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勃:“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国际人权保障机制

作者: 时间:2017-06-21 点击数: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植根于传承千百年的中华文化。中国的“和”文化,坚持的是“以和为贵”、“有容乃大”格局;追求的是“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太平和合”境界;秉持的是“天下为公”“万邦和谐”“万国咸宁”的政治理念;讲究的是“和而不同”“执其两端而用其中”的哲学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分析和解决当今世界面临的包括人权在内的普遍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法。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在行动。”二战以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达成了高度共识,构建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不断强化和完善国际人权保障机制,推进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保障世界人权的不断改善。

  (一)完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人权对话协商机制、人权经验共享机制和人权政策协调机制。

  首先,支持和维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人权运行机制,使其在讨论和解决全球性人权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重要机构,拥有一套保障人权法实施的机制,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人权特别机制、专家咨询机制等不同形式。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下,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无一例外地成为受审查的对象。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这种普遍性和公平性体现了联合国改革的宗旨和对公平价值的追求,应该得到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尊重和支持。

  其次,不断完善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运行,使其在保障核心人权公约实施中发挥更有针对性的作用。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只是一般性审查,其目标并不是个案的合理性,而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公平性、人权发展战略的先进性以及人权外交政策的合理性,其目的在于从总体上监督和提高一国的人权保障水平。相比之下,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可以结合个案进行针对性监督,补充人权理事会一般性监督的不足。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UN Human Right Treaty Body System)是根据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建立起来的条约机构,通过审议国家定期报告、受理国家间指控、受理个人来文、调查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以及发表一般性建议等程序,监督缔约国履行人权条约义务。针对联合国条约机构的能力与独立性不足、个人来文及国家间指控程序利用率低、过度依赖非政府组织信息等问题,联合国启动了一项“加强进程”(strengthening process)改革,以期建立一个更加“高效、可持续的条约机构体系”。

  最后,引导和支持区域性国际组织积极建立人权保障机制,推动区域人权进步。

  在联合国体系之外,存在着诸如欧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大量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相比,区域性国际组织具有共性更高、行动更有效、更能解决区域性问题等特点,因而,应当不断引导和支持区域性国际组织构建人权保障机制,推进区域人权发展。

  通过完善上述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为核心的国际人权保障机制,期望在国际社会形成一个人权对话协商、人权经验分享、人权政策协调的机制。

  人权对话协商机制,着眼于通过沟通与交流,求同存异,化解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认知矛盾和行为冲突,构建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当今世界,人权问题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既存在个人人权,也存在集体人权,为了实现人人得享权利与尊严的目标,各国需要真诚的沟通与协商。

  人权经验分享机制,着眼于搭建一个人权经验的平台,让各国彼此之间介绍经验,相互吸收和借鉴。各国国情不同,政治制度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在人权保障方面,各有各的做法,各有各的经验,这些不同经验应该得到尊重、推广和分享。比如,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中国脱贫的经验就非常重视,而这可以通过联合国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多个平台进行经验分享。

  人权政策协调机制,着眼于国际社会在制定人权政策、确定人权集体行动方面寻求共识。在人权领域,各国有自己的政策,要秉持合作共赢的思想,抛弃以自我为中心的、一味指责别人的做法,在尊重各国人权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形成人权政策协调机制,找到最多契合点,寻求最大公约数,建设各国人权事业共同推进发展的世界新格局。

  (二)探索国与国之间在平等与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的人权对话与合作机制。

  与国际组织主导下的人权保障机制相比,国与国之间的人权对话与合作机制具有更好的针对性,更强的操作性,可以补充一般性国际人权保障机制的不足。在开展国与国之间的人权对话与合作中,必须坚持如下的基本原则:

  其一,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地位。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主权是前提,人权是目的。尊重和实现人权,首先和主要还是要依靠主权国家。事实证明,国家没有了主权,人民就不可能享有人权。当今世界,疾病问题、难民问题、环境问题、恐怖主义问题,这些普遍性人权问题的解决,既要依赖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更要依靠主权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承担责任,有所作为。

  其二,坚持不同文明兼容并蓄,交流互鉴。当今世界,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不一致性和每个国家现实国情的不一致性,产生了体现其特殊性的不同的人权体系,对于这种人权差异,应当宽容和尊重,而不是对抗和敌视。“文明相处需要和而不同的精神。只有在多样中相互尊重、彼此借鉴、和谐共存,这个世界才能丰富多彩、欣欣向荣。”

  为了推进本国与国际社会的人权进步,中国非常注重推动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近年来,中国与欧盟及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举行人权对话和交流,与澳大利亚开展人权技术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俄罗斯举行人权事务磋商,与老挝、斯里兰卡等开展人权交流,分享参与国际人权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在此过程中,中国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减少贫困、改善民生、改善发展环境,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然,在推动国际人权保障机制健康、有效运行的同时,各个主权国家也要积极承担起自己的人权责任,把自己本国的人权事务做好。人权进步需要靠自己努力,人权保障首先是主权国家自己的责任。因此,所有主权国家,应当以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契机,制定计划,采取行动,展现自己的人权担当。只有所有主权国家都能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国际人权保障机制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所有人的生活都得到改善,而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Copyright©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16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