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习根教授 |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作者: 时间:2017-12-03 点击数: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权保障

汪习根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发展权高级咨询专家。
            非常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提供这样一个跟大家学习的机会。我跟大家分享一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权实现问题。
           我的第一个观点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权目标共识。这是中国对国际关系发展提供的中国方案,习近平同志在2015年9月份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重点提出来的。从和平发展的世界主题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应当聚焦于发展权,实际上有三个共识:首先是概念共识,发展权是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共同人权目标,是发展中国家为人类共同体做出的人权概念上的重大贡献,当然这不是中国提出来,但是中国对这个概念的建构与拓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1970年,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法院的一次演讲上,时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首次提出这个概念。然后,不到十年的时间,联合国在1979年通过一个关于发展权概念的决议,把这个概念作为人权家族的一员正式确立下来。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通过这个宣言之后,一致致力于寻求实现发展权的方式与路径。在跨世纪的历史关头,世界首脑会议提出了一个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设定了八个发展目标,它是人类社会能够达到最低限度的共识。这个目标设定的15年的时间,虽然实现了不少目标,但非常不理想。所以在2015年提出了后一个15年的发展目标。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序言里面就谈到这个议程就是为了实现人权,“包括发展权”。“包括”这个用语很有意思,和中国不一样,我们是把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而不是“包括”。然后提出了17套发展目标,每一套又包括若干个子目标。每一个目标都同人权有关系,和发展权有关系。这是国际社会近30年概念上的共识,它是没有变化。在中国,刚才李先生也谈到了,我们把它当作一项基本原则,这个与国际社会不一样。国际社会不承认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认为所有人权同等重要。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则不一样,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理所当然,切合实际。
          联合国是一个全球组织,需要妥协。但是我们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把它分解为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并且在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连续三个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里确立了这个概念,提出保障“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十九大提的是“全体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也就是用15年,充分实现平等发展权。第二阶段是从2035年到2050年,再用15年,实现现代化,建成现代化强国。这意味着一个人权强国的兴起。这是中国对世界的承诺,也是与世界的一个共识。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权是全体国人以至全人类的共同需要,它绝对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
          其次在内涵上的共识。《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明确强调了发展权的概念是什么,即全体人类和每一个人有权参与、促进与享受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由此实现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它有四个维度: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和文化发展权。后来因为提出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就致力于实现发展权的可持续化。在中国,提出的“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它作为实现发展权的一种路径和战略,强调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共同建设,为实现发展权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我们在上世纪,就提出了五个发展权利,揭示了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可持续发展权的发展权内涵。我们与国际社会也有一些互动,包括给联合国提出了相关的咨询报告和建议。这里面也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包括我们一些学者对这个概念还是不太愿意接受。我们有些原创的东西,我觉得还是应该去做一些交流讨论。这是第二个在内涵上共识。
      第三个在实践上的共识或现实共识。不能局限于概念,还是要着力解决现实的发展难题。那么这个现实问题可以说是国际社会现在最要紧的事情。除了冲突和战争,其实更重要的就是发展问题。贫困、医疗卫生保健、母婴安全、食品安全、住房、最低生活保障、教育和环境问题,应该说是目前全球最头疼的事,但这些问题也是中国目前最头疼的事,它不光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所以我们现在也是致力于解决这些方面,这几十年来有目共睹。所以,人类要实现发展,必须认清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形成共识。这个是目标共识。从依据上来说,我想主要体现为四句话,第一关于它的价值理念,认证依据是什么?这个在国际社会各个国家至少表面上都不反对,现在没一个国家反对。记得在通过宣言时,只有一个国家投反对票,几个国家投了弃权票。这些国家现在他们也不反对了,至于内心是不是承认,那是另外一回事。国际社会提出要改变现有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旧秩序、形成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秩序已经很多年了。通过了关于这个方面的一些决议,试图伸张全球的发展正义。中国提的社会公平,从原来的形式公平,到现在的社会公平,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三大公平体系,实际上是从形式到实质公平的重大转变。第二,从这个主题上来看,国际社会提出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其实,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这个定义,中国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了。管仲最早提出“以人为本”,现在中国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人本主体地位的发展原则,无不彰显了人权的价值,为人类共同体贡献了人权的思想价值,构成联合国倡导的人权的一个思想的源头。第三是人类的发展理论。马列主义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已经是一个理论,强调把人的全部本质还给人本身,就是人类的潜能的充分释放和全面自由的发展。第四个是国际社会强调走出发展的困境。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到了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人们具有不断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必须消除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那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多种思路,但权利的思路可能更重要、更能鼓舞人、更有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当然这个从发展权的实现方案上讲,还有待进一步达成全球共识。现在更多地强调一种整体主义的进路或单纯政策式的解读,其实,要保障发展权得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充分落实,应该实现“三化”:第一个是量化,使之可以考核、可以评估。第二个是硬化,从一个单纯的宣言、决议精细化到具体的可操作的行动纲领和法律规范。第三个是强化,也就是强调可以司法救济,由国家的法治强力来保护。比如劳动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机制、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机制,这个可以很好地约束公权,很好地解决对于欠发达的弱势主体的权利的保护。我的发言到此结束,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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