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俊响:从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看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化

作者: 时间:2021-03-23 点击数:

摘要: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的主要方式是软渗透和硬介入。软渗透表现为通过西方人权“区域理念——区域规则——国际规则——国内规则”的规范扩散,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由西方主导建构起来的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形成对西方人权话语的法律确信,最终实现“西方人权国际化”和“国际人权国内化”。硬介入表现为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方式强行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西方人权话语并将之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加速了西方人权国际化。西方人权话语拓展引起“它变”和“自变”效果。一方面,面对软渗透和硬介入,非西方国家或者被动接受,或者借助条约批准、保留等国际法手段予以选择性认同或变通,甚至提出竞争性替代话语加以对冲。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话语也在内外因素下不断自我调适,逐步提升可接受性。中国对外拓展人权话语,应充分利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战略机遇期,借助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途径,加速国际人权话语格局的变革;尽快形成以发展主义权利观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并通过对话来增进中国人权话语的价值共识;坚持发挥规范性力量的作用,学会利用国际法律机制,着力提升在国际人权体系内将中国理念和话语转化为国际规则以及保障国际规则被遵守的制度能力。

关键词:人权话语;软渗透;硬介入;规范路径


一、问题提出与概念厘定

(一)问题提出

近代以来,以“自然权利”“人人生而自由”“天赋人权”等为代表的西方人权话语,一直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在世界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价值合理性与可被接受性,是人权话语对外传播和拓展的必要条件。毋庸讳言,西方人权观念在近代以来起着推动历史的进步作用,具有较多的合理性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在过去非西方国家并没有发展出更好的人权理论。“在西方话语霸权的影响下,西方价值偏好所规定的人权概念成为目前流行的人权解释框架”。但是,话语合理性不等于话语垄断性。西方人权话语所包含的进步因素并不必然使西方自动获得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主导权。因此,西方人权话语从区域范围内的体系形成到国际范围内的优势确立,势必经历一个主动对外拓展的过程。

国内学术界对国际话语权的本质、基础和中国对策进行了初步研究。首先,国内学者多根据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影响力来界定国际话语权,主张“从权力与权利两个维度来勾画现代西方政治话语框架形成的历史及其内在的逻辑”。其次,有学者认为理性主义的扩张和工业革命的推进使得西方逐步确立国际话语主导地位,硬、软、巧三种实力是西方国际话语权形成的基础。再次,有学者研究了西方国家争取国际话语权的主要策略,认为应“破除西式民主的迷思”,“改进中国国际传播体系”。还有学者认为,应将自身的发展优势转化为话语优势,倡导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加强与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互联互通,提升中国人权话语权。

西方学者较少使用话语权概念,而是运用权力、利益、霸权、制度、秩序、体系等概念来分析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与决策。其中,一些学者又从崛起、影响力、人权外交等视角来分析中国与国际机制的关系,试图梳理不断崛起的中国对国际人权机制的态度及其驱动因素。这一研究范式基于西方学术界盛行的观念,即西方主导建立的国际人权体系是中国行动的评判标准,由此显示西方某些学者维护西方人权话语优势的思维惯性。当然,西方政治家和学者对西方话语权问题讳莫如深,大致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他们根本不承认自己的话语理论体系属于话语霸权;另一方面,一旦这层神秘的外衣被揭开,以美国为中心的西方优势地位的合法基础便会受到质疑。

总之,目前国内研究并没有建构相应的分析框架来深入检视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的路径和方式;国外学者则更是选择性地忽视或回避这一问题。其实,英国学者约翰·文森特早就指出,20世纪普遍人权规范至少在概念和言辞上几乎被世界各国所接受,这一结果不仅是因为人权具有普遍适用的内在动力,而且是因为那些通过与现代化相关的各种活动和技术产品而得以传播的全球文化在具体实践上的推动。文森特的观点虽然不全面,但却道出了某些事实。西方人权话语从区域化走向国际化,从理念形态走向法律形态,历时100多年,是西方国家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手段,并借助特定历史事件、特定时代背景来实现的。本文将之概括为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的软渗透和硬介入,并认为分析这一问题对于中国提升人权话语权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概念厘定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西方一般地被看作是一个文化概念而非地理概念。亨廷顿认为,西方文明的核心特征包括古典文明、基督教、欧洲语言、法治、个人自由主义、代议机构等,并以此区别于非西方文明。作为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人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根植于西方文化背景,并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为主要哲学基础。在充分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卢梭等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发展并论证自然权利理论,强调人人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霍布斯、洛克等人又推导出社会契约来论证国家起源以及政府保护个人权利的义务,为西方人权观念注入个人自由主义和政治属性。近代以来,西方人权观念出现英美传统和欧洲大陆传统的分野。尽管如此,西方人权观念主要特征还是可以确定的,强调“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划定界限”来确认“人类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权利”,“体现的是以自然哲学为主体的西方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和以计较个人权利为重心的西方社会的制度原理与发展模式”。相应地,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最重要特征,是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核心权利。

西方人权话语是对西方人权观念的外在表达和理论提炼。所谓话语,从其最初意义来讲是指言辞和表达;因此,话语是依附于被表达对象的。但是,福柯等后现代主义者揭示了话语的相对独立地位。在福柯看来,对象或言事物不能先于它的各类陈述或表现形态而存在,它是由各种社会文化建构方式或者说话语如机制、经济和社会过程,行为的形式,标准的序列,技术,分类的类型和特征化的方式等建构成的。对此,诺曼·费尔克拉夫进一步明确指出:“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和社会关系,话语还建造或‘构成’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西方社会在表达、传播西方人权观念时需要借助特定话语,必然涉及运用话语逻辑对西方人权观念进行具体化、再建构的过程,即结合文化和历史传统、现实环境、受众对象以及传播效果等因素,框定人权观念所指向的对象,进而对之进行体系化的裁剪和提炼,最终以程式化的话语(如理论范式、法律或政治口号等)表达出来。

二、西方人权话语的软渗透:路径与机制

就本文而言,西方人权话语的软渗透是指,西方国家通过道义和规范等非强制性方式对外输出人权话语影响其他地区人权观念的过程。西方人权话语软渗透的本质是西方人权理念和制度的国际化。“人权的国际化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过程。作为状态,它是人权意识在国际社会的推广;作为过程,它是人权保障超越西方界限向世界各地传播的政治实践。”西方人权话语的软渗透经历了“区域理念——区域规则——国际规则——国内规则”的规范扩散,最终实现从“西方人权国际化”到“国际人权国内化”的转变。

(一)从区域理念走向国际道德:西方人权话语的时空转换

17世纪以来,西方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等自由主义人权观逐步形成体系并开启区域化传播进程,在西欧和北美地区生成法律话语和政治话语。法律化的人权话语,是指对人权观念的法律表述。个人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表达,在西欧和北美地区被宪法性文件所确认。例如,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规定国民有选举权利、请愿权利、言论自由等;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对人权以及美国宪法修正案对公民权利的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强调“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政治化的人权话语是指,人权构成国家政治生活合法性的来源。“作为政治概念的个人权利吸收了自然法及其产物——自然权利的内涵”,以社会契约来构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由此论证保障人的自然权利是政府正当性的依据。这一理论预设被反映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之中。《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成为现代西方政治话语体系形成的标志。因此,西方人权观念从一开始就与政治密不可分,是基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对抗关系而被理论构建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个人权利是西方人权观中的核心要素,它基本上形塑了后世西方人权话语的构成及其底色。

西方人权话语真正走向国际社会的关键节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20世纪以前,尽管存在不成体系的人权保护国际规范,但人权并不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或话语。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实证主义法学派在19世纪的兴起,自然法学和自然权利学说的传播暂时处于低潮。20世纪以来,基于对人类遭遇两次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的反思,国际社会高扬人权旗帜,探索确立人类共同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第二次世界大战既是和平力量与侵略势力的决战,也是保障人权和践踏人性尊严的决战。面对法西斯势力用武力征服所建立起来的“暴力秩序”,美英等西方国家致力于建立一种“道德秩序”,借用传统正义战争理论来证明他们参与这场世界大战的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性。二战期间,美英国家在反法西斯斗争中融入人权话语,联合起来开展“一场前所未有的为维护人权而战的战争”,顺势将西方人权话语推向国际社会。

二战及战后秩序重建的过程中,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开讨论的重要事项。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为美国参与二战划定了意识形态框架并为战后和平绘制了蓝图。丘吉尔把二战描述成一场“在磐石上确立个人权利”的战争。罗斯福所描绘的“道德秩序”愿景,成为对二战中抗击轴心国并促使联合国诞生的那些更加强烈而直接的呼唤。美国率先对于人权价值做出了承诺从而占据道义优势,甚至连那些反对者也至少在表面上表示支持。1941年《大西洋宪章》纳入“四大自由”,1942年26个反法西斯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重申“在它们本国以及其他国家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维护人权与正义”。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列为四项宗旨之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将“四大自由”描述为“普通公民的最高愿望”。由此,“人权作为具有全球性规模之正统性的理念获得了普遍的承认”,成为衡量国际行为合法性的基本准则之一。

(二)从区域规则走向国际规则:西方人权话语的规范扩散

美苏英中等反法西斯力量获得胜利,也被认为是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理念的胜利。二战期间英美等大国做出的人权承诺,需要在政治上予以兑现。这一承诺虽然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中,但是远远没有达到“罗斯福的愿景和战时的煽动性言辞所制造的期望”。这是因为,《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过于简单,在无法明确人类有哪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上述承诺的。因此,制定国际人权法案,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念转化为具体规则,就成为当时国际社会的道德和政治需要。

受制于各自国内的人权问题,西方主要国家并没有全力推动在《联合国宪章》中纳入人权条款。相反,小的民主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在其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当时,拉美国家在激进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积极推动人权国际保护。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之前,美洲国家召开的一次会议就宣称,未来的世界性组织以通过一项人权公约的方式保障人权。这正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人权观念一旦被接受,就成为一种改变社会制度的力量。但是,即使美英苏等大国没有制定国际人权规则的初始动力,一旦人权诉求在国际社会被激发,而大国无法阻止这种趋势的话,他们就有了主导规则制定的动机。冷战刚刚开始以及随之而来的意识形态斗争,使得美苏两大阵营都不得不认真对待国际人权规则的制定,藉此推广本国所推崇的人权理念,抢夺国际人权话语权。例如,当时英国就明确指出,寻求制定人权公约,“可以作为政治斗争的武器”。

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之下,194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委托经社理事会向人权委员会提出起草国际人权法案的事项。1947年,人权委员会决定先起草《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后续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许多研究成果表明,英美苏等大国在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就展开了人权话语权的明争暗斗。代表们纷纷提出建立在不同哲学基础上的人权主张,东西方人权观念发生激烈碰撞。人权观念和话语的分歧,因意识形态斗争而更加激烈。起草宣言时,人权委员会来自黎巴嫩、菲律宾以及拉美国家的代表,都深受法国和美国人权思想的影响,更遑论来自法国、美国和英国的代表。以法国人卡森提供的草案为基础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人人生而自由”的表述就是《独立宣言》中天赋人权话语的翻版。邓肯·凯利就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与用语,在修辞上依然依赖体现在早期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当中的有关人权的那些经典论述”。

当然,这并不是否定《世界人权宣言》内含哲学观念的多样性。相反,《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多种文化表达的妥协。例如,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仁”的观念,一战以来兴起的福利国家思潮,大陆传统自由主义中对个人权利的限制等,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体现。但是,连西方国家的学者都承认,它主要哲学基础是西方自然权利思想。《世界人权宣言》不仅将罗斯福“四大自由”的话语照单全收,还在结构上重点突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仅有小部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此,米尔恩指出,它强调的普遍标准实际上是西方的标准,是由体现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与制度的权利构成的。戴维·福希叶也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西方人权话语的集大成者,其基调和内容主要是自由主义的。沃伦·霍勒曼进一步指出,个人与政府对抗关系的先验假设,决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是个人有权反对本国政府要求的宣言。玛丽·葛兰顿也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将18世纪英美人权观念推广到全世界。总之,西方人权观念借助人权话语的普遍传播转化为普遍性标准,在时空和形态方面实现重大飞跃。

“人权保护国际化进程的启动是以资产阶级人权观为主导的,西方国家自信其人权标准放之四海而皆准,试图通过国际人权保护的制度化将他们的人权观念普及到全世界,要求突出强调个人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因此,如何将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话语进一步确定为对各国具有实在法效力的国际人权规则,就是西方拓展人权话语的必然要求。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权标准的区域化和国际化运动分别在欧洲理事会和联合国框架内兴起。195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该公约仅规定西方的传统自由权,并在序言中强化“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认同。对于同期推进的联合国人权条约制定工作,各国却产生较大分歧。美国坚持自由权中心主义的人权话语,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社会主义的”。西方国家“试图照搬《欧洲人权公约》的模式制定联合国人权公约,其范围仅限于一些防止国家过分干预并且可以由法院直接执行的自由权利”。虽然社会权利话语在20世纪以来被欧洲部分国家所承认,但是自由权话语,随着美国在战后国际社会中的压倒性影响力,已经成为国际主流。日本学者大沼保昭曾指出:“尽管研究者对社会权的关心也在逐渐提高,但是在舆论报道和批评、官僚和政治家的政策拟定、市民之间的对话和讨论中,人权都还是自由权。……将自由权视为人权的核心部分的倾向,通过美国舆论以及受其影响极大的各国舆论的影响,在学术界、记者之间和一般市民之间占据支配性地位。”最终,联合国大会决定将《世界人权宣言》所包含的权利清单一分为二,分别制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了英、美、法各国的人权传统。针对美国为什么要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美国人权学者路易斯·亨金曾一语道破玄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不仅仅是向西方价值的致敬,更具体的说,是向美国根本理念的致敬,这使得我们的意识形态成为了普世标准。”戴维·福希叶则毫不讳言:“战后国际人权条约的结构和内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中最强大的那些成员的价值。”

(三)从国际规则到国内认同——国际人权国内化的机制保障

思想和主张只有通过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保障,才有可能转化为现实力量。规范产生之后,需要借助社会机制来进行规则传播,赢取主体的认同和支持。根据玛莎·芬妮莫尔和凯瑟琳·辛金克的研究,规范传播生命周期分为规范兴起、规范传播/普及、规范内化三个阶段。从规范传播到规范内化的进阶,往往需要以机制为保障。西方人权话语从区域理念到国际规则的规范传播,并不能自动在其他国家实现规范内化。但是,如果借助国际实施机制,西方人权话语就能依托国际人权规则转化为其他国家的法律确信,影响各国人权保障理念、制度设计和行为范式。

1.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是对缔约国之间利益或义务分配的法律确认,这种法律确认需要借助一种机制予以监督和保障,以最终实现条约预定的利益平衡,或使条约义务得以实现。在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方面,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就是推动缔约国承担履行义务一种机制安排。这种机制下,各国需要处理好其所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遵守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并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规则。

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方式是多层次的,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以及其他社会措施。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允遇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无规定时,各依本国宪法程序,并遵照本公约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在实践中,缔约国或者通过直接适用国际人权条约,或者通过将国际人权条约的条款转化为国内法,来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律实践,国际人权规则及其理念转化为各国国内法规则,乃至国内人权理念的一部分。因此,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推动人权条约缔约国树立了对西方人权观念和话语的法律确信。

2.国际监督实施机制。为确保各国切实履行国际人权规则中设定的义务,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为依据的国际实施监督机制被建立起来。一方面,联合国大会设立专门机构,如人权委员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人权理事会,通过来文申诉、普遍定期审议、国别审议、实地调查等程序,监督联合国会员国保障《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所载权利的情况;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多份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开始生效,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逐步发展起来。

第一,条约监督机构评估缔约国履约状况,要求缔约国依照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行事。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监督机构,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等,审议缔约国提交的定期履约报告,或者接受并审议缔约国个人提交的申诉来文,对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进行评价。在审查国家履约报告中,条约监督机构以国际人权规则为依据,对缔约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进行对照性检测;在个人来文申诉案件中,对缔约国保障人权的立法或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评估,并敦促缔约国修改与国际人权规则不符的国内立法和政策。

第二,条约监督机构能动解释条约,对国际人权条约中所蕴含的西方人权观念做进一步重申与强化。在监督实施人权条约过程中,对条约的解释至关重要。缔约国善意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前提是确认国际人权条约条款。依据条约法原理,缔约国会议有权解释国际人权条约条款。由于缔约国会议通常无法定期召开甚至无法召开,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会不定期针对条约条款做出一般性意见。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就通过了35份一般性意见,涉及对人身自由与安全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条款的解释。尽管不是有权解释,一般性意见通常被认为是对人权条约的权威学理解释。条约监督机构在缔约国报告审议、个人来文申诉案件中,经常借助一般性意见来判断缔约国是否违反人权条约,所以,一般性意见事实上起着解释条约条款的作用。而这一过程也就是对国际人权条约条款中所蕴含的西方人权话语的具体化,有助于推动缔约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国内人权实践和制度设计中认同西方人权标准和话语。

3.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吸收民间社会参与国际人权监督机制,也是西方人权话语从国际化到国内化的重要路径。国际人权监督机制,无论是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申诉机制,还是人权条约机构审议缔约国报告机制,都强调非政府组织等利益攸关方的参与。非政府组织或者提交反映被审议国人权状况的信息,或者参与审议过程中的国家对话并提出问题清单,或者代表“人权被侵犯者”向国际人权机构提交申诉案件。不仅如此,在联合国人权机制中,如人权理事会大会议题四“提请理事会注意的人权情势”中,非政府组织主要扮演一国人权状况的“控告者”。在这方面,西方非政府组织的话语优势非常明显,它们所指控的对象大多是被贴上“专制国家”“失败国家”标签的非西方国家,如缅甸、叙利亚、朝鲜等;所关注的主要是西方传统的个人自由权利,如酷刑、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任意拘禁、强迫失踪等。近年来,非西方国家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它们以所谓“人权卫士”的身份来监督所在国家按照普遍人权标准行事,充分显示了非西方国家民间社会力量对西方人权话语的认同。

三、西方人权话语的硬介入:历史与现实

长期以来,除了软渗透,西方国家还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等强制性手段对外拓展西方人权价值观。“西方文化的成功传播更多地依靠了武力、殖民和霸权,而很少由于他者的主动仰慕而得到成功传播。”西方国家在拓展人权话语方面的硬介入时常造成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硬碰撞。

(一)历史铺垫——西方殖民统治与人权价值输出

近代以来西方殖民统治对殖民地人民的人权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西方国家殖民掠夺和统治,本身就是大规模侵犯殖民地人民的人权,特别是自决权的行为。联合国大会196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1条明确宣称: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殖民统治和外来奴役本身与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观念是相违背的,由此充分彰显西方人权观念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欧洲殖民扩张往往伴随着文化输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方人权话语的国际化。“西方列强在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殖民化的进程中,不仅需要坚船利炮和廉价商品,也需要为扩张和侵略行为制造‘传播文明’的道义假象,因而在列强将世界纳入其殖民体系的同时,人权的观念也输入了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西班牙经院哲学中包含的某些自然权利、人民主权的思想很早就传入美洲,17世纪拉美大学课程里就包括这类内容。随着资本输出和资本在全世界范围内流动,附属于资本的某些人权价值观(诸如平等、自由)也被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19世纪以来,伴随着欧美等西方国家对外殖民扩张,自成体系的西方人权理念经过区域内实践、区域外传播,已经在国际社会获得一定的话语影响力。例如,清末民初的思想家积极翻译、解读、接纳和应用法国《人权宣言》,康有为提出“天予之人权”的观念,严复积极向国内翻译并推介密尔的《论自由》。独立后的一些美洲国家曾借鉴美国《独立宣言》制定本国宪法,乃至原文照搬1791年和1793年的《法国宪法》。西方人权观念在殖民地的传播并被不同程度地接纳,为20世纪以来西方人权思想进入国际社会奠定了观念认同基础。

(二)现实跟进:冷战后人权外交与西方话语传播

西方国家在外交政策中融入人权话语早已有之。在实践层面,它可溯源于17-19世纪欧洲大国基于宗教或保护少数者而对他国的政治或军事干预。在理论层面,早期的国际法学者把大规模侵犯人权作为诉诸战争的法律依据和正义战争学说的组成部分,近代以来美国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交织的外交理念也为人权外交提供理论支撑。20世纪下半叶,人权问题逐渐成为双边或多边外交中的重要内容。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的被路易斯·亨金称之为“政治上的人权协议”——《赫尔辛基最后文件》提出了指导与会国间关系的多项原则,其中就包括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思想、道德、宗教或信仰自由)和民族自决权。1977年2月,时任美国总统卡特在其总统就职演说中宣称,美国外交政策的基本思想是“捍卫人权”,并表示通过双边会谈、象征性行动、利用国际机构以及经济制裁等方式来实现此项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冷战结束之后,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争论的不再是人权是否应该成为国际关注的事项,而是如何在政策中纳入人权事项。

1.人权高于主权:与国家独立的硬碰撞。“相当多的美国和西方人将冷战的结束看成是西方思想和价值观的胜利,其政府也竭力宣扬这一所谓的意识形态的胜利,从而促成了人权外交的升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话语,主张人权是干预国内事务的合法性标准之一。1991年12月16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发布了承认南斯拉夫解体后各共和国的宣言。欧共体在承认这些共和国所设定的标准中,第一个就是人权价值,即“遵守联合国宪章,以及遵守《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和《巴黎宪章》相关条款所确定的义务,特别是那些关于法治、民主和人权的要求。”与此同时,人道主义干预也成为了这一时期西方应对人权问题的主要政策主张。在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利比亚内战中,西方国家以维护人权、民主为由,实施人道主义干预或保护的责任。例如,美国就曾借助自由、民主和人权话语来界定自己在伊拉克战争中的身份和形象。美国宣称要将伊拉克人民从萨达姆的专制统治中解放出来,维护他们的自由、正义与民主。当然,实践中的大多数人道主义干预往往异化为干预他国内政的政治操作,引发人道主义干预对被干涉国主权的冲击乃至侵犯。

2.人权与良治:对发展模式的强干涉。在经济援助中附加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政治条件,也是西方国家利用经济优势强行推广人权话语的惯常方式。西方国家“通过技术援助、培训和教育来对政府和制度能力建设进行大量的投资,并以对善治、透明、反腐、加强公民社会、法治和尊重人权原则的信念为基础”。例如,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对外援助法》502B修正案,限制美国政府向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国家提供援助。荷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将人权标准纳入其援助政策。英国、北欧国家也都把支持在世界范围内维护包括人权在内的民主价值列为发展援助的条件。

“冷战结束后的政治发展拓宽了价值共识的可能。……政治变化鼓励拓展规范议程,包括人权必须被切实保护、通过提供经济援助时引入良好治理来将经济发展和促进民主联系起来。”西方国家认为“对外援助是将本国价值观与社会力量投射到海外的过程,提供援助是为了增进正义”。研究表明,一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批评一国人权记录的决议,国际多边组织,如欧美主导下的世界银行,就会大幅减少对该国经济援助。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在对外关系中积极推行人权政策,在对外贸易与合作关系中纳入人权条款,强调尊重人权是欧盟对外关系协定中的实质性因素。自 1995年5月以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示范人权条款后,这一做法即变得更为制度化了。欧盟对外关系协定附加了诸多政治功能,“人权导向”成为欧盟对外关系中越来越显著的趋势。

3.自由权优先:西方人权话语的选择性输出。西方国家在输出人权价值观时,所使用的人权话语和所关注的人权领域往往带有选择性,即通过经济优势强行灌输它们一贯提倡的自由权话语。“美国推行人权外交有着明确的标准、政治界限和手段。其标准即以西方乃至美国对人权的阐释为准则,凡不相符合的,都是其推行人权外交的目标国。”例如,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针对《对外援助法》的“哈金修正案”,规定:“不得向任何其政府一贯严重侵犯国际上公认的人权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包括实施酷刑或残酷的、非人道的、贬低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未经控告而进行长期拘留,以及其他对生命权、自由或人身安全的公然否定……”。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将中国人权问题与经济挂钩,提出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条件包括公开要求中国在一些人权领域做出改进,将人权作为中美关系的评估因素。在当时,人权问题成了凌驾于整个中美关系之上的问题,美国将迫使中国在人权保障制度乃至政治制度方面按照西方标准进行改革作为一项政策选择,构成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严重侵犯。美国选择性地对中国人权问题表示关注,在双边和多边场合要求中国改进特定人权问题,如酷刑、人身自由与安全、宗教信仰自由等,忽视乃至无视中国所强调的关于生存权、发展权等人权话语。正如安·肯特所言,最惠国待遇所设定的人权条件成为挑战中国主权的工具,并将中国置于联合国人权论坛的“牺牲者”地位。

四、西方人权话语拓展过程中的“它变”与“自变”

(一)“它变”:非西方国家的接受与认同

1.硬介入下的被动接受。一般地,非西方国家往往在西方人权外交或人权援助的压力下,接受西方国家在经济援助中设立的各种附加条件,包括人权。例如,1992年,欧共体在与波罗的海国家签署的《贸易与合作协定》中,将“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升格为协定的“必要条件”,并规定在缔约一方违反“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协定。2000年,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77个成员国和欧洲联盟15国在贝宁首都科托努签订《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同意加强诸如人权、民主及善政等问题的政治对话。比较极端的是,个别国家在西方人道主义干预下,发生政权更替或者改变立场,进而在西方民主和人权框架下重新组织政权。针对2003年伊拉克战争后的民主重建,有作者分析认为,“(伊拉克)在重建的第一个阶段,已对教材内容进行了改革……,其目的是向教师介绍西方的教育方法,并向他们灌输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因此,伊拉克战争及其以后的发展可以被看作是美国利用导弹开道把‘美式’民主引人伊拉克,一手负责把‘美式’民主的苗苗移植到伊拉克的土壤里,并守护它慢慢成长,进而再试图推广到整个中东地区的过程。”

2.软渗透下的认同与变通。西方人权话语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占有优势地位,固然是西方国家在近代以来凭借各种手段输出西方人权价值观的结果,也是西方人权观念所包含的某些进步与合理因素被非西方国家自觉或不自觉认同的结果。在规则方面,许多国家整体上认同以《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以及根据这些文件建立起来的国际人权规范秩序,从而间接认同了其中所包含的西方人权话语。许多新兴国家虽然没有参与主要国际人权条约的制定工作,但是一旦他们加入国际人权条约,通过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他们需要将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条款规定以转化或并入的方式予以实施。国家自主或不自主地“改造”本国宪法中传统的人权观,将普遍人权观念引入宪法或法律,并采用某些国际人权标准。《世界人权宣言》的若干人权标准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习惯法,目前有169个国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来自国际人权条约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条约的“强约束力”,世界各国进行了适应性的政策调整。有学者曾统计,在1967年至1975年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入各国宪法的比例高于往期。这表明,在各国制定或修改宪法过程中,《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成为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1991年《罗马尼亚宪法》第20条规定:“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及自由的条款将按照《世界人权宣言》,按照罗马尼亚参加的公约及其它条约进行解释和实施;如果罗马尼亚参加的有关基本人权的公约和条约同国内法律有抵触,则国际法具有优先权。”

“然而,各国对待国际人权文书的认真程度、它们接受的义务以及它们接受这些文书时附加的保留和其他条件各不相同。”这是因为,“人权在一个社会中被普遍地意识到并被获得,是以这个社会自身发展所引起的需要为前提的”。许多非西方国家在批准国际人权条约时,往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做出菜单式选择和变通。第一,选择性批准人权条约。例如,截至目前,仍然有28个国家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沙特、科威特、阿曼、阿联酋、马来西亚、缅甸等。第二,批准加入人权条约时,对部分条款进行选择性保留或声明。例如,针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关于“婚姻家庭权”的规定,科威特发表解释性声明说,该公约第23条所涉事项,受基于伊斯兰法的科威特人身地位法的支配。凡是该条规定与科威特法律相冲突的,科威特将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第三,实施中变通解释人权条约。在实施国际人权规则过程中,一些国家往往基于本国法律规定、资源禀赋、文化传统、宗教传统等,对国际人权规则进行变通执行。这是文化相对主义对于以普遍性规则形式体现出来的西方人权理念的抵制。如伊朗在接受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时指出,“鉴于伊朗的政府体制基于伊斯兰教义的原则,因此,伊斯兰标准必须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为了不将伊斯兰规范和法律规范视为两种相互独立的依据……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宗教判例的原则……”。第四,对于人权条约机制的部分接受。一些国家在批准国际人权条约时,对公约国际调查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保留。

(二)非西方国家提出竞争性话语

亨廷顿认为,西方文明的拓展促进了非西方社会的现代化和西方化,但却不仅仅是西方化;随着非西方社会经济实力的崛起,非西方社会出现了“亚洲的自我肯定”以及“伊斯兰教文化的复兴”,进而引发全球政治的文化重构。面对二战以来由西方国家主导建立起来的国际人权规范体系,许多非西方国家积极提出竞争性人权话语。

在规则方面,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人权规则话语体系开始发生结构性变革。在自决权进入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基础上,发展中国家相互配合提出发展权观念,最终推动联合国大会1986年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国际社会承认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2004年《阿拉伯人权宪章》是首份承认发展权的区域人权条约。自决权、发展权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意味着个人主义的权利话语体系被打破。

在机制方面,非西方国家逐步在国际人权机制运行逻辑方面争夺话语权。21世纪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动联合国改革人权机构,批判人权委员会在国别人权审议过程中存在的政治对抗、双重标准等做法,强调以普遍性、非政治性、合作与对话等理念重塑联合国人权机制。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强调“审议人权问题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最终,2006年联合国大会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明确强调,普遍定期审议,强调普遍、定期审议各国人权状况。

在人权与主权关系上,非西方国家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反对借助人权干预一国内政,强调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坚持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人权保护。这些观点都不同程度地被各种国际人权文件和会议所重申。例如,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曼谷宣言》。《曼谷宣言》第5条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等原则”。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通过更多的持续的国际合作和团结,在人权努力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2012年《东盟人权宣言》第7条强调“人权的实现必须考虑到不同区域、国家内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历史和宗教背景”。

(三)“自变”:西方人权话语的自我调适

经过西方国家社会发展政策的调整以及非西方国家竞争性人权话语的冲击,传统西方人权思想体系也逐步出现自我革新。二战以来,西方人权思想基础“除了继承和改造传统的自然法学说和功利主义外,又增加了从自然法思想演变而来的抽象的正义论和人本主义”,人权内容“已从传统的防止和反对国家暴政愈益转向要求国家提供福利”,核心思想已“从自由权向平等权倾斜”。在实践中,除了美国外,大部分西方国家都加入了体现国家福利与社会公平思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随着“福利国家”模式的推广,西方部分国家逐步接受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为基本人权。西方人权思想的上述发展动态,有利于缩减与非西方人权观念之间的隔阂,提升了西方人权话语的可接受性。

五、中国拓展人权话语的规范路径

人权话语对外拓展并非只产生西方对非西的单向影响。经济实力和文化的持续复兴强化了非西方国家的文化认同,改变了他们对于西方人权话语的态度,反过来也影响了西方人权话语。非西方国家还充分利用国际法手段,如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人权特殊性、文化相对主义等原则或理论,借助条约批准制度、保留制度来选择性接受人权菜单,甚至提出竞争性替代话语。将来,这种趋势将来会愈加明显,必然对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和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产生深远影响。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中国的国际话语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带领人民就是要不断解决“挨打”、“挨饿”、“挨骂”这三大问题。经过几代人不懈奋斗,前两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挨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争取国际话语权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对外拓展中国人权话语,是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表明,相较于“血与火”的军事力量,西方人权话语拓展总体上依循“理念-规则-机制”“区域化-国际化-国内化”的规范路径。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强调要维护《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中国而言,对外拓展人权话语,提升国际人权观的话语权,也应该考虑借助规范路径。

(一)充分把握对外拓展人权话语的有利时机

二战后,西方占据天时地利,积极利用其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比较优势对外输出人权话语。对此,路易斯·亨金就曾承认:在战后不久的期间里,“联合国还很稚嫩,并为西方国家以及西方理念所左右”,而人权是从这样的环境中发展出来的。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催生国际治理格局变革的新机遇,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方向的变化。爱德华·卢斯认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实际上是“大西洋经济衰退”,经济衰退和社会问题导致西方出现政治衰落的“核聚变”,西方自由主义由此进入衰落的“核反应”时期。受此影响,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影响力趋于减弱,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话语权则在不断上升。2018年6月,美国因其改革人权理事会的单边主义方案遭到国际社会抵制而退出该机构,即是例证。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战略机遇期,坚决维护和逐步主导多边主义人权体制,充实国际人权治理变革的“中国方案”,加速国际人权话语格局的变革。

(二)尽快形成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

西方对外拓展人权话语的前提是,形成了一些近乎口号但又能够涵盖西方主流人权观念的程式话语,如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这些口号在近两三百年来几乎成为人权的代名词,成为主流理论范式而非解构对象,在国际关系中也常常作为西方评判其他人权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圭臬。当前人权话语“西强东弱”的格局下,中国需要经历“破”与“立”两个阶段,即冲破西方人权话语所建构的思维定势,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关键,是跳出西方中心主义和“东方主义”的话语陷阱。“西方借助于东方建构自己的观念、形象、个性和一切的经验,并在这种自我建构中取得了对东方的‘强势性’和‘优越性’。”“东方主义”特指西方国家从政治和意识形态视角俯视、审视和支配东方的一种方式。人权话语中的“东方主义”实际上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产物。破除西方中心主义和“东方主义”,应当系统总结当前西方部分国家治理失败以及部分拉美国家照搬西方模式而陷入治理困境的教训。西方“自由主义权利观”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是二战以来西方人权话语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价值共识。但是,“自由主义权利观”构筑的个人与国家间对立关系的理论假设,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越来越难以解释和应对当前西方治理危机,反而催生了西方不断增长的个人权利诉求和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治理困境之间的社会矛盾,如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相反,70年来中国人权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经验,就是以“依法控权、有效治理、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发展主义权利观”。“发展主义权利观”可以作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理念。一方面,通过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立起有效监督约束行政权力的制度体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质量的制度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治理秩序,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协调推进各项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践表明,充分实现人权,不仅仅取决于依法监督约束行政权力,还取决于提升国家推进有效治理、实现全面发展的能力。对目前深陷治理危机的一些国家而言,后一种能力更为重要。 

(三)通过对话来增进中国人权话语的价值共识

共识性价值因为能够回应人的普遍性需求而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某一种规范越是具有广泛的价值共识,就越具有普遍的认同效果和适用效力。西方人权话语也曾在与非西方人权观念对话、碰撞的过程中进行反思与调适,进而增强其价值共识度。在国际关系中,增强价值共识度的方式应该是合作与对话,而非干预与指责。在中西人权话语的关系方面,如果说20世纪80-90年代是“你说我听、你攻我守”的单向输出,那么21世纪前20年则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的互有攻防;今后,应该是“你说我听、我说你听”的平等对话。

在不同人权文化开展对话的过程中,“社会共情”非常重要。换言之,各方要充分尊重对方人权文化观念中的合理性,并能够理解对方在人权发展过程中的现实关切。中国当然不能走西方对外强制推行人权模式的老路,但也不应该固步自封。中国应该在立足于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今人权实践的同时,通过对话、辩驳来不断吸收世界各国人权观念中的合理资源,提升中国人权话语的价值共识和可通约性。近年来,以和平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共识。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先后被写入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提出这些人权话语就是基于全人类共同繁荣的“社会共情”。今后,中国应该积极拓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维度,夯实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社会基础。

(四)以规范性力量实现中国人权话语的规范扩展

规范性力量区别于霸权力量或军事力量,强调通过规范方式来调整国际关系、塑造国际社会。规范性力量不是权力导向、利益本位,而是规则导向、价值本位。规范性力量的本质特征是平等合作、对话说服、求同存异、规则治理。规范性力量的基本方式是行为示范、规则发展和理念引导。在国际秩序中,规范性力量应具备体系影响能力、规范生成能力和规范实施能力。

前文研究表明,对外拓展人权话语,不仅需要人权话语本身具备价值共识和合理性,还需要通过主动的规范扩散来实现。对中国而言,规范扩散意味着中国应该在国际人权体系中将体系影响能力转化为规范生成能力和规范实施能力。规范生成能力是指将话语、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的能力;而规范实施能力就是自身遵守国际规则并保障国际规则被其他主体遵守的能力。为此,中国应该在国际人权体系中积极设置人权议题,推动不同类型人权议题的平衡发展;更加积极地作为决议草案的提案国,纳入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共识的人权理念和话语,利用人权理事会中亚非会员国的多数优势,使之成为国际宣言和决议;提升在国际人权机构中的掌控力,推荐更多中国专家或观点相近专家担任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报告员,为推动我方支持的宣言或决议转化为人权条约奠定基础;维护多边人权体制的权威,切实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并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引导其他国家遵守国际人权条约。


作者:毛俊响(1980-),男,湖北黄梅人,法学博士, 中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人权法。

来源:《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热点聚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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