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何志鹏,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新世纪提出的世界图景理念。这一理念不仅涉及国际关系与世界政治,而且对于我们深入的认识人权、把握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念、形成新时代的人权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具体可以从具体人权种类和人权的体系化认知两个方面来认识。
命运共同体观念对于具体人权种类的深入和强化
首先,从政治秩序上讲,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搭建形成一个国际政治的共商机制,通过国际民主、国际协商形成一个更为良好的治理结构。原有的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体系都是在这一框架之下的初步设计,但是这些设计过去曾经显露出一系列问题,现在也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一些大国会利用自己的强势、优越状态对小国进行欺压;一些大的利益集团会对小国家的利益采取忽视和无视的态度。这样的方式都是不利于人类共同命运的见识和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就是要求各国之间更为重视民主和协商的政治体系,而拒斥大国霸权的行为。
从战争与和平这个国际社会长期的主题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从和平的角度去形成国际秩序的理念,从而也就意味着维护人们的和平权。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墨子就曾经提出过“兼爱”和“非攻”的观点,他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战争所可能带来的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进而提出要和平、而尽量避免战争,特别是那些具备侵略性的不正义战争,这些论述对于当今的国际秩序而言仍然具有启示性。如果我们将这样的思想应用在人权领域,那就是要求将和平权的理念提升为制度,通过规则、组织和运转形成有效的国际良好秩序。这种和平的权利不仅从国家的层次上,而且从个人的层次上都应当有机会有效地得到认可,并通过更为妥当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予以支持。
其次,从经济的模式上讲,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国家与个人的发展权的重要地位,特别是代表了在更为广阔的意义上去理解发展的权利,使得发展的权利与发展的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用这样的秩序来切实落实保障和实现世界各国人民的发展权。经济发展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构建相互支持的体系,不可能一个国家脱离其他国家的利益而单独发展,因而试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必须注重人类的发展权,特别是贫困国家贫困地区的发展权,以人权的方式看待发展,并以发展的事业去对待人权,将人权与发展的手段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机制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就是要避免国家之间通过精致的法律技术主义,为本国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影响他国利益的手段作出支持的行动,而是将世界各国看成一个彼此依托彼此合作共同发展的大市场。在这样的一个国际经济命运前提之下,去考虑如何形成和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新规则新机制新手段。
在这个方面,中国所开启的一带一路倡议可以被视为是塑造命运共同体的一种尝试。在这个体制之下,中国旗帜鲜明的提出了欢迎各国乘中国发展的快车,搭中国发展的便车,这显然是对传统的制度经济学的一种反思,是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一种新观念新发展。
再次,从生态的意义上讲,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对人类环境权的高度重视。所谓人类的共同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类所面临的环境与生态的危险,也就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提出的自然意义上的国际风险社会。为了应对这样的风险社会局面。人类必须充分合作高度保障社会对于环境的支持而不能够竭泽而渔。人类命运共同体代表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意识到人类的共同家园人类面临的共同风险。在这样一个全球风险社会之中,人们必须有所选择,为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而进行努力,这种努力不仅仅要注意增长的极限,在经济上追求可持续的方式,而且要谨防以各种其他的理由冲击人类在发展进程中的中心位置。同样,这种保护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是在中国古代智慧之中就已经呈现出来的理念,无论是在《周礼》还是在先秦时代的其他文献之中,都体现出对节制的生活方式的向往、支持和肯定,这样就能够保证人类在环境和资源面前保持克制温和和谦卑的态度,而避免片面的人类中心主义给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就能够避免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给世界带来的灾难性影响,导致人类不可持续的未来和共同的悲剧命运,这实际上是从环境权的角度维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维度。
最后,从文化的意义上讲,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强调,意味着在人权的话题上,应当避免甚至抵制一些国家所采取得文化霸权方式。不应当把某些文化单方面的人权观念视为是唯一的正版的人权观念,而将其他的人权观念都视为是错误的、盗版的人权观念。它代表了从更为广阔的历史文化传统上去理解人权。中国因素、亚洲因素;中国经验、北京共识,应当在库彼此宽容彼此尊重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协调形成人权的包容观念包容秩序,而不至于仅仅考虑一些国家的思想意志,更要反对将人权视为一种打压其他国家文化,形成本文化圈的小集团维护本意识形态圈的片面利益的工具。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意味着在宽容、谅解和互利的维度上去推进人权。在中国古代的经典著作《论语》中记录了一段孔子的话:“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所谓仁爱之人,就是自己决定对人建立仁爱之心,别人才会对你仁爱,自己决定对人豁达和宽容,别人才会对你豁达和宽容。所谓命运的共同体,一个非常基本的要求就是以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对待其他人、其他国家、其他文化。如果没有一种宽容和谅解的精神,则人类的争斗绝无穷尽,国家之间的欺压与斗争也无从结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对人权话语的重新梳理和阐释,一方面要注意到人权的共性,同时也要注意到人权的差异性,不能够以人权为理由去进行国际政治上的权力争夺,也不能以人权为借口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和打击,而必须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主权和内政原则的基础之上去建立和发展国际社会体制。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形成良好的国际人权秩序,也才能够真正实现人类共同的命运,形成一个良好的国际国内人权秩序,使得人类的共同命运成为可能。
命运共同体观念对于人权的体系化认知
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的不断澄清,不仅有助于对于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各项具体权利类型的深化理解和更为清晰的制度构建,而且有助于权力的体系化、通盘性认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路具有深刻的人权内涵,其所强调的当然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人权,如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是在更广阔的意义上意味着对于新兴人权的强调和整合。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不仅可以像我在前面所论述的那样,推出很多具体的人权类型与需求,并进而使之在国际法律文本中使之正当化、法律化。更重要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助于将上述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讨,更体现了这些新兴人权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虽然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确实提出了所有的人权之间都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每一个项权利都不可或缺的观点,但是这个观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证和深入的阐发。在人权的主体、不同内容的人权之间存在冲突的背景下,试图说明人权的相互依赖性不可或缺性不可区分性是很难确立的,因而我们必须更为有效的说明权力之间的关系等。我们明确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一个思路,就更有可能在一个大的目标背景之下,认知各项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命运,为了建构起一个全人类的共同地,如何配置这些权力,如何在权利存在冲突的时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取舍选择的原则和方式就较为清晰和明确。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为我们认知人权的深化和体系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指针。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对于人权理论的一个体系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