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常健,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水平,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完善程度,行政执法的严格程度,以及司法救济的可及、及时和公正程度,而且取决于公民的权利行使能力。对于公民个人来说,缺乏权利行使能力,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只是限于“法定权利”的范畴,无法成为公民实现人的尊严的“实有权利”。
提升权利行使能力,不仅有赖于公民自己的主观努力,而且有赖于实现权利的客观条件。近年来,我国在促进公民提升权利行使能力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形式、范围及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民法总则中详细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其中包括许多基本人权,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并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还明确了具体的诉讼时效。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加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政府预算和决算公开、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等关键领域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加大在环保、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征地拆迁等事关民生利益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同时,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流程信息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人民检察院全面建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正式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
不断完善司法救济和援助,为权利遭受侵犯的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便利和支持。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简化立案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完善网上立案平台,探索推行跨域立案,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程度;推进司法救助机制改革,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统一处理机制,从“因访救助”过渡到“因案救助”;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改革,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完善网络查控系统、联合信用惩戒系统、执行信息公开系统,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积极拓展各种形式的公民参与,为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提供可及路径。在立法过程中,通过网络平台、座谈会、论证会、调查研究、来信来函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民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建设,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等全环节、多形式的民主协商程序,使公民的意愿和主张能够得到有效表达。
大力开展互联网建设,为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提供高效的技术条件和交流平台。截至2016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7.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3.2%。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讨论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
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提升公民对自身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认知理解。2012—2015年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8家国家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共举办144期人权知识培训班,对各级党政干部、司法系统干警和媒体从业人员进行人权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普遍把人权纳入教学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人权知识教育。各中小学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在课程教材中融入人权内容,让学生了解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高等院校自主开设了人权的通识课和专业课。媒体以多种形式积极传播人权知识。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出版了一系列人权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和知识读本。
我国在提升公民权利行使能力方面所采取的上述积极措施,体现了实质性推进公民人权保障的意愿。它使得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和政策的文本上,而是进一步提供了现实的实现条件和可行路径,使每个公民能够实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人权,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