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4日 11版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在国际人权治理中起着行为示范、规则发展和方向引领作用。
中国是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中坚力量。中国立足基本国情,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当代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持续改善民生、扩大民主参与,协调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开创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人权保障的新道路。2010年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80万亿人民币。7亿多贫困人口摆脱绝对贫困,中国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是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坚持以和平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积极与国际社会分享中国发展红利,主张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为国际人权事业贡献重要公共产品。中国坚决维护多边主义和联合国作用,致力于与各国共同维护国际和平,共同应对恐怖主义、气候变化、地区武装冲突等国际治理危机,为国际人权保障创造和平与安全的和谐环境。中国倡导共建“一带一路”,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共商共建共享基础上实现开放包容发展;力主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和空间,帮助非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注重非洲民生与能力发展,有力地推进了当地国家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推动当地人民更好享受各项人权。中国国内人权保障的巨大成就和对国际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正日益显现出强大的正外部性影响。
中国是国际人权规范发展的推动力量。中国加入26项国际人权公约,切实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2018年11月,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中国参加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报告, 120多个国家充分肯定中国在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和平权利宣言》等一系列重要国际人权文件的制定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国际人权规范发展。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推动联合国大会1986年正式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中国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助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中国政府还推举专家竞选并担任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在解释、适用和发展国际人权规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际人权领域,中国是遵守规则的示范者,更是发展规则的贡献者。
中国是国际人权治理变革的引导力量。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就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支持第三世界反帝、反殖、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在国际社会中占据较高的道义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积极推动完善国际人权机制的同时,也积极提出反映发展中国家呼声、具有丰富规范性内涵的理念和主张,引领国际人权治理新方向。中国一贯坚持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强调以对话交流、平等合作而非对抗对立、相互冲突的方式来促进国际人权保护,反对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政治斗争的做法。21世纪以来,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建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机制建设的顶层设计。中国始终参与联合国大会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政府间进程,与观点相近国家一道,成功推动联大通过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提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强调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为国际人权治理变革确立了基本准则;中国提出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国际人权治理变革指明了根本出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和接受,先后被写入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的决议,必将引导国际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作为一种新兴的规范性力量,中国在国际人权治理中有着与某些大国不同的行为逻辑。第一,中国运用规范性力量的基本原则不是权力导向、利益本位,而是规则导向、价值本位。规范性力量的本质特征是平等合作、对话说服、求同存异、规则治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自身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给国际社会带来的是和平、发展、合作、包容等正面价值。在国际治理中,中国追求的不是唯我独尊、恃强凌弱的权力政治,而是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良法善治。美国一直对人权理事会表示不满,最终一退了之,实质就是凭自身喜好来改造国际人权机制的单边主义,要求“按照一家说的做”,结果应者寥寥。中国主张要兼顾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维护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推动国际人权治理健康发展,希望“按照大家说的做”,结果响者云集。第二,中国运用规范性力量的基本方式是行为示范、规则发展和理念引导。中国历来强调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认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模式,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权利。在促进国际人权事业方面,中国展现规范性力量,不是想为国际社会立规矩、定模式,而是旨在向国际社会贡献一种可供借鉴的实践路径和制度规范;中国发挥规范性影响,凭借的不是政治强制力,而是基于实现国内良好治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成功实践而产生的行动感召力、制度吸引力、思想感染力。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光明前景及其展现出来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是中国在国际社会获得普遍认同并能够发挥规范性影响的根本原因。
(作者为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