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形成的立场和主张,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参见沈春耀:《加强人权保障法制建设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际司主编:《中国人权新成就(2012~2017)》,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15页。]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人权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和显著进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平等权等各方面权利,在宪法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在法律实施中得到落实和发展,从“纸面上的权利”真正成为“行动中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人权保障理念更加先进鲜明,人权保障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备,人权保障道路更加明确坚定。
70年来人权保障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高度一致性,充分体现出我们党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心和使命;70年来人权保障立法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实践中,展现出我国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国力日益强盛的社会主义优越性;70年来人权保障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书写了一部波澜壮阔的人权发展史、保护史,不断发挥出保护人民群众权利、发展人民群众权益的制度优势。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辉煌成就,关键在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这是一条以国情为基础、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为要务、以法治为准绳、以开放为动力的道路。[参见王毅:《沿着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继续前进》,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际司主编:《中国人权新成就(2012~2017)》,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3~4页。]人权保障立法为这条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制度基础。
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启了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初步探索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成为国家的主人,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为人权保障立法提供了优越的前提条件和坚实的依托。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享有的权利,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项制度。从此,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以崭新的面貌开启了新的发展历程。
在波澜壮阔的中国革命时期,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权观、法律观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权法治观逐渐萌芽、形成并发展起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建立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和保障人民权利进行了探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我们党的人权法治观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一系列鲜明的理论观点。主要有: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1954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宪法草案的许多条文中,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我们的国家所以能够关心到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当然是由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来决定的。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16~217页、第342页。]社会主义人民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既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56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指出:“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是属于世界上最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类型。人民在这个政权下,不仅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种自由,尤其是有反对帝国主义的自由,有反对剥削制度和压迫制度的自由,有反对侵略战争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自由,有肃清社会前进道路上障碍物的自由,有随着生产发展改善物质文化生活的自由等等。像这类极广泛的自由是帝国主义统治下的人民绝对享受不到的。”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78~479页。]强调人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1954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是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页。]注重人权的国家保障;[1956年9月,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参见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3页。]等等。这一时期,我们党的人权法治观直接指导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实践,在人权保障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这一时期的人权保障立法成就主要有:
一是,制定《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人权保障提供根本法依据。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保障。列宁曾精辟指出:“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两次会战之间》,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十二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0页。]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等等。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1954年宪法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设立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通信、居住和迁徙等自由,劳动、休息、受教育、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权利,以及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等。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指引下,我国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二是,制定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1953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充分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依照选举法,全国各地进行了普选,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新中国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作了必要准备。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组织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护人民群众权益提供组织保证。
三是,制定经济领域、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有关权利。颁布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全国3亿多无地和少地农民无偿地分得耕地4700万公顷和其他生产资料;土地改革的完成,使农民在经济上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被废除,成为平等的、更具独立人格的人,形成了一种有利于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新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关系。[参见郑有贵:《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50周年》,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5期。]批准商标管理条例,保护商标权利,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制定婚姻法,彻底摧毁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相互扶助、团结和睦的新型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四是,制定社会管理方面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工会法,明确工会在新中国的法律地位,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批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消防监督条例,加强社会管理,为保护公民有关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撑。
五是,制定司法领域法律,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惩治反革命条例,依法惩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等需要重点打击的反革命分子,彻底打垮反动势力的猖狂进攻,全面清除新生人民政权的安全隐患,实现社会安定、人民乐业,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总结“三反”运动经验,制定惩治贪污条例,确立了坚持惩办和教育相结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罪状和刑罚、处罚的宽严界限,为依法惩治贪污分子、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制定逮捕拘留条例,作出一系列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使。
但是,由于受党内“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从1957年开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国家处于各种政治运动之中,国家机器无法正常运转。据统计,从1959年至1977年,整整18年基本没有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在1963年通过了商标管理条例、军官服役条例(修正)和1964年通过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3部法律。]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给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灾难,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秩序都造成极大破坏。1975年1月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了1954年宪法,通过了1975年宪法,第13条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但由于当时还没有来得及彻底肃清“文化大革命”时期“左”的错误,1978年宪法继续保留了1975年宪法中某些错误内容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仍然把阶级斗争作为国家的基本路线,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专门对1978年宪法第45条作出修改,取消了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对此,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因为他们(注: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的人)搞的这一套无非是大鸣、大放、大字报,出非法刊物,实际上是一种动乱,是‘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做法。不能让这股风刮起来。全国人大一九八〇年专门做了决议,废除宪法中肯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条款,这个条款是‘文化大革命’中写进宪法的。那些崇拜西方‘民主’的人总想搞这个‘四大’。中国经过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再不能那样干了。”[邓小平:《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月),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124页。]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总结这段历史时指出,我们之所以犯“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二、1978年改革开放开创了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新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新时期。这个时期,以邓小平、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不断加深对人民权利保护的认识,开创了我国人权保护事业新局面。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党先后明确提出“人权”“依法治国”。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成为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政治上使用人权概念,也是第一次从人权的角度总结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历史,并结合中国的国情,第一次阐明了中国的人权状况与中国人权的基本观点。[陈佑武、李步云:《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还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党的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实现了“人权”与“法治”的有机结合。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实现了人权条款入宪,成为中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从党的总章程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任务和方针。
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人权保障立法成就主要有: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现行宪法,加强人权的根本法保障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大政方针。我国宪法高度重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的内容,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专章规定的基础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移到了总纲后面、“国家机构”前面,作为第二章,凸显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精神。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残疾军人生活保障,抚恤烈属,优待军属,帮助残疾人,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自由,保护妇女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年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等。除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实际上是确认和保障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1982年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
这一时期,在党中央领导下,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共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重要的修正,先后通过31条修正案,实现了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正案,继续丰富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从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调整,加强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建立健全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尤其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郑重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有力保障和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二)加强和完善人权保障立法,构建较为完备的人权法律制度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正是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有力保障、充分实现。到2010年,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主要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规范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继续不断完善发展。其中,大量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构建起较为完备的人权法律制度体系。
第一,制定保障和改善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法律制度。
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我国高度重视加强人民生存发展环境安全立法,为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创造有利制度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通过立法巩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制定国家安全法、兵役法、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反分裂国家法等,维护国家统一、稳定,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宜居环境。制定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海岛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推动绿色发展,保障和维护公民环境权利。
三是,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制度建设。制定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
第二,保障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切实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建立完善有关国家机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制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
二是,不断完善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制度。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立法法、预算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依法推动、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是,着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纠纷。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的要求,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出刑法相关立法解释,从法律制度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制定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依靠多元化制度解决人民群众纠纷。
四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有效保障公民和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推进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我国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通过立法着力提高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增进人民福祉,营造公平社会环境。
一是,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
二是,不断完善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商事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
三是,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等法律,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方面的权利。制定社会保险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公民获得救助的权利。
四是,制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五是,制定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体育法等,保障公民文化权益。
第四,建立健全保护少数民族和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利等特定群体的法律制度。
一是,以法律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引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为主体的禁止民族歧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二是,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加强刑事立法,不断增强对这些群体的制度保护。
三是,制定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三)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并主动参与创设国际人权规则
我国共参加了26项国际人权公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载新华网: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2/12/c_112384101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28日。]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我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包括在国内立法、政策制定等方面注重与条约规定相衔接,按照条约规定撰写并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我国积极参与涉人权保障国际规则制定,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为国际人权规则体系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参与了《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平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制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载人民网: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1215/c1001-2970977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28日。]
三、党的十八大推动我国人权保障立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将之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党的十九大作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大政治论断,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是我们研判发展形势、制定人权政策、作出立法部署的重要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在人权保障立法领域,就是要按照新时代的要求,紧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关键环节,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立法作出更大的努力,以实现人的共享发展、全面发展。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
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战略层面确立了人权事业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再次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还就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出了重要改革措施。2017年,党的十九大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着丰富的人权内涵,对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坚持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载新华网: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2/12/c_112384101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28日。]
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经过梳理主要有: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领、指导人权事业和人权法治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等多次深刻阐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方略和发展理念,为人权保障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比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习近平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8日,第1版。]
二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原则。比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17日,第1版。]。又如,“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139页。]
三是,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比如,“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17日,第1版。]又如,“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5日,第1版。]
四是,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比如,“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习近平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5日,第1版。]又如,“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载《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1日,第1版。]
五是,强调人权的法治保障、司法保障。比如,“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又如,“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768页。]
六是,强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促进人权发展。比如,“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8日,第1版。]
(二)宪法修正案为新时代实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些修改,更好地体现了人民意志,更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对于进一步加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人权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关于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加强和完善人权保障立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取得一系列立法新成就新进展。截至2019年8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74件。这些法律全面落实了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与我国加入的各项人权保护公约相衔接,丰富和发展了人权保障内涵、范围和层次。
一是,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以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安全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相继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国防交通法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制定监察法,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及公务员法,完善国家组织机构及运行制度,提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的能力,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保障公民更好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立法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更好地提供人权司法保障。
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不断加强公民民事权利、经济权利保护。制定民法总则,确立了保护权利的立法目的,明确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彰显了意思自治和权益保护,体现出对个人全面保护、维护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发展条件的立法追求;强化了对财产权的保护,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将物权法中的物权平等保护扩展到所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大对特定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明确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强化对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的保护。加紧民法典编纂工作,确保到2020年制定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全面提升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重大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范和保障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融资担保、入股经营等,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赋予了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
制定旅游法、资产评估法、电子商务法、外商投资法等,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标准化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等合法权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转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减税福利。
四是,加强民生领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增进公民福祉。制定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修改药品管理法、红十字会法,以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力度。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公民更好地行使受教育权。修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消防救援衔条例,修改食品安全法,依法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遏制和防范社会各种安全事故和风险,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制定慈善法,保障慈善事业发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人共享发展成果。
五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修改文物保护法,加强文化法律制度建设,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六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为人民群众守护好绿水青山、美好家园。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强化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努力构建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相关环境权利,加强美丽中国制度建设。
七是,继续深化、努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除贪污、受贿罪外,保留的死刑罪名基本上都直接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和军人职责犯罪有关;进一步完善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规定,将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提高了死刑适用标准。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限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好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诉讼与监察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等。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有利于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八是,不断健全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设立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等制度,明确加害人法律责任及追究程序,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等合法权益。修改刑法,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力度,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纳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四)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关于人权保障内容的有效落实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有力保障、充分实现。我国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宪法法律的实施,努力在推动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上下功夫,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一系列相关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在宪法法律实施上取得显著成效和重要进展,宪法法律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措施和规范进一步得到贯彻落实。
第一,通过宪法制度的实施推动人权法治保障。
一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从理想信念高度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宪法使命、更好为人民服务。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关于实行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将“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作为宣誓誓词,通过严肃庄重的宣誓仪式,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4类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201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等9类罪犯实行特赦。特赦决定有利于彰显我们党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的形象,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第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人权提供宪法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的基本精神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人权。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有权威,则人权有保障。报告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正是保障人权的重大制度安排。[参见韩大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载《人权》2017年第6期。]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通过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同时,要求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必要时通过适当方式作出合宪性安排,确保其与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具体来说,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和举措措施,要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人权保障有关精神和条款。
第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听取审议议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增加审查刚性,督促纠正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截至2018年12月,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障宪法法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的规定落到实处。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开展审查研究,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研究意见等方式,加大监督纠正力度,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方面,比如,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有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又如,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经沟通,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停止执行该规定,并明确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在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方面,比如,根据公民审查建议,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有7个省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上述问题,均按照审查要求完成相关法规修改工作。又如,2015年,杭州一市民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该市民认为,该条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认真研究,认为该条例关于扣留非机动车并强行托运回原籍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要求制定机关进行研究并作出修改。2017年6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立法要有新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对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作出规划,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要求,通过立法不断提高人权保护力度,为更好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