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龚向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助推数字人权共识的中国逻辑

作者: 时间:2026-10-24 点击数: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助推数字人权共识的中国逻辑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龚向和


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数字人权问题日益凸显。当前学界的核心分歧在于“数字人权是否为独立新兴人权”。以张文显、马长山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数字人权是因应数字时代挑战的独立权利形态,具有对抗“数字权力”的独特功能,且是引领第四代人权的新兴权利;而以刘志强为代表的学者则质疑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认为其仅是传统人权在数字空间的延伸,不构成独立的人权形态。 这些“悬而未决”的理论争议使学界陷入了人权共识困境,也成为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现实障碍。中国政府连续发布并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通过“避虚就实”的议题清单策略、“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引领、以国家义务替代权利定性的行动整合,成功超越了抽象的理论分歧。这种以规划引领实践、以实践凝聚共识的逻辑,有效助推了数字人权共识形成,为全球数字人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中国方案。

一是从概念之争转向议题清单。面对理论困境,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采取“避虚就实”的务实策略,绕开“数字人权是否为独立新兴人权”的学理争议,转而采用问题导向的议题清单方式,将抽象争议具象化为可操作的政策任务。从第一期到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对数字领域人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原则性关注到系统性部署的深化。2009年发布的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初步提及“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2021年发布的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首次提出人权保障的“智慧推进”原则,保护个人信息权益。2026年制定实施的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设置了“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专章,将数智生活与人工智能纳入新兴人权领域,标志着数字技术从提升人权保障水平的“应用工具”向“治理对象与赋能主体”并重的转变。其中,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围绕数智技术赋能民生保障、以制度治理防范技术侵权风险两大维度,明确了数字人权保障的目标方向与任务举措。它不讨论抽象的数字人权概念,而是直接回应弥合数字鸿沟、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算法推荐等具体问题。这种策略将关于“数字人权是否为独立新兴人权”的尖锐争论,转化为如何有效解决问题的议题共识。这是共识凝聚的第一重逻辑,即务实导向的议题整合。

二是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统合理论分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贯穿始终的价值主线,为弥合不同理论的分歧提供了最大公约数。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作为价值指引。事实上,数字人权的反对派与支持派的见解并非全无调和余地,有关争议都是以更好地理解与保障数字时代的人权作为基本出发点,最终目的都是保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将这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观点,统一到了增进人民福祉这一更高阶的价值目标之下。通过“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价值锚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成功将“数字人权是否为独立新兴人权”的理论辩论,转向了如何让人民过上美好数智生活的实践保障。这是共识凝聚的第二重逻辑,即价值导向的共识统合。

三是以国家义务替代权利定性。当理论层面未能就“数字人权是否为独立新兴人权”达成一致共识时,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通过明确国家及社会各方的尊重、保护、给付义务,在实践层面构建了“以义务促权利”的数字人权保障路径。它以大量篇幅设定了国家义务,如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等,这些任务明确了国家的主导责任。同时,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回应了数字时代权力结构的变化,要求企业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提升人权尽责能力,将义务主体从国家拓展到平台,初步回应了数字权力滥用的风险。这种路径避免了围绕“数字人权是否为独立新兴人权”的无休止辩论。国家先行动起来保障人民在数字时代的基本权益,当国家义务被有效履行,人民享有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时,数字人权便获得了事实上的制度性共识。这是共识凝聚的第三重逻辑,即实践导向的共识生成。

当前,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经实施,随着议题清单的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引领和国家义务的切实履行,学界将更加关注如何更有效保障数字人权,这将在客观上确立数字人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研究对象,数字人权理论共识加速形成。可以预见,中国将在数字人权领域率先实现从实践共识到理论共识的全面跃升,为全球数字时代人权保障提供重要的中国方案,推动构建人类“数字文明共同体”。


(本文刊载于《法学》2026年第10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 年)》专题笔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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