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杰,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摘要: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包含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 宪法在人权保障中具有重要作用、法治建设是人权保障的关键、政法队伍建设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基础等核心要义,是马克思主义人权与法治关系学说的重要理论突破,具有政治性与法治性有机融合、价值目标与实现路径双向结合、内容丰富与逻辑严谨整体协调的鲜明理论特色。贯彻落实习近平这一重要论述,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法治在加强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联动,以开放的视野充分借鉴国际法治经验和现代人权思想,促进我国人权法治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关键词:人权;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法治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并将其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了具体的“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改革目标,可见法治与人权一体两面、不可分割,法治以尊重人权为价值目标,人权实现则有赖于法治的有力保障。
在《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习近平总书记重点论述了“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这一重要论述集中阐明了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性,是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的核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法治与人权密切关系的升华拓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试从学习理解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的理论品格出发,进而探讨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实践要求,并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人权法治保障建言。
一、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的核心要义
在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习近平总书记在九大方面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行了重要论述。①其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居于第八方面,论述内容占全书篇幅的14%。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以“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为主题的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以下简称“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又就人权法治保障问题作出了重要论述。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的核心要义,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 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一条以法治为准绳的道路。[2]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鲜明指出要“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3]。“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权利得到落实。”[4](14)对于法治与人权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5]在人权法治保障的问题上,需要把权利保障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结合起来。“我国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3]
(二) 宪法在人权保障中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人权保障条款进入宪法,实质上就是倡导用宪法和法治保障人权,促进人民幸福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4](13)可以说,对于公民人权的总体范围和具体内容,应当通过宪法予以明确规定;公民人权不可侵犯的地位,需要依靠宪法予以宣示。[6]人权是宪法核心价值的体现,宪法有权威,则人权有保障。[7]从人权的视角来看,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人权范围涉及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极为广泛。②对此,习近平指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中,宪法发挥了根本性与基础性作用,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8](135)
(三) 法治建设是人权保障的关键
法治建设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习近平强调,必须通过法治建设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3]
具体来看,就科学立法而言,立法是实施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习近平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233)因此要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水平,实现有法可依。就严格执法来说,行政执法与公民的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执法是以法治保障公民人权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9]“行政执法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体现我们的执政水平。”[4](221)习近平指出,要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一方面,“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重视司法不公对于公民人权的侵害,“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3]习近平高度重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和关键作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0]“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1]
习近平指出,要注重在法治建设重点领域促进人权保障。例如,在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面,“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2](29)又如,针对民法典实施的重大问题,习近平特别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13](583)“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13](584)再如,针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进而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问题,习近平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4](254−255)
(四) 政法队伍建设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基础
政法队伍建设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归根到底需要依靠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政法工作人员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促进人权法治保障制度的落实。习近平高度重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对于促进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作用。他深刻地指出,政法队伍在人权保障中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政法战线的同志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8](140),因而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4](54)。有学者指出:“腐败活动对人权的破坏是全方位的,即滥用权力必然直接和间接侵害特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14]因而,立足人权法治保障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政法领域的腐败行为发生。对此,习近平指出:“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4](57−58)加强政法队伍反腐败工作刻不容缓,习近平指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4](166)
二、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的理论贡献
无论中外,法治与人权均是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领域中无法绕开的重要问题。厘清政治思想史上人权法治关系论述中的理论脉络,有利于理解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达到的前所未有理论高度。习近平关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的理论贡献,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准则,吸收中华传统文明中的和谐民本思想,并批判地吸收西方法治文明,从而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 西方的人权观与法治思想的发展
在西方话语体系中,人权与法治的纠缠关系由来已久。西方法治观念滥觞于古希腊文明。亚里士多德在否定柏拉图人治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普遍服从良法”的法治观念:“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5]与之相对,“普遍人权的概念,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则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个性解放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并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价值概念”[16]。在西方文明史上,启蒙思想家如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以天赋“自然权利”的学说为近代人权学说奠基。例如洛克即指出,人权概念来自自然状态的权利衍生。所谓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17]。
西方历史上人权与法律的联姻始自资产阶级革命后的立法活动。1776年,在独立战争中,美国率先将“天赋人权”写入《独立宣言》;1791年,在法国大革命中,法国将“天赋人权”写入宪法,开创了以根本大法保障人权的先例,并为各国效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与法治进一步紧密联系,以法治保障人权成为各国的普遍呼声。1942年,《联合国宪章》首次在国际文件中明确宣示人权。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更是对人权作出详细规定,并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人权应当受法律的保护。③直至今日,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人权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话语,也成为了人类行为的共同尺度。一个国家对待人权的态度,已经成为了衡量该国文明与否、正义与否的终极尺度。”[18]
可见,西方历史上将人权与法治统一论述是重大的理论贡献,但是,西方历史中没有指出人权与法治不可分割地统一于社会发展,统一于人类生产力的进步,而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法治关系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及其在中国革命与建设中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最大区别是反对虚妄的天赋人权论,反对人权来自自然权利的思想,而是认为人权是通过革命建设争取和获得的,是历史的、阶级的、社会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给予肯定,同时也对其否定人权的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进行了彻底批判。”[3]马克思关于人权与法治关系的论述是在对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思想现实批判的基础上展开的。在马克思看来,“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19]马克思反对所谓资产阶级抽象的、普遍的人权观念,认为应当从现实生活和物质基础出发理解人权。列宁则更加鲜明地指出:“人权与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相互依存、相互发展。”[20]
在中国革命建设实践中,人权与法治问题更具有本土性和特殊性。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人权的取得在人不在“天”。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针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错误观点,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人赋人权”思想。在毛泽东看来,人权的取得在人不在“天”,在阶级社会,人权只能靠斗争获取。1965年12月21日,毛泽东在同艾思奇等人谈话时明确表达了这样的思想:什么“天赋人权”,还不是“人赋人权”。我们这些人的权是天赋的吗?我们的权是老百姓赋予的,首先是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赋予的。[21]可见毛泽东同志在人权来源问题上,与资产阶级作出了泾渭分明的界分。当然,在人权与法治的问题上,毛泽东同志也非常重视运用法治的方式保障人权。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十分重视发挥法制建设对人权保障的功能作用,并主张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权。1931年,毛泽东在江西苏区担任苏维埃主席时主持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通过法律方式对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保障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实现了。”[2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高度重视人权司法保障,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死缓制度的设想,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罪犯生命权发挥了重大作用。④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以极其务实的态度对待人权。1985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23](125)对于人权与法治的关系,邓小平深刻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权实现的前提,而法制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外国的负责任的政治家们也会懂得,不能让中国乱。什么人权、民权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23](361)邓小平多次强调:“你闹资产阶级自由化,用资产阶级人权、民主那一套来搞动乱,我就坚决制止。”[23](364)“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23](189)在邓小平同志看来,法制的重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进而促进经济建设,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权的实现。
江泽民同志高度重视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受人权,他指出:“中国政府一贯依照宪法保障各民族的权利和利益。”[24](53)“我们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受人权和民主自由权利。”[24](5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为了促进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24](56)。胡锦涛同志同样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25]。
综上,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人权法治关系的论述是唯物的、辩证的,强调人权法治问题的阶级性、物质性,强调立足本国国情发展法治和保障人权,而这构成了当代中国“正确人权观”的根本底色,也是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最重要理论基础。
(三) 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理论突破
在批判地吸收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础上,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底色,实现了人权法治关系论上的新发展新高度。从历史上有关人权法治论述的理论脉络来看,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是开放包容的。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充分借鉴了西方思想家的有益养分,特别是遵循了《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人权法治关系密不可分的普遍观点。当然,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更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基本底色。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不同于西方抽象论述的人权法治思想,而是根植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毛泽东、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的人权法治观一脉相承。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主张人权与法治统一于经济社会发展,统一于生产力水平提升,特别是将人权法治关系论建立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之上,建构于中国式现代化实现过程中,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和显著的实践性。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水平有力提升的实践总结,是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基础。囿于历史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法治早期实践阶段,法治与人权基本上处于分离状态。[26]改革开放以来,虽然邓小平同志对人权与法治的问题有所论述,但总体还是将法治与人权分离开来。人权与法治一并论述始于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布,而其发展则是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与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自“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后,理论界出现了研究法治与人权关系的热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按照“五位一体建设”的高度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推进人权保障,致力于推进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全面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这些伟大实践有力提升了人权保障水平,也成为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实践来源基础。
同时,中华传统文明中的和谐民本思想也构成了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文化基因。在人权法治关系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主张发扬中华文明优秀基因,构建自身特色人权理论。中华文明以“和文化”为基本特征,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主张“和为贵”;中华文明包含着浓厚的人本主义情怀,与法治保障人权的基本宗旨相契合。可以说,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是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也是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重要文明基因。主张和谐包容,以世界大同为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重要文化特质。
三、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的理论特色
习近平加强人权法制保障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习近平一贯高瞻远瞩的政治智慧和坚定不移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情怀,体现了习近平结合世情国情党情对人权、法治等重大命题的深沉思考,其内容内在统一、严密完整,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
(一) 政治性与法治性的有机融合
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和严谨的法治性。鲜明的政治性体现在其理直气壮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立场,实事求是地立足本国国情推进人权发展。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27]“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28]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中国的人权发展,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9]。习近平更要求,中国的人权建设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12](288)。“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30]可见,人权的政治性体现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本国国情,选择走适合自己的道路,实实在在地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增强。
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严谨的法治性,体现在其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历史经验的深沉总结,是遵循法治规律和法治本质的深邃思考,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洞察。人权的法治保障,其本质在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异化,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切实实现,这最契合法治的本义,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真谛。对此,习近平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4](14)人权的法治性更体现在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中人权与法治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就是法律维护人权,人民尊重法律。“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29]
(二) 价值目标与实现路径的双向结合
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体现出价值目标与实现路径的双向结合。关于人权法治保障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指出,人权与法治是一体两面的,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29]法治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法治的作用在于巩固国家政治制度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三者构成了人权得以实现和发展的根本前提;而法治运行的目的则是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可以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现良法善治,从根本上为人权发展提供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和物质文化条件。[31]因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过程中,人权与法治必须并行不悖,同时推进,二者不可偏废。
关于人权法治保障的具体实现路径,习近平指出,我国人权保障还存在不少问题。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性大、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挑战。[32]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3]因而科学的人权与法治关系的实现还必须注重具体路径的设计。首先,人权发展必须符合本国国情,走适合本国的道路。概括来说,中国实现人权的路径就是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中国国情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走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33]其次,应当采取人民群众认可的方式推进人权的法治保障。人权法治保障的理想状况是人权与法治的双向良性互动,确保法治尊重人权,人民信仰法治。最后,人权法治保障必须聚焦解决现实突出问题,并以改革的方式来实现。改革是推进中国发展的关键一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中国式现代化蓝图变为现实,根本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34]。从人权的法治实现方式来看,就是“要深化法治领域的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
(三) 内容丰富与逻辑严谨的整体协调
就具体内容来说,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包括法治保障、宪法保障、法治建设、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四个方面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人权法治关系的重要内容,因而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层次清晰、内容丰富。其中,法治保障是统领;宪法保障居于首要地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的法治建设内容衔接、前后相贯,构成了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主体部分;队伍建设则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实现基础。四个方面的内容互为支撑、整体协调,体现了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内容上的丰富性。
就内在关系而言,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体现了人权与法治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各部分内容关系协调、逻辑严密。一方面,人权与法治具有共同的理论逻辑,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充分借鉴世界文明,立足中国国情推进发展;另一方面,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在强调人权法治保障必要性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宪法保障的特殊作用,以法治建设各环节的配套实践实现人权保障,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反对司法腐败,防止权力滥用,这些方面的重点内容逻辑契合、完整协调,体现了用法治宣示人权地位、确立人权范畴、禁止人权侵犯、设定人权救济的逻辑体系[35],实现了法治与人权重大命题论述中内在关系的严密协调。
四、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的实践要求
毛泽东同志指出:“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36]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显著特征。习近平人权法治关系论的实践展开体现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环节衔接配套,体现出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鲜明的实践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党全国认真贯彻习近平关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以人权保障为重心实现法治理念转变,以法治建设为主体实现人权法治保障,以改革为动力实现人权法治保障效果提升,以政法队伍反腐败夯实人权法治保障基础,形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生动实践,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人权保障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当前贯彻习近平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重点需要抓好如下几个方面。
(一) 进一步重视发挥法治在加强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的问题。”[37]“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9]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应当进一步重视和高扬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彰显人的价值和尊严。特别是应当更加深刻地认识法治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从法治实践入手,以人权保障为目标,更好地贯彻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与法治相结合的互动实现道路。
(二) 在经济社会现代化整体发展中更好地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38],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是我国在人权发展问题上的根本道路选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取得了社会生产力极大解放、人民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极大丰富的巨大进步,这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基础,也是我国在人权发展道路上根本自信的来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8](22)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我国的人权法治保障事业要坚持走自己的道路,在经济社会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发展法治、实现人权。换言之,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不是要哗众取宠,博得西方的喝彩,而是要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往前推进。
(三)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一体联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应当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4−5)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不仅要提高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质量,而且要促进法治建设各环节的一体联动和配套协调。立法不仅要注重法制健全,更要注重前瞻引领;不仅要注重单行立法,更要注重各种法律之间的配合协调。执法既要坚持目的正当,更要注重手段适当,不能出于维护秩序的目的,任意限制和克减公民人权,即使需要限制公民人权,也应当遵循最小限度和最小比例原则,同时应当杜绝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行政不作为、行政滥作为等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司法通过矫正正义实现人权救济而为社会构筑理性与公正的底线。[39]当前应当在刑事司法重点领域中促进人权保障,进一步遵循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切实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制度,防范冤错案件发生;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司法保障人权,促进实质正义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按照全会要求,尽快研究形成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司法要一体联动,实现轻罪涉罪人群数量的下降和轻罪附随后果严重性的降低。在守法环节,则应当注重在全社会弘扬法治信仰和人权理念,以人民对法治的信仰促进人权理念的发展。
不仅如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还要协调推进。例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应当以行刑衔接为引领,协调衔接,配套实施;司法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以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的创新运行,推进司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在执法司法各环节,应当结合“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弘扬法治观念,推进全民守法。
(四) 内外协调整体联动推进人权法治保障
人权发展需要全社会各环节各方面整体联动。对我国法治建设各环节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情况应当进行系统检查和综合评估,以找出问题,为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树立人权发展目标。同时,可以配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更好地坚持制定并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做法,确立目标,持之以恒地推进人权法治保障水平的提升。
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展现了全球人权治理改革的中国智慧,应当提升其在全球治理中的“体系影响能力、规范生成能力、规范实施能力,持续提升、塑造世界人权话语体系和国际人权规范秩序”[40]。同时,实践贯彻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也需要在坚持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基础上,以开放的视野充分借鉴国际法治经验和现代人权思想,促进我国人权法治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五、结语
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极其密切。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准确界定了二者不可分割、互为依托的密切联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重要组成内容,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领袖情怀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价值追求清晰可见[41]。全党全国进一步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并全面贯彻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重要论述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