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彰显更高水平的实践性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 林华
人人享有充分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向往,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中国政府的庄严承诺,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力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角度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自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已成为持续制定实施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2026年6月,在总结以往有益经验、遵循国际人权条约精神、立足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通过对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行梳理和比较,可以初步呈现《行动计划》的内在理论逻辑。
实践性既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品格,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重要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人权也不是装饰品,也不是用来做摆设的。”人权不仅是理念和制度,更在于行动和实践。如果人权仅仅停留在理念和制度层面,而没有付诸行动和实践,那么它就是用来做摆设的装饰品。我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名称中就已体现“行动”二字,一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要落实落地落细,凸显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在前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良好实施的基础上,《行动计划》进一步突出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回应人民对更高质量发展和更加全面的人权保障的期待,彰显了更高水平的实践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章节设计彰显更高水平的实践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都属于传统层面的人权领域,我国每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对它们进行部署和落实。第一期的章节标题使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第二期到第四期章节标题使用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章节标题使用了“全方位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健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机制”,与第一期相呼应,突出了权利的保障行动,彰显了更强的实践性,同时通过“全方位推进”“健全机制”等表述进一步体现了对更高水平人权保障的要求。此外,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首次单列“环境权利”章节,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则强调“强化环境权利保障”,也突出了更高水平的环境权利保障意蕴。
二是体系框架彰显更高水平的实践性。从整体布局来看,《行动计划》系统总结近年来人权领域的新发展、新实践、新趋势,以系统化、体系化、整体化思维谋划人权建设,首次将“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作为独立章节,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等传统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外,聚焦数字领域权利、工商业人权等新兴前沿人权领域,坚持发展导向、向善为民、公平公正、普惠包容的原则,对创造美好数智生活、促进企业落实人权责任进行部署,提出更多契合人权保障理念、符合我国具体国情、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务实举措。
三是具体内容彰显更高水平的实践性。从具体内容来看,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人权教育、人权国际交流等属于前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包含的内容外,不同时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有各自相应的亮点。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增加了实施与监督,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增加了人权研究,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增加了环境权利、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增加了“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具备更坚实基础和更有利条件的背景下,《行动计划》在具体内容上彰显出更高水平的实践性。第一,《行动计划》具有鲜明的绿色性。它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围绕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健全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出具体要求。第二,《行动计划》具有鲜明的数字性。除第二章中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五章中的“创造美好数智生活”对此有专门论述外,其他部分也有关于智慧监管、促进网络接入普及、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积极应对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人格权纠纷挑战等数字领域权益保障内容。第三,在传统人权保障领域,《行动计划》通过提出更高水平、更强力度、更具体系性的具体举措,将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本文刊载于《法学》2026年第10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 年)》专题笔谈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