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80年与人权国际保护”国际研讨会总览

作者:曾琪也 谭祎瑶 时间:2025-11-04 点击数:

1018日,“联合国80年与人权国际保护”国际研讨会在湖南长沙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南大学主办、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承办,来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中国、英国、德国、爱尔兰、俄罗斯、土耳其、也门、南非、乍得等国际机构和国家的近50名专家学者参与会议。与会代表聚焦“联合国八十年人权历程的回顾与前瞻”、“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与贡献”、“人权普遍性的全球和地方视角”等重要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与研讨。

 

开幕式致辞

 

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黄健陵教授在开幕式上发表致辞。他指出,80年来,在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推动下,人权国际保护运动在全世界蓬勃开展,人权价值、原则和标准得以在全球范围内牢固确立,人权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价值和议题。他认为,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积极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环节,多名联合国官员、专家和学者从理念演进、制度机制与现实挑战等维度,对联合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脉络与未来趋势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深入思考。主旨发言上半场由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王立峰主持。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处处长普拉迪普·瓦格勒,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卓越教授鲁广锦,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常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柳华文进行发言。会议主旨发言下半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研究》编辑部主任曲相霏主持。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专家陆海娜,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罗艳华,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何志鹏进行发言。

 

普拉迪普·瓦格勒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八十周年:迈向人权普遍化》。他指出,联合国八十年来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石,逐步构建起涵盖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并通过多项核心人权公约扩展至特定群体及新兴议题。他强调,当前人权事业面临地缘冲突、气候危机、技术监管缺位、极端不平等及联合国财政危机等多重挑战,尤其是全球南方对国际权力结构公平性的质疑日益凸显。瓦格勒特别呼吁扭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长期边缘化的现状,推动“人权经济”理念,倡导以超越GDP的指标衡量发展成效,将经济政策锚定于人权实现与社会正义。他重申,唯有强化多边合作、确保资源投入并提升规范落地能力,才能使人权真正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的现实。

 

鲁广锦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80年的人权角色与中国作用》。他指出,联合国80年来在人权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推动人权实现了普遍化、主流化与全球化。他强调,中国在联合国人权进程中经历了“参与、主动参与、推动引领”三个阶段:从1971年恢复联合国席位后逐步参与人权事务,到积极参与《维也纳宣言》等文书制定并多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全球发展、安全、文明与治理四大倡议,并多次在人权理事会牵头推动通过聚焦发展权、经社文权利及反不平等的决议,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支持。他认为,中国通过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体系,不仅推动了全球人权治理的公平包容,也显著提升了自身人权保障水平,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常健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宪章〉确立人权宗旨对全球治理的意义与历史局限》。他提出,评判联合国人权宗旨在全球治理中的实效,需从三个维度综合考察:主体性维度、主客体维度与主体间维度。在主体性维度上,《联合国宪章》首次将人的尊严、自由与权利确立为全球治理的底线价值,但早期缺乏具体内容;后续《世界人权宣言》及各项人权公约逐步充实了权利清单。在主客体维度上,联合国通过建立人权条约体系、普遍定期审议、人权理事会及高专办等机制,使人权从理念走向可操作的制度实践,但仍面临机制与各国现实脱节、执行乏力等问题。在主体间维度上,联合国推动人权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倡导包容多元文化视角,但当前人权议题仍常被政治化、工具化,大国单边主义削弱了主体间共识。常健强调,唯有三者协同,既高扬人权的普遍价值,又构建契合实际的保障机制,并促进平等对话与合作,人权宗旨才能真正赋能全球治理。

 

柳华文发言的题目为《从人权条约机构看联合国人权制度的发展》。他指出,联合国80年来推动国际人权法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支柱,人权条约机构虽属“软法”机制,但与区域人权体系相互呼应,形成了具有共同价值和方法的全球规范网络。他强调联合国与人权条约机构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人权问题被政治化、武器化,部分国家奉行双重标准并推行单边主义;二是联合国财政危机严重制约条约机构运作,会议缩减、案件积压(如禁止酷刑委员会待审报告50份、个人申诉180件);三是代表性不足,亚洲多国未加入公约,发展中国家在NGO参与和话语权上处于弱势;四是工作语言仅限英、法、西语,缺乏中文等主要语种,影响包容性。他呼吁加强资源保障、提升机制公正性与多元包容,珍视缔约国与条约机构间的信任关系,通过建设性合作推动联合国人权制度更有效、更公平地服务全球人权保护。

 

张永和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宪章〉中“更高生活标准”解读》。他指出,“更高生活标准”源于对两次世界大战及大萧条的反思,被写入《联合国宪章》序言与第五十五条,旨在通过消除贫困和保障全面福祉实现持久和平。他强调,“更高生活标准”属于“积极权利”,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义务,标志着人权观从仅保护“消极自由”向促进社会福祉的范式转变。尽管冷战导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被分立为两个公约,但《维也纳宣言》重申了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与发展权的普遍性。张永和认为,“更高生活标准”是联合国人权体系的主线,正在起草的《发展权公约》将为其提供更强法律支撑,推动实现人人有尊严的生活。

 

陆海娜发言的题目为《预算危机对联合国人权机制与妇女权利的影响》。她指出,截至2025年,联合国常规与维和预算合计约91亿美元,但会费拖欠严重,常规预算缺口达24亿美元,其中美国拖欠15亿美元,占总额62.5%。预算危机源于部分国家长期欠缴及联合国财务制度缺陷——《联合国宪章》第19条惩戒条款易被规避,且预算无法跨年结转,缺乏弹性。她分析了危机对人权机制的多重冲击:一是人权理事会会期压缩、活动受限;二是特别程序面临任务合并压力,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会议减半、国家访问缩减、秘书处支持弱化,削弱性别议题关注度;三是条约机构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被迫取消会议,监督效能下降;四是人道项目削减直接损害妇女等弱势群体权利;五是南方国家专家参与受限,人权话语权进一步向北方倾斜,且机制对特别捐款依赖加深,可能影响议题独立性。她强调,预算危机不仅削弱联合国人权体系运作能力,更危及妇女权利等核心议题的可见度与实效性,亟须通过财务制度改革与资源优化措施加以应对。

 

罗艳华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旨在促进人权主流化的机构改革与制度化建设》。她指出,人权主流化指将国际人权标准内化于联合国各机构的政策、项目与实践中,使其成为发展目标与价值核心,并具备可操作性。自1997年安南秘书长启动联合国改革以来,人权主流化成为改革的核心原则与方向,并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关键文件得以不断强化。她重点分析了两项重大机构改革:一是2006年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原人权委员会,旨在提升人权议题在联合国系统中的地位,增强其应对侵权行为的能力,并推动人权纳入联合国各领域工作;二是1993年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其办事处,为人权主流化提供专职机构支撑。这些改革推动了人权从边缘议题转向贯穿发展、安全与治理的主线。她强调,联合国通过制度化建设,包括机构间协调机制、基于人权的发展共识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系统性地将人权嵌入全球治理框架,使人权主流化成为联合国80年制度演进的重要成果与持续方向。

 

何志鹏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与人权概念的演进》。他指出,人权并非线性进步,其发展受民众权利需求与社会资源条件双重制约,可能因财政危机、政治变动等因素出现回溯。联合国自《联合国宪章》起推动人权主流化,显著拓展了人权主体与权利内容。他强调,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文书,推动人权从西方主导的“消极权利”向兼顾“积极权利”的整全体系演进。以英国脱欧为例,若仅狭隘理解人权为公民政治权利,将忽视其对经济、社会权利的实际损害。他提出,理想的人权状态是人的合理需求与社会可用资源之间的动态契合,既需国家积极保障,也需立足现实条件与主流价值。唯有如此,人权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团结、公正与可持续发展。

 

 

分论坛一

 

分论坛一主题为“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与贡献”,其中上半场主题为“国际人权机制与人权标准发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柳华文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研究》编辑部主任曲相霏,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根·坎贝尔,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曰君,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亮,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讲师武文扬,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段君尚,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盛喜进行发言,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钱锦宇主持评议与讨论环节。

 

曲相霏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展》。她指出,联合国在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第一阶段(19451970年),残疾人长期处于“隐形”状态,《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早期核心人权公约均未明确提及残疾人,人权视角尚未形成;第二阶段(19701980年代),联合国陆续通过《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宣言》等软法文件,但仍将残疾视为医学或慈善问题;第三阶段(19802000年)是关键转折期,联合国设立“国际残疾人年”和“残疾人十年”,推动残疾人权利运动兴起,并逐步从“医学模式”转向“社会模式”,即认为残疾源于社会障碍而非个体缺陷。她强调,2006年《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残疾人权利保障达到了一个高峰。此后,联合国持续推动公约落实,并在理念传播、意识提升和制度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梅根·坎贝尔发言的题目为《超越文本:〈世界人权宣言〉对女性平等的启示》。她指出,《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联合国人权体系的奠基性文件,在妇女平等议题上的覆盖较为有限,全文仅三处提及女性:禁止性别歧视、婚姻平等和同工同酬。《宣言》的平等理念主要基于形式平等,强调男女同等对待,但未充分回应性别差异带来的特殊需求,也未涉及当时妇女普遍面临的家庭角色与照护责任等问题。她强调,《宣言》的历史价值仍值得肯定,并提出三点启示:一是尊重前人在历史条件下的努力与妥协;二是承认所有人权文件都受时代局限,应保持对未来的谦逊,采用更具开放性的法律语言;三是理解人权是动态演进的过程,《宣言》的不足恰恰激励后来者推动更实质性的平等,最终促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更具操作性的机制。她总结,《世界人权宣言》对妇女平等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文本内容,更在于它开启了持续反思与进步的对话,提醒我们平等的内涵需随社会变迁不断深化,而坚持希望与行动才是实现真正平等的关键。

 

郭曰君发言的题目为《〈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泥足巨人能否通过联大的窄门?》。他指出,《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由联合国发展权政府间工作组于2023年完成起草并提交人权理事会,后转交联合国大会,但2023年和2024年联大连续两次决议虽提及该草案,却未将其纳入正式审议议程,反映出其面临严峻的政治与法律困境。他分析,《公约草案》在内容上具有“巨人”特征:一是涵盖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自决权、环境权等广泛人权范畴;二是首次将环境权纳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三是扩张权利主体,除个人和人民外,还包括妇女、土著群体等,并明确赋予国家发展权;四是义务主体扩展至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五是设定缔约国国内与国际合作双重义务;六是明确禁止单边强制措施,直指国际关系敏感议题。这些内容集中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诉求,但也加剧了与发达国家的立场对立。他总结,草案短期内难越联大“窄门”,其前景取决于能否在原则与妥协间取得平衡。

 

于亮发言的题目为《国际人权法的绿色化转向及应对》。他指出,国际人权法最初聚焦于免于暴政、言论自由等传统权利,并未关注环境问题。直至近一二十年,因国际环境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危机中显现出局限,人权法凭借其“活法”特性被引入补充性话语体系,推动了人权与环境议题的深度融合。他强调,人权法的“绿色化”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对既有权利进行扩展解释,如将国家不作为导致的气候伤害类比为不人道待遇;二是将环境权视为新兴人权;三是突破传统属地限制,发展域外人权义务理论,并通过工商业与人权框架追究企业环境责任。他认为,绿色化既具积极意义——提升全球对气候危机的关注并强化保护义务,也存在风险——可能被发达国家用于设置绿色贸易或投资壁垒,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他主张应积极引导其正面效应,同时警惕其被工具化,确保人权法的绿色转型兼顾公平与正义。

 

武文扬发言的题目为《从发展权看联合国人权规则与机制的发展》。她指出,《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设立了缔约国会议和履行机制,形式上类似传统人权条约监督体系,但实质上呈现显著差异:监督机制全面采用自愿、非对抗原则,未设强制性报告义务或个人申诉程序。具体而言,缔约国会议仅审议缔约国“自愿提交”的履约报告,且由政治性机构而非独立专家主导,弱化了审查的客观性;履行机制虽可审查权利持有人提交的情况,但仅限于国家未履行“国际合作义务”所致影响,且所发表意见不具指摘性或法律约束力,明确排除个人来文制度。她分析,这一设计反映了发展权对国际合作的高度依赖,也体现出起草者为争取广泛参与而主动弱化监督强度的妥协。尽管评注称其为“创新性”补充,但该机制将成为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中唯一无强制报告、无申诉程序的安排,其实际效力面临学界质疑。她认为,这一模式既凸显发展权的特殊性,也揭示了在南北分歧背景下,人权机制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艰难平衡。

 

段君尚发言的题目为《数字利维坦还是权利守护者?——刑事司法如何以联合国人权规范应对挑战》。她指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正推动刑事司法从“被动反应”转向“主动预测”模式,虽提升效率,却对公民权利构成系统性风险:一是大规模监控消解“个体合理怀疑”原则,侵蚀隐私权并抑制言论自由;二是算法黑箱削弱程序正义,因训练数据蕴含历史偏见,易造成歧视性执法;三是人工智能生成证据挑战传统证据规则,威胁被告人质证权,增加冤错案风险。她提出三项应对路径:一是坚持“有意义的人类控制”,确保司法人员对关键决策拥有最终决定权;二是以“非任意性”原则审查算法干预的合法性,防止基于偏见或不可解释系统的强制措施;三是借鉴“毒树之果”理论,排除因任意算法决策所衍生的非法证据。她总结,联合国人权规范为数智时代刑事司法提供了坚实的价值锚点,关键在于将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程序规则与证据标准,确保技术服务于正义,使刑事司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守护者”。

 

盛喜发言的题目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历史、现状及挑战》。她指出,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人权机制可追溯至二战前,但真正制度化始于《联合国宪章》第71条,并在20世纪60年代后快速发展,冷战结束后深度融入联合国人权体系,通过提交报告、参会发言、设定议程等方式发挥实质作用。她强调,当前参与格局存在显著南北失衡:全球70%活跃于人权领域的经社理事会咨商组织来自欧美;北方非政府组织在议题设置上更强势,且常聚焦南方国家,对本国或资助国监督不足,存在双重标准。她指出,非政府组织参与面临三重挑战:一是法律上缺乏统一定义与国际法律人格,问责与透明度机制缺失;二是政治上部分组织依赖政府资金,自主性受损,加剧地缘不对称;三是伦理上调查方法不规范、结论缺乏透明,损害公信力。她认为,国际社会有必要在保障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探索对非政府组织的规范与问责机制,以实现权利保护与责任平衡的良性发展。

 

分论坛一下半场主题为“国际人权机制的新兴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专家陆海娜主持。西交利物浦大学和谐管理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叶夫根尼娅·基谢列娃,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唐颖侠,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范晓宇,广西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欣怡,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学院)讲师荆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管乐之,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李丹阳进行发言。土耳其中东科技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系教授穆罕默德·奥卡尤兹主持评议与讨论环节。

 

叶夫根尼娅·基谢列娃发言的题目为《可持续治理能否在中国创造股东价值?来自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据》。她通过对中国沪深交易所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实证分析发现,源自西方的公司治理机制虽在西方市场能提升企业价值,但在中国情境下并未显现显著效果。她强调,这一“机制失灵”并非源于价值观冲突,而在于实施逻辑的文化差异:西方治理强调制度刚性与外部问责,而中国更重视关系网络、家庭伦理及内部人利益,导致对“利益相关者”和“企业责任”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同时,现有国际方法论缺乏对东方治理逻辑的解释力,而本土理论尚未形成可操作的体系。她主张,在推动企业落实人权责任时,应区分价值普适性与制度地方性:人权原则可普遍倡导,但具体治理机制需结合本地文化、制度与认知进行精细化设计。她呼吁政府与企业协同探索融合柔性引导与制度建设的本土化路径,以实现人权价值在商业实践中的有效落地。

 

唐颖侠发言的题目为《从边缘到核心:工商业与人权议题在联合国体系中的演进》。她指出,工商业与人权议题历经从边缘试探到核心制度化的曲折发展:早期相关规则因缺乏政治共识或遭工商界和多国强烈反对而失败;21世纪初联合国转向“合作治理”,2011年《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确立“保护、尊重、救济”三大支柱,标志着该议题进入联合国人权机制核心。UNGP作为“软法”,因其在实践中约束力不足,全球南方国家由此推动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工商业与人权条约》。她强调,该议题主流化进程体现了从对抗规制到合作共治、再到制度强化的动态发展,核心在于平衡企业角色、国家义务与受害者救济,以实现人权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切实保障。

 

范晓宇发言的题目为《从人权路径到投资者归责:国际投资法中的气候义务构建》。她指出,当前跨国公司贡献了全球约20%的碳排放,气候追责日益紧迫。尽管基于人权法的诉讼(如荷兰壳牌案)取得突破,但其依赖司法扩张解释,存在“司法造法”风险和适用局限。她重点分析国际投资法这一新兴追责路径:传统投资仲裁机制被批评为“向污染者付费”,因投资者常以东道国气候政策为由索赔,将治理成本转嫁给公众。但近年趋势显示,东道国开始利用同一机制提出反诉或抗辩,要求投资者承担气候责任。她系统梳理了投资条约中三类投资者气候义务:一是依从性义务;二是约束性义务;三是软性义务。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投资被认定为非法而丧失保护、东道国成功反诉获赔、仲裁庭削减投资者索赔额等。她强调,人权路径与投资法路径各有优势与局限,二者可互补推进。国际投资法正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与仲裁实践,逐步将“污染者付费”原则嵌入跨国投资治理,为落实企业气候责任提供更具执行力的制度工具,尤其回应了全球南方对公平气候治理的诉求。

 

王欣怡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视角下美国单边制裁的规制争议研究》。她指出,近年来美国单边制裁不断升级,引发国际社会对制裁合法性和人权影响的严重关切。她认为核心争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美国以“效果原则”扩张域外管辖权;二是次级制裁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第三国。她强调,美国单边制裁在目标上常以人权为名行地缘竞争之实,手段上具有选择性和双重标准,结果上系统性破坏国际司法独立,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她指出,现有规制体系存在三大疏漏:一是规则碎片化、约束力薄弱;二是次级制裁引发“过度遵守”;三是受害者缺乏有效救济渠道。为此,她提出:一是推动《制裁、合规和人权指导原则》等软法落地,并探索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二是以技术赋能构建国家、区域、国际三级救济网络,创新争端解决机制;三是倡导全球制度性权力再平衡,提升全球南方国家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荆超发言的题目为《国家安全是否会终结人权——ICCPR中的权利限制条款》。他指出,“免于恐惧的自由”作为罗斯福“四大自由”之一,在战后国际人权体系中并未被确立为独立权利,而是转化为ICCPR中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权利的合法性依据。他强调,随着国家安全概念从传统领域扩展至非传统领域,其模糊性和扩张性引发两大担忧:一是人权可能被任意限制;二是缺乏清晰、可预期的法律定义。他分析,ICCPR通过三项条件约束国家安全对权利的限制:一是须有法律依据;二是理由须属于公约明示范围;三是必须满足必要性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是核心,要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严格平衡,避免以轻微安全利益为由实施过度干预。他总结,国家安全并不必然终结人权,关键在于通过法律明确性、严格比例审查和程序正当性,防止其成为侵蚀基本自由的工具,确保人权在安全话语下仍具实质保障。

 

管乐之发言的题目为《单边强制措施对发展权的影响及其应对》。她指出,单边强制措施被频繁用作政治工具,严重侵害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实证显示,受制裁国家99%为发展中经济体;制裁理由常以“人权”“民主”等价值观包装,实则服务于地缘政治目的。她认为,单边制裁在法理层面违背《联合国宪章》多边主义原则,缺乏国际法授权,且与全人类共同价值相悖。尽管国际判例多认定其非法,但执行机制缺位致其长期存续。为此,她提出四重应对路径:一是强化联合国安理会与人权理事会的法治化监督,建立发展权损害评估机制;二是推动发展权上升为强行法,完善反制裁国内立法与区域阻断机制;三是动员非政府组织开展独立监测与人道救济;四是构建替代性发展体系。她强调,单边强制措施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关乎全球公平与人类共同未来的治理危机,唯有坚持多边主义、捍卫发展权,才能真正实现包容、公正的国际秩序。

 

李丹阳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草案中“受害者”的认定》。她指出,“受害者”定义是条约谈判的核心争议之一,直接关系到救济对象的识别与权利实现的有效性。她梳理了四大争议焦点:包括概念选择、适用范围、损害类型与程度、主体资格。她提出,一要坚持“受害者”定义的法律明确性,确保救济制度可操作;二要适度界定范围,主张限于跨国商业活动、采用概括性损害表述,并反对设置“严重损害”门槛;三要防止主体资格过度扩张,支持纳入直系亲属,但反对纳入救助者或未经证实的“声称受害者”;四要对宣示性条款持审慎态度。她强调,科学界定“受害者”是平衡权利保护与制度可行性的关键,唯有在规范清晰与实践可行之间取得平衡,才能使工商业与人权条约真正成为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的法律工具。

 

 

分论坛二

 

会议分论坛二主题为“人权普遍性的全球和地方视角”,其中上半场主题为“人权普遍性的全球视角”,由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佑武主持。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欧洲科学与艺术院院士皮特·赫尔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黄金荣,土耳其中东科技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系教授穆罕默德·奥卡尤兹,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朱元庆,爱尔兰科克大学学院教授乔·芬纳蒂,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国际战略研究院副教授吴昊昙,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殷晨进行发言,西交利物浦大学和谐管理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叶夫根尼娅·基谢列娃主持评议与讨论环节。

 

皮特·赫尔曼发言题目为《多极化的一根支柱——权力在人权发展中的作用》。他指出,需以动态、关联的全球视角重新审视人权的普遍性。联合国的成立最初是为了抵制某种特定的人权观念,即二战后由西方主导的、以资本主义现代化为单一范式的人权观念,该观念隐含着霸权国家既推动他国发展、又让他国维持从属结构的矛盾。历史上,权力中心从意大利城邦向美国的迁移揭示了多极化的本质,即经济结构变迁驱动政治与法律关系重塑。当前,民族国家与人权的传统联结正被掏空,我们需以“量子纠缠”的视角看待全球互动。他指出,我们必须在复杂、多极的世界中重新定义人权,面对新兴力量崛起,人权应超越个体主义框架,强调集体权利与全球正义,推动构建以权利为本、真正包容的全球社会。

 

黄金荣发言题目为《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看南北人权观念差异》。他认为,尽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旨在以普遍性、客观性方式审议人权问题,但其决议投票情况清晰地揭示了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权观念与意识形态分野。这种差异在“一般事项”表决中尤为突出,表现为在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国际秩序、发展权等核心议题上的立场截然相反:南方国家普遍强调集体权利、发展权及国际合作,反对人权政治化;而北方国家则侧重个体自由与国别审议等监督方式。他强调,尽管人权理事会多数决议仍能协商一致通过,但南北之间的深刻分歧表明,人权政治化仍是常态,构成了人权理事会未来运作的主要挑战。

 

穆罕默德·奥卡尤兹发言题目为《道德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他认为,普遍主义并非抽象概念,人权领域的普遍主义意味着为社会正义而奋斗。他辩证地分析了文化相对主义的作用,认为在反殖民等历史斗争中,强调文化特殊性具有进步意义;但在当今语境下,如德国穆斯林父亲要求女儿不与男生同泳、土耳其为难民设立纯女性医生诊所等案例中,这种将文化自主权上升为“人权”的做法,实则可能瓦解性别平等等长期奋斗所取得的普遍成果。他强调,必须审慎界定文化尊重的边界,文化多样性不应与社会正义的普遍斗争相混淆,人权与文化特殊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层级,普遍权利原则应居于优先地位。

 

朱元庆发言题目为《机遇与挑战:多极化与文化多样性背景下人权普遍性原则再思考》。他指出,在多极化与文化多样性背景下,人权普遍性原则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被少数西方国家异化为政治工具,推行霸权主义;另一方面部分国家将文化多样性与人权普遍性对立。他强调,正确的路径是在普遍性与特殊性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即以人的尊严和全面发展为“灵魂”,同时尊重各国基于国情的选择。为此,第一,我们要坚持对话而非对抗;第二,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第三,将发展权置于人权保障的优先位置;第四,坚决反对双重标准。他提出,世界各国应携手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推动全球人权事业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贡献力量。

 

乔·芬纳蒂发言题目为《实现社会经济人权的障碍:住房问题案例》。他系统剖析了住房权作为社会经济权利面临的独特挑战。住房在前期投入、家庭支出占比、持续消费和稳定收益四个维度上具有独特性,这使其既易被资本化和金融化,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投资标的,也为非营利性的“成本租金”住房体系模式创造了条件。尽管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适足住房权的内涵,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引发了四项关键的批判性回应:一是对住房权内涵“不够清晰”的质疑,实际上住房权的抽象性是在普遍规范与地方条件的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选择;二是对“极简主义”或“最高纲领主义”的指控,基于南非或芬兰等国家的宪法实践,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住房权并未导致司法“越权”,而是为特定群体建立了基本的保护底线;三是对盈利性住房体系中住房权的实现方法“缺乏现实性”的批评,可通过提出改革方案,并在现有体制内部或体制外推动变革;四是政治意愿参差不齐的问题,可通过综合运用社区发展、选举活动、政策倡导和战略诉讼等方法,重新定义住房权的内涵、探索其实现方式,从而推动住房体系更接近实现住房权这一基本人权目标。

 

吴昊昙发言题目为《全球南方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范式重构》。她提出,随着西方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呈现战略收缩、全球南方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领域话语权和机制建设上取得显著进展,以及全球科技革命对全球人权治理格局带来冲击的背景下,全球人权治理格局正经历深刻重构。西方基于特定历史背景的“普世价值”理念在实践中日益显现其局限性,突出表现为地缘政治优先和将人权工具化的“护霸工具性”,严重削弱了其合法性。与此同时,全球南方国家在话语体系上实现了重要创新:平衡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强调发展权与人权的结合、主张在主权框架内渐进实现人权。尽管全球南方国家在人权治理范式重构上依然面临内部地区间张力与外部体系性制约两大挑战,但通过内部协调、能力建设、“跨区协同”以及数字协同等方式,正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范式向更加包容、公正的方向发展。

 

殷晨发言题目为《人权普遍主义的建构与再建构》。他系统梳理了人权普遍性概念的建构历程与当代挑战。他认为,西方将自身模式包装为“普世价值”的一元论观点与非西方国家通过挖掘多元理论资源的多元论观点之间的竞争,体现了人权普遍性概念之中的隐性张力与非西方国家的相对妥协。在此背景下,作为当代中国人权标识性概念的人权普遍性原则实现了关键突破,在批判西方一元论的同时,为构建更具包容性的人权共识提供了创新性理论路径。

 

叶夫根尼娅·基谢列娃在评议与讨论环节提出,本次讨论围绕人权普遍性形成了以下核心要点:第一,如何理解人权普遍性概念以及使用哪种有效工具才能够落实人权普遍性,关键在于推动权力从“禁止与干涉”转向“创造与赋能”,从“选择性”应用转向真正的“普遍性”落实;第二,当前讨论不仅是日常会议议程的一项,更是一场宏大的理论与历史运动。从社会经济学、住房权到循环经济等具体视角,都在推动对人权普遍性的认知变革;第三,人权认知的斗争既存在于群体之间,也存在于群体内部。比分歧本身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确理解南北方及内部的差异,这对推进人权事业至关重要。第四,人权和人权的普遍性,可以在不同的领域得以运用和解读。一方面,人权普遍性可作为政治工具被强权国家用于干涉他国;另一方面,其也可成为不同文化间解决争议的交流工具,这就是文化多样性和普遍性的真谛。

 

分论坛二下半场主题为“人权普遍性的区域与国家视角”,由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欧洲科学与艺术院院士皮特·赫尔曼主持。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佑武,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钱锦宇,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新平,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黎娟,南非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高级研究主管克里什·切蒂,赣东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盖弟,江西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弗兰西进行发言,爱尔兰科克大学学院教授乔·芬纳蒂主持评议与讨论环节。

 

陈佑武发言题目为《维护国家安全 促进人权保障》。他系统阐述了中国语境下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辩证关系。首先,从历史维度看,基于抗战等惨痛教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维护国家安全是促进人权保障的重要基石。其次,从当代实践出发,强调中国通过维护国家安全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实现了8亿人脱贫,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再次,中国的国家安全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依归,反对将其政治化、武器化,国家安全要以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为出发点。最后,他强调,要在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坚持和弘扬正确人权观,突破“人权高于主权”的二元对立,开创人权保障与国家安全协同推进的新范式。

 

钱锦宇发言题目为《中国人权文化主体性的三重内涵和五个特质》。他系统阐述了中国人权文化主体性的核心要义,指出在全球化与本土化交织的背景下,确立自身人权文化主体性是实现人权文化自信的根本。这一主体性包含三重内涵:一是人权文化的独立自主性,即坚持人权道路与治理模式的自主选择,保持人权精神独立与人权文化平等;二是人权文化的认同归属性,通过文化自觉与实践成效,形成国民对人权文化的集体认同;三是人权文化的传承发展性,在继承民本主义、法律平等观等优秀文化基因的基础上,实现人权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国人权文化主体性的特征则表现为:独立自主、创新发展、开放包容、反思批判以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建构性,共同塑造了既植根中华文明、又面向世界的人权发展路径。

 

张新平发言题目为《“四个共同倡导”的中国贡献与人权意蕴》。他阐述了中国提出的全球文明倡议在推动人权文明进步方面的重大贡献。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用“四个共同倡导”为全球人权治理指明方向,为人类人权文明繁荣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具体而言,首先,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为全球人权治理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倡导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各国携手推动人权文明进步提供理念指引。再次,倡导重视传承和创新为不同人权文明永续发展注入不竭动力,推动各文明在保持主体性中吸纳时代精华。最后,倡导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为人类人权文明繁荣进步标注有效途径,通过对话互鉴促进人权文明共同进步。

 

黎娟发言题目为《中国生育权实现路径的全球治理意涵》。她认为,在全球第二次人口转型背景下,中国的人口治理策略完成从数量控制向结构优化的深刻转变。这一转型旨在保障个体在行使生育权时,不仅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还能获得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和社会服务的全面支持。她提出,通过构建和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中国正在重新界定生育权的内涵及其规范功能,推动国家责任由传统的生育控制转向履行“尊重—保护—实现”的三重生育保障义务。中国人口治理转型中的生育权实现路径,为中等收入国家落实联合国人权公约第2条第1款中“渐进实现”与“资源限度”条款,提供了可承受、可复制的人权保障范本和中国方案。

 

克里什·切蒂发言题目为《超级智能竞赛:为非洲构建公平未来》。他系统阐述了全球人工智能超级竞赛背景下,人工智能(AI)对非洲产生的双重影响。他认为,非洲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所需矿产供应中扮演关键角色,但同时也面临数字贫困、能源短缺及殖民时期遗留的价值掠夺模式等困境。例如非洲原材料在海外精炼后产生指数级增值,而当地矿工则面临系统性健康风险、童工问题及冲突资金支持问题。他主张可借助金砖国家(BRICS)机制(如中国—金砖国家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倡议),推动非洲向工业化、技术转移、区域价值枢纽及可再生能源驱动的计算基础设施转型。他强调,需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健康标准,以确保人工智能红利能够惠及非洲社区,而非进一步加剧现有不平等。

 

盖弟发言题目为《〈阿拉伯人权宪章〉国际公约》。他的发言聚焦于《阿拉伯人权宪章》基本原则的差异及其与国际人权文书的关系,探讨了这些框架的兼容性,并评估穆斯林国家在恪守伊斯兰法的同时能否维护国际人权标准。他指出,许多法学家和学者认为,伊斯兰法与人权普世化存在冲突,尤其在死刑、宗教自由和性别平等领域。然而,他主张将人权概念融入伊斯兰法框架内而非将其视为外部或不相容的概念能更有效地调和这些差异。

 

弗兰西发言题目为《联合国80年与非洲区域人权机制》。他认为,非洲区域人权机制植根于乌班图哲学,在联合国框架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保护体系。《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创新性地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相结合,确立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非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和联合国协同作用主要围绕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联合专题倡议以及资源动员三方面,包括提升申诉处理能力、降低外部依赖等。然而,机制仍面临决议执行不力、公众认知不足、投资者问责缺失等挑战。未来需建立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宣传、推动程序协调、制定投资者问责议定书、设立可持续资金,以构建更加完善且由非洲主导的人权保护体系。

 

乔·芬纳蒂在评议与讨论环节总结了三点建议。第一,避免把人权话语武器化,在任何场合都应尽量保持对话的建设性。第二,避免论述简单化。在探讨西方思想传统时,不应将其简化为单一观点或仅视为对资产阶级自由的辩护。西方思想底蕴深厚,除马克思、恩格斯外,还包括众多批判性思想家,应力求全面、周全。第三,避免在阐释观点时运用过于简单化的二元对立表述。例如应避免使用“北方”、“南方”这类过于简化的二元对立表述,这种划分方式虽便于速记,但过度使用会失真。例如,爱尔兰作为英国前殖民地及独立后的后殖民国家,就难以被简单地归入此类框架。

 

 

闭幕式发言

 

闭幕式环节,由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毛俊响作《国际人权机制的80年:发展脉络与未来走向》总结。他将联合国人权机制80年的发展脉络概括为“一条主线、两套体系、三大基石、三种职能”,即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发展始终围绕着人权普遍化的主线,形成了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和以人权公约为基础的两套相互补充的体系,建立在多边主义、共同价值和文明互鉴三大基石之上,最终在制定与发展人权标准、监督各国实施人权公约、能力建设三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强调,对人权价值的共同追求是人权普遍化运动在国际社会蓬勃开展的思想基础,而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则是人权普遍化运动在国际社会持续前行的现实动力。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可以得出应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以提升国际人权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共识,通过加强不同监督机制间的协调,推动建立跨公约的条约机构,最终以减少人权议题的政治化操弄。

 

会议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人权”的美好愿景中落下帷幕,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共同期待在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与恒久性的指引下,持续深化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与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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