥削中脱身而独立自主的普遍要求。这种形式表明该人权受到某种历史运动和现实行动的限制。

人权形式受制于社会运动,显示出它的功能也有限。在分析人权本质和经济限度时,我们提出,人权是资本实现的基本需要。如果缺乏资产阶级从专制中脱身而获得自由的需要,所谓人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资本主义基础上,“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13]这就意味着人权形式本身不仅有限,其作用也有限。相对于来自社会的本质动因,它更是形式结果。

比形式更为重要的是,人权实现必然呈现等差的特点。所谓人权实现的等差,意味着人权在实现过程中因为实现能力各异而出现程度的等差。与实现等差相关的,有诸多因素。

(一)实现能力

在此假设旅游权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以此作为例子来分析人权实现等差。每个人都有旅游权利,但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能自由到国内外各地去旅游呢?当然不是。这是常识。这个常识来源于每个社会主体的支付能力各异,体现出强烈的等差效果。旅游权作为一项应然人权,在支付能力不同的人那里具现出截然不同的实然效果。这种能力等差,对于人权实现有内在的推动力。由这一等差可以看出,所谓普遍的人权呼吁,如果脱离具体的实现条件和实现能力,就会流于空泛而成为难以产生多大效果的价值符号。

从权利的形成和实现来看,它经历在社会结构中从部分人认同共同认可的共性权利的演变。共性权利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为它刚开始停留在客观可能性层面上而显得松散。共性权利会因为被社会主体需要而上升为道德权利,即作为价值判断的应然权利。这是权利主体化的重要步骤。经由国家审视和选择,道德权利借助规则化形式被提升为法律权利。结合实现能力等具体条件,权利才能成为可实现的法律权利。尤其对于法律主体来说,权利的可实现性更为重要,否则就只能停留在应然法律权利层面,法律对他们来说就不过是写满权利但没用的废纸。从法哲学角度审视,共性权利一直需要通过载体而转化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与可实现的法律权利。作为普通权利凝结体的人权,也要经历这个权利实现过程。

(二)社会均衡程度

一般来说,均衡发展的社会往往更能关注人权保障。均衡发展时期,社会有较多促进人权实现的资源,而较少阻碍人权实现的负面因素。这个时期的社会呈现更多包容性和公平性,人们也能够更加理解其他主体的人权要求。即便在人权要求并不浓重而鲜明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衡发展时期如汉朝文景之治时期,统治者也能够更加关注人民的生活状况,更多地帮助民众实现生存权,同时民众更少犯罪而社会更多和谐景象。那个时期没有生存权等明确的人权概念,尊重人的生存这样的实质人权要求会通过“民以食为天”“得民心者得天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政治理念予以体现。均衡发展时期内,统治者往往更能在乎民众生存,以确保本朝政权可以较长延续,客观上促进实质人权的一定程度的实现。

演进到资本主义时代,人权并不是作为统治者可选项而存在,而成为掌权者的必选项。这反映出跟随政治制度进化而出现的人权凸显和确定性。在以人权作为存续保障的资本主义时代,如果社会结构内部较为均衡发展,人权就可以较快地充分实现。

但是,因为私有制内涵的两极分化逐渐显现,均衡发展会被社会板结所替代。所谓社会板结,即社会活性因素下降,各阶层之间互转机制基本失效,社会流动性因此大幅度降低。社会板结长期持续,会导致各个阶层的民众难以相互流动,资源分配只能按照板结图形分配,社会群体对抗日益加剧,甚至会出现恶性板结状态。[14]不论哪种状态的社会板结,都意味着社会群体畸轻畸重,必然带来法律偏向和公权力偏私运用,最终当然不利于实现人权。如果社会结构内部持续出现以社会板结为表现形式的极化断裂因素且得不到有效控制,以至于社会对立严重,就会导致有人权价值追求但缺乏人权实现的恶性状态。如在罢工多发、社会对立的西方国家,人权实现状况堪忧。

在考察社会板结时,需要注意到的是,不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能力根据本国在国际竞争体系中获得的既有优势,通过国内矛盾的国际转移和国际利润的国内分配两大机制,可以适度松解国内本已较严重的社会板结,也确实可以承载和创造实现更多人权要求的历史空间和制度空间。这种本国社会板结的“国际输出”却会因为矛盾向外卸载而给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带来严重伤害,导致受害国反抗并且在反抗达到一定程度后将出现社会矛盾的输出反弹甚至反转回传。在矛盾外传达到接受地人民所能承载的极限以后,就会类似于回旋镖而使一度传递出去的危机又回传到矛盾输出国,进而反回来损及本国人权的实现。

(三)政治接受程度

国家在本国人权实现中具有主导作用,承担着其他主体所不可能完成的职责。因为必须由国家积极推动才能最终实现人权,人权便直接受制于各种政治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接受程度将直接影响人权实现的格局与程度。

作为相对独立的政治权力体系,国家有诸多内在限度。人权不能危及政权,这似应该是普遍常识。正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的:“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15]这意味着“主权高于人权”。一旦人权主张危及政权存续,就会招致国家排斥甚至反抗。在二者产生难以及时化解的张力阶段,要么人权战胜主权而国家质变,要么主权战胜人权并使之限缩在安全范围内存在。如果不顾政治国家的需要而强行推动人权建设,会导致接受国反抗,反而不利于人权实现。

(四)社会限制公权的空间

在实现人权的历史过程中,人权主要作为对抗封建专制制度的机制而出现。这种机制能够出现,因为它以社会限制公权作为基础。社会限制公权,可以有效排除国家权力掌握者的任性,迫使国家统治者按照符合人权需要的指向和轨道的要求开展人权建设。然而,社会限制公权机制只有在具备诸多具体条件后才能够实现。最重要的是,社会应该足够大,分量足够重而且更应该稳定可持续。这就要求社会结构在稳定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和巩固起来。如果社会并没有发展到较发达的状态,就仍然不可能有效控制公权行使。如社会可以向国家政权传递自己的需要并产生能实现这些需要的政治代表者,它才能更加现实地控制公权,否则,即使社会发育充分,但因在国家政权中缺乏有效实力而最终仍然控制不住权力任性。因而,需要社会既能充分发育,又可以打通社会与国家的联结神经。这两个基本条件的形成会耗费很长时间和很多资源,其中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诸多发展中国家在初步发展阶段难以承载。再考虑到这个过程中,需要国家集中权力以有效排除发达国家经由人权提倡而损害发展中国家民族独立的可能性,现实情况就会更为复杂。如果因为情况复杂而使社会难以有效制约权力,便难以避免权力侵犯人权。

(五)目标国适格限度

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提倡要想真正发挥效果,需要就近适格,即需要根据接受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人权主张是否可以被接受或者以什么样的方式被接受并推广。目标国适格特性及其适格程度,将直接影响人权建设的力度与进展程度。如果目标国在其存续过程中,形成了较多人权因素,如以人为本原则和观念,则其国家内部可以因为已具备较多的前期铺垫而更容易接受人权主张。如果目标国暴政的历史惯性浓重,则会更倾向排斥人权。不仅历史惯性中人权因子的多少会影响对人权的接受,既有各种制度因素和资源优势也对此有直接影响。在地理优越资源丰富因而可以较短时间内进入发达行列的国家,通常要比普遍贫困资源优势较小的国家更容易接受人权并且形成与人权相关的法律体系。

上述诸多限度表明,人权的实现会遭遇“综合限度”。经济根源、人权实现等差、社会均衡度、社会限制公权的能力和程度、目标国适格等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所谓综合限度,意味着诸多条件将共同融合,形成大致的人权接受合力,并影响人权的接受和推行。综合限度的存在,使得任何力图推行人权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应该正视各种限制条件,并以此作为依据来判断一国人权实现的各种可能性。

人权的综合限度使一国可以大致找到符合本国需要的“人权准线” (也可以称之为人权中线),即根据其具体条件所能允许人权实现的水平和程度。在人权准线下的人权主张,能够得到较快推行并落实。而超越人权准线高度较多的内容则难以较快实现。从人权准线机制可以看出,人权普遍实现需要打破诸多限度,而打破诸多限度,需要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并在社会结构中拓展出更大的人权应用空间。


五、人权限度原理的应用


(一)一般问题

既然人权有其诸多限度,就需要根据限度来设计适当的人权发展路径,推动人权建设。根据人权应然指向,结合本国各种具体条件来设计推动方法和路径,是促进人权事业建设的需要。作为积极自觉的推动表现,国家应该承担发展人权的第一责任。在建设人权过程中,国家需要根据人权准线所及,设计能够实现适度高于准线要求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措施。人权需要具体措施加以落实,如为实现民众的生存权,应该在国家内部建设上帮助民众脱离贫困。这种脱离贫困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大力发展经济,用最佳制度组合模式来确保能够持续发挥制度潜能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确保实现生存权奠定扎实经济总量基础。这种措施能够保障多数地区和人口脱贫。二是也要制定方案,针对致富难度大的深度贫困地区和人口采取特别手段,以精准扶贫推动相关地区能精准脱贫。其他人权也都经由具体措施来落实,如通过制度建设消除腐败,释放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普遍惠及广大民众,实际上就是帮助民众实现发展权。

人权限度可以指引奋斗方向。研究人权限度,并不是以此作为借口而排斥人权合理价值。奋斗可及的目标才最可欲。人权建设遭遇限制,就结合各种条件去打破这些限制,以推动人权建设高效发展。正在发展中积累现代化因素的国家,应该主动推进人权建设,以保障现代社会的稳定建构。那些身处现代化进程之中的民众也要明确认识人权价值体系对他们作为现代公民的重要保障功能,并由此积极自觉地促进和追求可实现的人权目标。

结合国家和民众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人权奋斗指向,建设人权应该从什么地方切入,先接受什么后接受什么,用什么方法和步骤来实现人权目标,需要结合本国各项相关条件加以审视和确定。对于任何国家来说,人权固然是进步价值,但终究要服从于国家政权存续这个第一需求。同时,设计人权建设步骤,需要结合国家的具体制度条件和资源条件。

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人权模式,对后发达国家人权建设可以具有引领作用。人权先行国家,应该站在帮助立场上推动后进国建设人权体系。在后进国实现人权的进程中,发达国家在人权建设方面的帮助,可以成为正面的外部推动因素。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把人权与社会制度脱钩来观察和接受。西方人士推动人权在其他国家的在地化,不可否认也存在以人权作为控制工具的可能性。不论接受哪种群体的人权主张,都要确保该国社会制度安全,不能让别国以人权作为工具而对本国实行“正当宰割”。人权具有历史性,在社会制度发展历程中逐渐出现并成为基本价值。必须紧扣社会制度安全与否来观照能够接受外项增量的程度。如果接受人权意味着被迫接受西方社会制度,接受国应该主动暂停人权输入。

特别对社会主义建设国家来说,所要建设的人权从制度本性上要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因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根本维护目标,社会主义内在要求保护和发展人权。从制度本性上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为人权建设提供了最大空间。与此相反,只要资本、资产阶级与剥削压迫仍然存续,资本主义国家就不可能存在全体普遍的高水平人权,而只能是部分普遍的低水平人权。

但在形式上和技术上,因为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处于落后的发展地位,以至于难以在短期内快速赶上发达国家。如同良种处于贫土,即便种子基因良好也难以快速长出优质果实。不过即使一时落后,但因为基因优良,必然会在具备相应发展条件后基于后发优势而持续赶上。从人权位阶来观照,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不能因为一时落后就盲目引入在本性上专门匹配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制度,而要根据本国制度建设需要进行选择性甄别和接受。

(二)我国人权建设中的人权限度

上述对人权限度的分析,主要从抽象层面进行逻辑推理。抽象推理需要落实在具体国家的人权建设中。中国是体量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又身处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竞争的矛盾交汇点,具有典型性。以中国为例,能充分验证和说明上述关于人权限度的观点是否正确或者具体如何可行。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从西方国家的控制中脱离出来,实现了作为民族国家发展前提的民族自决权,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巨大贡献。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输出资本的过程中,通过武力或者经济等手段控制落后国家和地区,使后者沦为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依附国。这种难以自决的状态,严重束缚了被侵略国家的发展前景和人权实现。作为东方大国的中国,所受到的发展束缚尤其严重。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以实现民族自决,不用再仰西方世界鼻息,是人类人权事业的巨大进步。

在实现民族自决权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真正享有生存权。具体的生存权改善,应该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和实践来设计。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充分发展经济能够为生存权实现奠定坚实基础。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因为要建立新型社会制度来保障民众生存权,肯定会出现诸多建设经验不足的问题,但总体上我国人民的生存权还是能得到保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建设国家和社会,为确保生存权奠定了扎实基础。在我国,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其重要标志就是人民能够普遍脱离贫困。我国执政党和政府以脱贫作为主要工作之一,近年来下大力气推动精准脱贫,这显然是我国在人权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重视人权建设,这种重视不仅表现为口头承认、提倡,更表现出来史无前例的国家支持具体人权保障的实践。

不仅要生存,更要良好发展。我国提倡“五位一体”与“一带一路”等战略,就是为了实现更好发展。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要求我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促进发展。“四个全面”发展战略可以更充分实现发展权等各项权利。如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质上就是人权得到规则保障并且不断被充实和保障的过程。


六、结语


我们应用唯物史观的方法,在上述各部分论证了人权有其限度。既然人权有限度,就要按照限度要求而行动,不能超越限度来提倡人权,否则会陷入违反科学的拔苗助长困境。这就要求人权提倡者应该按照人权限度的要求,而不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理解或设计人权建设的“安全进度”。来自发达国家的人权倡议可以成为有效的外力助推,但只能在示范意义上才能起到促进作用。如果不能采取具体可行的措施帮助一国改善人权实现条件,进而提高人权实现水平,某些国家就最好不要对别国应怎样保障人权过多地评头论足。基于上述认识,建议西方国家拿出足够的诚意及资源来支持落后国家来改善人权,但不能附加那些损及国家独立等不公正的政治条件。

注释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存在天赋人权,一切都有现实原因。总结这种根据现实条件分析人权来源的思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地赋人权”,即现实社会制度基础上由经济结构这个实在土地赋予了人权内涵与形式。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6页。

[3]同上注,第145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29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46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5页。

[7]同注[5],第546页。

[8]同注[2],第156页。

[9]同注[2],第14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4页。

[12]同注[4],第364页。

[13]同注[2],第145页。

[14]社会板结并不意味着社会可以保持原有板结状态。因为社会板结因素持续存在,板结会产生自体加强的趋势,导致社会板结越来越硬化而难以有效翻转到良性状态。社会板结呈现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后期阶段的三大发展分期。进入到后期阶段的社会板结,将会导致社会革命或者政权更替。这样的事情已经在人类历史上无数次上发生了。

[1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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